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联营区管理规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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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联营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超市与联营商家的合作经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的联营经营活动。

二、联营合作条件1、联营商家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合作前向超市提供复印件备案。

2、商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3、商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三、商品管理1、联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在保质期内。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2、商品的陈列应遵循超市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有序。

3、商家应及时补货,确保货架商品充足,不得出现缺货现象。

如因缺货影响销售,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价格管理1、联营商家的商品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

不得高于同类商品在其他渠道的正常售价。

2、商品价格的调整应提前通知超市,并经过超市的审核同意。

严禁擅自涨价或降价。

3、商家应使用超市统一的价格标签和标价系统,确保价格清晰、准确。

五、促销活动管理1、联营商家如需开展促销活动,应提前向超市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促销方案。

2、促销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超市的整体营销策略和形象定位,不得损害超市的利益和声誉。

3、促销活动期间,商家应确保商品的供应和服务质量,不得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六、人员管理1、联营商家应安排专人负责经营管理,其工作人员应遵守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超市的统一管理。

2、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作牌,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3、商家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七、财务管理1、超市与联营商家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周期进行结算。

结算时,商家应提供准确的销售数据和相关票据。

2、超市有权对商家的销售数据进行核对和审计,如发现数据不符或存在违规行为,有权暂停结算并要求商家整改。

超市联营专柜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专柜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专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超市利益,规范管理专柜,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超市与专柜之间为合作关系,专柜需遵守超市规定,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联营专柜。

第四条专柜负责人须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需经过超市审核批准。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超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条专柜负责人应遵守超市内部规章制度,并对专柜员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专柜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专柜需负责销售及售后服务,保持超市形象。

第九条专柜需定期参加超市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专柜负责人需定期报告销售情况和经营计划。

第二章专柜合作第十一条专柜负责人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二条专柜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供货。

第十三条专柜不得擅自调整商品款式、价格和促销活动。

第十四条专柜负责人需定期向超市管理部门提交销售报表。

第十五条专柜需积极参加超市举办的促销活动和展销会。

第十六条专柜需认真对待超市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专柜负责人需合理安排专柜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专柜需优秀专柜员工能力,并经过超市培训。

第三章专柜管理第十九条专柜负责人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装修。

第二十条专柜需按照超市要求布置展示产品,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专柜负责人需制定合理的产品进货计划和销售计划。

第二十二条专柜员工需保持着装整洁、仪容端庄,接受超市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专柜员工需遵守超市员工手册规定,服从管理部门安排。

第二十四条专柜员工需维护超市秩序和安全,不得损害超市利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超市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专柜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超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专柜提供销售报表和进货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超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专柜改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超市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专柜进行处罚。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九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专柜负责人,超市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超市联营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市联营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保障联营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市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超市经营者,依法结成合伙关系,并进行共同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商业合作模式。

第三条超市联营经营应合法合规,充分发挥各方联营优势,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共赢目标。

第四条超市联营经营合作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保持良好商业信誉,营造健康的合作氛围。

第五条超市联营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合作共赢、风险共担、共享资源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联营合作伙伴的选择第六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必须是持有合法经营资质、合法合规的超市经营者。

第七条联营合作伙伴应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良好的商誉,有完善的资金实力和管理经验。

第八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间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理念应相互契合,相互支持,确保双方合作的长久稳定。

第九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

第三章联营经营管理第十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应共同确定经营方针和策略,完善合作机制,促进联营经营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联营合作伙伴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确保联营合作的高效运作。

第十二条联营合作伙伴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优化经营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联营合作伙伴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保障联营经营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联营经营权益第十四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必须坚持共同发展,实现利益共享,确保合作项目平等、互利、互惠。

第十五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在联营合作期间,不得为了谋取短期利益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可按照协议约定,按比例分配利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应建立健全的合作利益监督机制,保障合作权益的公平合理。

第五章联营经营退出第十八条超市联营合作伙伴如需退出联营经营,应提前与另一方商定退出时间和方式,并签订退出协议。

超市联营商品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商品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商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市联营商品的管理,提高商品销售效益,保证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市联营商品是指超市与供应商合作共同开发和销售的商品,合作模式包括独家供应、特许经营、委托销售等。

第三条超市联营商品管理制度适用于超市联营商品的开发、采购、销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市联营商品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实现双赢。

第五条超市联营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消费者有权享受合乎品质标准的商品。

第六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联营商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责任部门,确保联营商品的质量和销售。

第七条超市应当加强对联营商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八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供应商综合评价制度,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

第九条超市联营商品管理制度应当与超市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

第二章联营商品的开发和采购第十条超市应当充分挖掘与供应商合作的潜力,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联营商品。

