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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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是指建筑物可以在红线范围内建造,但不能超出红线范围,在红线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都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定。

首先,在建造建筑物时,应该尊重现有的地形地貌,不要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特别是不要把红线范围内的水体、森林、草地等涉及到建筑物中。

其次,建筑物应该符合环保要求,可以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建筑物应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遵守当地的建筑规范,不能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建设者应该在红线范围内完成建设任务,不得超出红线范围。

总之,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当地的建筑环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提高建筑物的环保程度,所有建筑物的建设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对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负责,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用地红线和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和建筑退让

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具体的数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我们做了不主。

建筑退线,有人和我讲是五线: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包括铁路,高速高架,航空航道)。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具体太近了,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美化环境,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防洪需要,必须退到某个高度,某个距离,防止水位升高,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黄线——电力高压线,煤气管道运输线等,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可以算在这里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日照间距,(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建筑卫生防疫距离,应该会有规定,可能是我孤陋寡闻,还没见到,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防干扰视线距离,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两个窗户对望,距离太近了,就没隐私了,整天拉着窗帘,那这房间也太闷了点,呵呵,我是喜欢能看到天空的地方,要我整天住在拉着窗帘看不到外面的房间里,我会憋死的)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他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功能(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建筑视线,需要看到什么征地红线范围最大,至于怎么定的,那就要问规划部门了。

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平安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6.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表6.2注2.主、次采光面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2款。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

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日照间距的0.35倍。

(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各类建筑,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7款)。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_总结版_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_总结版_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具体的数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我们做了不主。

2006年6月21日建筑退线,当时有人和我讲是五线,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包括铁路,高速高架,航空航道)。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具体太近了,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 ,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美化环境,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防洪需要,必须退到某个高度,某个距离,防止水位升高,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黄线——电力高压线,煤气管道运输线等,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可以算在这里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日照间距,(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建筑卫生防疫距离,应该会有规定,可能是我孤陋寡闻,还没见到,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防干扰视线距离,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两个窗户对望,距离太近了,就没隐私了,整天拉着窗帘,那这房间也太闷了点,呵呵,我是喜欢能看到天空的地方,要我整天住在拉着窗帘看不到外面的房间里,我会憋死的)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他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功能(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建筑视线,需要看到什么(比如今年的注册考试,二级的场地和一级的住宅设计里都有这样的要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物退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物退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物退让原文地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物退让作者:石磊__走过路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围,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

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具体的数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我们做了不主。

建筑退线,当时有人和我讲是五线,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包括铁路,高速高架,航空航道)。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具体太近了,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

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美化环境。

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防洪需要,必须退到某个高度,某个距离,防止水位升高,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黄线——电力高压线,煤气管道运输线等,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可以算在这里。

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日照间距,(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建筑卫生防疫距离,应该会有规定。

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防干扰视线距离,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两个窗户对望,距离太近就没隐私了。

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他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功能(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建筑视线,需要看到什么(注册考试,二级的场地和一级的住宅设计里都有这样的要求。

)征地红线范围最大,至于怎么定的,那就要问规划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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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X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6.1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 6.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表6.2
注2.主、次采光面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2款。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

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
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日照间距的0.35倍。

(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各类建筑,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7款)。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

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四十条河道两岸除港口码头建筑(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执行)外,从防洪提外坡堤顶算起,东江、东江北干流、倒运海水道、东江南支流石龙-东城大王洲段、东江南支流道滘大公洲-狮子洋段、赤窖口河、
太阳洲西海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50m;东引河、XX水道、石马河、寒溪河、麻涌河、中堂水道、太平水道、太阳洲东海、洪屋涡水道上溯-望牛墩新联桥段、东江南支流东城大王洲-万江黄粘洲段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35m。

其余50m宽以上的河道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20m。

沿排洪渠两岸(有规划道路的除外)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水库沿岸从水库常年正常水位线算起,同沙水库、松木山水库、黄牛埔水库、雁田水库、虾公岩水库、横岗水库、契爷石水库、茅水库等中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沿岸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100m,沿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退让200m;水濂山水库、五点梅水库等小(1)型水库(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沿岸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50m,沿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退让100m;其它小(2)型水库(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沿岸建筑退让距离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凡在以上河道两岸、水库沿岸开发建设时必须符合《XX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XX市水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由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能建设。

第四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X围内不得新建建
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X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
10千伏 5m 35千伏 10m
110千伏 13m 220千伏 20m
330千伏 23m 500千伏 38m
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四十二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m。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
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需要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修建。

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m,设在建筑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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