2018进出口货物报关单Word版(8月新版)
2018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进出口货物申报报文介绍

序号
12 13 14 15 使用人信息
节点名称
标记号码附件信息 报关单自由文本信息 报关单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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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出口转关单表头
进口/出口转关单提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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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出口转关单集装箱表
进口/出口转关单集装箱商品装配表 补充申报单信息 报税单(报税单表头、表体、税费计征结果) 风险评估信息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联调测试 正式运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4
导入方式
原《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导入方式
(以下简称“原16号公告”)
单一窗口导入客户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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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一窗口导入客户端方式——注册账户、申请开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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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导入客户端方式——下载客户端、获取配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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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报文清单——报关单回执报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字段名称
版本号 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海关编号 通知时间 处理结果 审核备注 申报口岸 申报单位 报关单员代码 境内收发货人代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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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货场代码 保税仓库 进出口日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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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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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表头 报关单表体 报关单集装箱 报关单随附单证 申请单证信息表 许可证信息表 许可证VIN信息表 其他包装信息表 企业资质信息表 使用人信息表 标记号码附件表 报关单自由文本 签名信息 转关单表头 转关单表体 转关单集装箱信息 转关单集装箱和商品装配表 补充申报单信息 电子随附单据关联关系信息 原产地证明项号关联关系 报税单信息 风险评估信息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出入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出入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一致出入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例,拟订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纳“报关单”、“入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以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赐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 位,此中第1- 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阳历年份,第9 位为出入口标志(“ 1”为入口,“ 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 ”为入口,“ E”为出口),后9 位为次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 系统向 HXXXX系统过渡时期,后9 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 系统的要求,即1-2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 2 位),第 3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阳历年份 4 位数字的最后 1 位,后 6 位为次序编号。
三、入口口岸 / 出口口岸本栏目应依据货物实质出入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别状况填报要求以下:入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看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入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一样海关特别看管地区或保税看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别看管地区或保税看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余无实质出入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存案号本栏目填报出入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存案或征、减、免税存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出入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余存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提醒进出口企业办理新版报关手续注意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提醒进出口企业办理新版报关手续
注意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关于提醒进出口企业办理新版报关手续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海关8月1日启用关检融合新版报关单。
有关工作注意事项请协助通知企业:
一、8月1日起,企业申报必须同时具备报关报检资质,否则将造成系统退单。
请目前只有一方资质的企业,7月31日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企业资质”子系统进行资质补录。
二、请企业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进行培训测试,提前熟悉填制规范和申报要求。
三、关检整合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以上内容请通知到所有涉及进出口企业。
如有业务咨询可致电:海关服务热线:12360;或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
附件1: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全105项),请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附件2:关检整合报关单申报项目培训(企业外宣版)
东莞市商务局
2018年7月25日。
广州联邦出口新报关单模板 20180804

各项净重 成交数量
成单位
原产国 (地区)
总价
币制
成交单价
境内货源地
1 2 3 4 5 6
我司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准确无误,如在海关申报、查验时有任何异议,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我司承担。 确认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备注说明及特别项的填写指引: 1、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执行), 1)境内发货人,需要拥有报关报检双资质,可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进行查询资质,常见问题(如何查询或补录资质):/pubnotices/20180721/question.html 2)境外收货人,请与国外收货人确认清楚并填写在上面表格中。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 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 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3) 包装种类,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运输包装即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运输包装对应的2位包装 种类代码。 4)商品编码,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检验检疫编附加编码查询::8000/jyzhxx/member/eciq/z_bbd_ciq_hs_code/index.jhtml 2、“品牌类型”:共有5个选择,请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无品牌”指无牌;“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 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3、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已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执行),要求提供发货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国外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请在上表准确提供。如暂没有18位信用代码的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9位)__________________ 4、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customs/302427/302442/tgcs/gjrhbftgcscxjxz/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2018最新】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篇一: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和申报注意事项(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01X年1月1日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对视同自产产品能否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总局没有明确。
后来,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1X]152号文,正式明确生产(来自: :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 )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但由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1X]1170号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对外购货物(非自产产品)不能纳入视同自产产品管理的,不得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1、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国税函[201X]1170号文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一类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二类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第三类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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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收货人进境关别进口日期申报日期备案号
境外发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货物存放地点
消费使用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许可证号启运港
合同协议号贸易国(地区)启运国(地区)经停港入境口岸
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千克)净重(千克)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
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1:随附单证2: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征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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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自报自缴:
海关批注及签章
申报人员申报人员证号电话兹申明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签章)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页码/页数:
境内发货人出境关别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备案号
境外收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
生产销售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许可证号
合同协议号贸易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运港
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千克)净重(千克)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
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1:随附单证2: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境内货源地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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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自报自缴:
海关批注及签章
申报人员申报人员证号电话兹申明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