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公正使用和管理。
二、缴纳标准1. 缴纳比例: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住房需求确定。
2. 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但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三、使用条件1. 购房: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或贷款还款。
2. 租房: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但需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租房条件。
3. 改造: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改造和维修,提高居住条件。
4. 还贷: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申请流程1. 缴纳公积金:职工在正式工作后,雇主会按照规定将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并代为缴纳。
2. 公积金账户:职工可以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提取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4. 审批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的合法性。
5.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提取。
五、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2. 公示和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公示住房公积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公积金的使用透明。
3. 追缴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进行追缴和处罚。
六、福利和保障1. 利息收益:住房公积金会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存款,并根据存款时间和金额计算利息收益。
2. 贷款优惠:职工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享受购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如利率优惠、贷款额度提高等。
房贷计算器_2022沈阳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房贷计算器_2022沈阳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公积金贷款总额度变小据了解,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计算公式,还贷系数由0.35下调为0.3,这意味着贷款额度又有了新变化。
以沈阳某公司的某先生为例,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300元,个人缴存比例为10%,按贷款年限30年计算,调整前的可贷款总额为300/0.1某0.35某12某30=37.8万元,调整后为300/0.1某0.3某12某30=32.4万元,比原来少贷了5.4万元。
(市民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某还贷系数某12个月某贷款年限)另据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车贷、信用卡等亦都将计算在负债内,最终贷款额度将以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负债额度之差为准。
对公积金缴存较少者影响较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影响真的很大吗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公积金缴存足够多,年限足够长,即便公积金还贷系数调整了,实际能贷款额度也超限定额度,更何况公积金贷款总额还不能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70%(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超90㎡的,不得超成交价80%)。
由此可见,额度下调对仅对公积金缴存相对较少的职工略有影响,而对于公积金缴存较多者则没有影响。
公积金贷款门槛提高除贷款额度下调外,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理标准也有所收紧。
据了解,除有大额负债及客户缴存公积金与社保不一致的两类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外,如果借款人有连续三个月一分钱未还,基本就会被认定为恶意不还,被银行拒绝贷款申请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除此之外,最新通知表示,社保和公积金不再同一单位缴存者、单位不按月及时缴存者、缴纳五险一金不足180天者,都将无法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沈阳公积金相关问答如何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答: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半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含公积金委托还款),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沈房资发[199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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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沈房资发[1998]34号)建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工行沈阳市分行常德支行、农行沈阳市分行金锋支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现将《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个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有自住住房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支付动迁安置住房增加面积款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4、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房、支付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增加面积款,在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同一居住地且同一个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5、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法定继承人一并支取继承。
6、非沈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因故停职、离职、提前退休、被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1、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建造、翻建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2024版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版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贷款政策概述1.1 住房公积金定义1.2 贷款政策依据1.3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2.1 申请人资格2.2 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2.3 信用状况要求第三章:贷款额度与期限3.1 贷款额度确定3.2 贷款期限规定3.3 贷款额度与期限的关系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4.1 现行贷款利率4.2 利率调整机制4.3 还款方式选择第五章:贷款申请流程5.1 申请材料准备5.2 申请提交流程5.3 审批与放款流程第六章:贷款担保与保险6.1 贷款担保要求6.2 担保方式说明6.3 贷款保险选择第七章:贷款使用与管理7.1 贷款用途规定7.2 贷款账户管理7.3 贷款变更与展期第八章:提前还款与逾期处理8.1 提前还款条件8.2 提前还款流程8.3 逾期还款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责任9.2 争议解决方式9.3 法律适用第十章:其他重要事项10.1 政策变动通知10.2 信息披露与咨询10.3 附加服务说明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申请人签字11.2 贷款机构代表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贷款政策概述1.1 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1.2 贷款政策依据本贷款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贷款对象与条件1.3.1 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1.3.2 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______个月等条件。
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2.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 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申请人需在沈阳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______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2.3 信用状况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与期限3.1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第七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缴存标准1.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存基数。
例如,职工工资的10%作为缴存基数。
2. 缴存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需求情况,确定缴存比例。
例如,某地区缴存比例为8%。
三、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
2. 单位缴存:雇主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提取条件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2. 租房: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3. 个人贷款: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
4.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5. 退休:职工退休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五、提取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3. 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4. 发放:批准提取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相应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账户。
六、账户管理1. 开户:职工在缴存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缴存记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录职工的缴存情况,并提供缴存明细。
3. 余额查询: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APP等方式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 账户变更:职工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
七、违规处理1. 虚报信息: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滥用提取:职工非法使用住房公积金,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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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沈阳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式是什么公积⾦能够⽤来买房贷款,相信很多⼈都知道,但是公积⾦的贷款额度有多少,⼤家可能并不太清除,反正都是交给专业⼈⼠计算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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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沈阳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式是什么具体额度计算公式申请⼈及共同申请⼈⽉缴公积⾦的⼯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贷款年限。
(⼯资基数因个⼈和单位不同有很⼤差异,公式为:个⼈⽉缴⾦额/个⼈⽉缴⽐例;⽬前沈阳市的公积⾦还贷系数为0.35;沈阳市公积⾦缴存⽐例⼀般为8%-12%)。
例如:某购房者想贷款20年买⼀套新房,他的⽉⼯资是5000元,每个⽉公积⾦账户过账1200元。
其中单位为其缴存600元,⾃⼰缴存600元。
按照沈阳市公积⾦缴存⽐例⼀般为8%-12%。
那么张先⽣的⽉缴存公积⾦基数为600÷12%=5000。
按照公式:这意味着该购房者最⾼可获得42万元的公积⾦贷款。
另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额度。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期限为30年。
还贷年龄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60周岁。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民银⾏利率调整⽽调整。
最⾼限额1、申请⼈⼀⽅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50万元。
2、申请⼈及共同申请⼈双⽅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70万元。
3、家庭成员三⼈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限额为90万元。
4、郊县贷款最⾼限额按规定执⾏:辽中、新民管理部申请⼈⼀⽅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40万元;申请⼈及共同申请⼈双⽅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55万元;家庭成员三⼈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限额为60万元。
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35万元;申请⼈及共同申请⼈双⽅缴存住房公积⾦,贷款的最⾼限额为45万元;家庭成员三⼈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限额为50万元。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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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
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
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