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7.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及《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晋政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现将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与各类保护区未全部重叠。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查封、扣押。

(四)采矿权未被列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规定已全部缴纳;属分期缴纳的,应按合同缴清到期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或滞纳金。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范围(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均可以办理抵押备案。

(二)抵押权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三)采矿权人办理抵押备案时,评估矿业权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剩余资源储量部分。

(四)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其评估价值大于所备案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备案,备案担保债权之和不得大于最小有效评估值;属不同抵押权人的,需提供已备案抵押权人同意备案的意见;再次抵押备案应在已办理抵押备案有效期内,否则应先解除后再备案。

三、采矿权抵押备案及解除申报资料(一)抵押备案申报资料1、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

2、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4、县、市局对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审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一、勘查登记(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XX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XXXX〕,以下简称XX)的解读,现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到期延续时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XXXX年以前设立的矿业权,延续登记时补签出让合同,约定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勘查投入、出让收益(原则上自进入开采阶段即按基准率征收)、定期缴纳规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限期提储、限期转采等具体约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则约定;XXXX年以后竞争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增列的煤层气矿业权,到期延续时按照新的合同文本续签、补签。

合同文本近期将征求企业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合同文本修改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探矿权延续年限选择。

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延续2年或5年。

选择2年的,适用原有规定(晋国土资函〔XXXX〕348号,按照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比例核减相应面积);选择5年的,按照《办法》规定核减;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后的,按照《办法》规定延续5年,并进行面积核减。

三、关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

以XXXX年5月1日为界限,之前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的旧标准计算到月,之后按照每五年提高一档、每年最高10万元的新标准计算到月,两项合计为该区块总的最低勘查投入,其完成比例与《办法》第十七条面积核减挂钩。

四、关于探矿权延续面积核减。

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XX 的解读,从有利于企业角度,我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扣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探明储量面积)×25%。

即“先扣除探明储量面积再核减区块面积2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2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依法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

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采矿权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采矿登记申请,影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

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并与我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按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二、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已经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

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

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四、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并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等省政府要求关闭或拟关闭的煤矿除外)、未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市营以上煤矿,采矿许可证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期,属省厅颁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

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五、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规定采矿权人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时限,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办文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延续采矿登记事项需提交资料的规定,受理、审查采矿权人提出的延续采矿登记事项,避免应在日常工作中解决的问题积累到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

六、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把关,督促所管辖的矿山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延续采矿登记申请事项,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30日前为矿山企业出具审查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延续登记事项。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延续采矿登记审查意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按法定时限出具延续采矿登记审查意见而引起严重后果的,省厅将依法追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其它文件与本《通知》相关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