第十一条超市应当与供应商共同制定联营商品开发计划,并明确开发目标和合作方式。

第十二条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联营商品采购流程,确保采购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的联营商品品控体系,对联营商品的原料和加工过程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超市应当加强对联营商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保证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超市应当严格执行联营商品的进货标准和要求,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库存充足。

第三章联营商品的销售和营销第十六条超市应当制定合理的联营商品销售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十七条超市应当加强对联营商品的陈列和包装设计,提高商品的吸引力和形象。

第十八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的联营商品定价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灵活调整商品价格。

第十九条超市应当加强对联营商品的销售管理,确保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

超市联营促销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促销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促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超市的销售额和知名度,促进联营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和互惠互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超市与联营合作伙伴合作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促销、广告宣传、联合采购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联营促销,是指超市与联营合作伙伴共同参与、共同开展的促销活动。

第四条超市与联营合作伙伴应当在合作前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条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联营促销活动的策划、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联营促销的策划与实施第七条联营促销活动的策划应当符合超市的经营理念和联营合作伙伴的需求,具有明确的活动目标和营销策略。

第八条联营促销活动的实施应当细化具体的执行方案,包括促销内容、促销时间、促销地点等。

第九条联营合作伙伴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并对促销活动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联营促销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超市和联营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联营促销活动的执行过程中,超市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联营促销活动结束后,超市和联营合作伙伴应当及时总结活动效果,反思经验教训,为下次合作提供参考。

第三章联营促销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联营促销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联营合作伙伴进行考核,评选出表现优秀的合作伙伴,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超市和联营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联营促销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合作需求。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超市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变更,须报经超市联营促销管理委员会批准。

超市与联营商户管理制度

超市与联营商户管理制度

超市与联营商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与联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超市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超市管理1. 超市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超市应当经营正规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3. 超市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保证超市正常运营。

4. 超市应当保持清洁整齐的经营环境,提供良好的购物体验。

5. 超市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联营商户管理1. 联营商户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合法合规经营。

2. 联营商户应当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3. 联营商户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联营费用,并保持良好的信誉。

4. 联营商户应当积极参与超市组织的促销活动,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额。

5. 联营商户应当遵守超市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卫生规范、队列管理等,保持商户环境整洁,提高服务质量。

四、超市与商户的权利和义务1. 超市有权对联营商户的产品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商户整改。

2. 超市有权对联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联营商户经营水平。

3. 联营商户有权要求超市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服务支持,提高合作效率。

4. 联营商户有义务向超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合作共同促进销售增长。

5. 联营商户有义务遵守超市的管理制度,配合超市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保障超市经营秩序。

五、违约处理1. 若超市发现联营商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影响超市经营的情况,超市有权停止合作,并要求商户赔偿超市的损失。

2. 若联营商户发现超市违反合同约定或严重影响商户经营的情况,商户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如有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超市所有。

以上便是超市与联营商户的管理制度,希望双方能够共同遵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超市经济和商户经营的稳步发展。

超市联营户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户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市联营户的经营行为,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超市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超市经营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超市联营户的经营活动,超市联营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超市联营户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超市联营户应当积极履行经营责任,与超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超市联营户应当自觉维护超市的形象,保持超市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六条超市联营户应当遵守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超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超市联营户应当遵守超市对商品采购、进货、陈列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联营户的准入第八条超市联营户在超市经营场所设立自主经营店面,需经超市审批通过并签订联营合作协议。

第九条超市联营户在申请联营合作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料,并接受超市的审查。

第十条超市联营户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如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取消联营资格。

第十一条超市联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市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被取消联营资格。

第十二条超市联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等。

第十三条超市联营户应当按照超市的统一标准购买商品,并保持一定库存水平,以保证供货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超市联营户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和提成。

第三章联营户的经营管理第十五条超市联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故意违反。

第十六条超市联营户应当积极配合超市的促销活动,保证商品的销售质量和数量。

第十七条超市联营户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禁止销售的商品。

第十八条超市联营户应当按照超市的规定进行商品陈列和宣传,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减商品。

第十九条超市联营户应当按照超市的要求进行库存管理,保证商品的新鲜和完整。

第二十条超市联营户应当定期向超市报告经营情况,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超市联营户应当积极配合超市的巡查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

超市联营商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商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市联营商的经营行为,维护超市的经营秩序,保障超市和联营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超市与联营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超市和联营商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超市应当为联营商提供合理的经营空间和资源支持,同时要求联营商合法合规操作,共同维护超市的形象。

第四条超市与联营商应遵循互利共赢、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五条超市应当尊重联营商的合法经营权利,保护联营商的合法利益,支持联营商的经营发展。

第六条联营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超市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超市负责制定并修订本管理制度,对于超市和联营商之间的纠纷、争议等问题进行统一管理和解决。

第八条超市应加强对联营商的培训和管理,提升联营商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超市应定期对联营商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联营商注册管理第十条联营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经过超市审核批准后才能成为超市的合作伙伴。

第十一条联营商应向超市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资料,并按照超市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联营商注册成功后,应当遵守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经营稳定。

第十三条联营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使用超市提供的联营商标识,但必须得到超市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联营商应当定期更新自身的经营信息,并按照超市的要求对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超市有权对联营商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联营商经营管理第十六条联营商应当严格执行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商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联营商应当保持商铺的整洁卫生,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十八条联营商应当按照超市的要求及时更新商品信息,保持商品种类齐全,价格合理。

第十九条联营商应当将超市提供的促销活动宣传信息实施到位,积极配合超市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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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联营区管理规定守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联营商\租赁商管理制度为规范所有联营商的行为规范,公司制定联营商、联营商业代及联营商员工制度,各联营商人员务必遵守,进场视同已阅读并遵守:
1:联营商严禁出现双面胶、透明胶黏贴,刀笔刻画,发现后限时整改并处罚该联营商200—500元。

2:不得陈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霉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如有变质和过期,应立即当场销毁,罚款1000—5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生鲜联营商打秤混淆(贴错)致使客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对联营商处罚50—200元。

4:员工在岗期间着装发饰不符合超市规定的,视情节处罚联营商100—200元。

5:内场联营商自备的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耗材等带入商场时,必须列好清单,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对未登记带入卖场一经发现罚款200—1000元。

6:在超市区吸烟吃东西喝饮料(含自带、已买单、饭食),视情节对当事人处罚200—2000元。

7:提供给联营商使用的陈列用具等设备设施,要爱护使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联营商负责,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5000—10000元;
8: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广告布告促销招聘信息的,对该联营商处罚200—500元。

9:内场联营商携出报损退换货物品或商品的务必填写携出单经签字确认后方可携出,否则视情节对联营商罚款200—1000元。

10:卖场开具联营商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

11:未经许可挪用使用超市商品耗材设施设备的,对该联营商视情节处罚500—2000元。

12:内场联营商销售统一由超市电脑收银,任何形式的场外作弊,擅自收银、截留货款或进行场外销售的罚款10000—50000元。

13:联营商营业时间出现半小时以上销售人员不在岗的每半小时罚款500—1000元。

14:按时支付其聘请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延期或拖欠促销人员工资影响超市形象或相关部门约谈查处的,罚款10000—20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5:联营商不得以超市名义在商场之外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联营商与他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超市无关,如因此影响超市形象或相关部门约谈查处的,罚款10000—20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6:货物、纸板、设备、设施不在指定位置或堵塞通道阻隔顺畅通行的,非陈列区域放置商品陈列或库存的,对该联营商处罚200—1000元。

17:擅自更改促销售价、促销商品未备货造成客诉的、擅自将促销商品更换致使客诉引起争议的,对联营商处罚1000—2000元。

18:所经营的一切商品,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价格,一旦发现有高于市面价格的情况发生,超市管理层有权自行将价格下凋,拒不下调价的罚款500—2000元。

19:联营商人员及促销员不服从超市管理出现不良后果的,对联营商处罚5000—20000元。

20:联营商须向超市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临时居住证及入职合同,依管理条款办理驻场手续,遵守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如经通知仍不办理入场手续的罚款200—500元,提供虚假证件及虚假资料信息的罚款500—2000元。

21:联营商促销员在卖场及上下班路途中发生工伤、损害及意外事件的,皆由联营商负责解决和承担法律责任,如超市先行垫付款项的,联营商则应及时返还,如因此造成超市损失的联营商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2:联营商人员场内行窃、舞弊被超市发现的,对联营商罚款10000—30000元。

23:联营商人员不得在场内与顾客及公司工作人员争执吵架,如有违反罚款500—2000元。

24:联营商人员不得与顾客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内发生斗殴推怂拉扯事件,如有违反罚款5000—20000元,联营商如因此造成超市损失的联营商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5:联营商人员在卖场带小孩上下班或家属带小孩逗留在卖场超过30分钟的,对联营商罚款100—500元\次。

26:联营商在店铺卖场内烧菜煮饭的,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罚款500—2000元。

27:联营商使用单台大功率电器≥1500W\小时(空调除外),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2000元。

28:联营商人员卖场内睡觉打瞌睡的,罚款100—1000元,夜间留宿的罚款10000—50000元。

29:联营商垃圾乱丢、脏水乱倒、堵塞下水通道的,立即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30:联营商卫生区域货架清洁不及时、柜门未及时关闭,警告后无果的,罚款200—500元。

御荣吉买盛\上海御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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