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管理规定
砂浆检验管理制度

砂浆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砂浆检验管理行为,保证砂浆质量,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砂浆检验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砂浆检验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砂浆品质,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条砂浆检验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五条本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砂浆检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了解砂浆检验规范要求,熟练掌握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砂浆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得逾越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他人贿赂。
第八条砂浆检验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第九条砂浆检验管理单位应严格管理人员的进出场检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流程第十条砂浆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包括取样、试验、记录等环节。
第十一条取样环节:取样应按照统一的方法和规范进行,保证所取得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试验环节:试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测试结果应具有可重复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记录环节:检验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四条砂浆检验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砂浆检验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或私自调整。
第十六条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禁止强行使用。
第十七条砂浆检验设备应设置使用登记簿,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
第五章资料管理第十八条砂浆检验资料应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十九条砂浆检验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应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砂浆检验资料应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二十一条砂浆检验资料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防丢失。
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砂浆检验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应根据其工作成绩、检验质量和工作态度进行评定。
废砂浆管理制度

废砂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废砂浆的处理和利用,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处理和利用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砂浆处理和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废砂浆管理应遵循“减量、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章废砂浆产生管理第五条产生废砂浆的单位应制定废砂浆产生管理制度,明确产生废砂浆的工序和责任人。
第六条产生废砂浆的单位应定期对废砂浆进行清理和分类,确保废砂浆不和其它垃圾混合。
第七条产生废砂浆的单位应及时将清理好的废砂浆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八条产生废砂浆的单位应做好废砂浆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废砂浆收集和运输管理第九条废砂浆收集和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单位负责。
第十条废砂浆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制定废砂浆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废砂浆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废砂浆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定期对收集的废砂浆进行清理和分类,确保废砂浆不和其它垃圾混合。
第十二条废砂浆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定期对收集的废砂浆进行检测,确保废砂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废砂浆处理和利用管理第十三条废砂浆处理和利用单位应制定废砂浆处理和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废砂浆的处理和利用工序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废砂浆处理和利用单位应定期对收集的废砂浆进行清理和分类,确保废砂浆不和其它垃圾混合。
第十五条废砂浆处理和利用单位应定期对处理和利用的废砂浆进行检测,确保处理和利用的废砂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废砂浆处理和利用单位应对处理和利用的废砂浆进行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章废砂浆综合利用管理第十七条废砂浆综合利用单位应制定废砂浆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废砂浆的综合利用工序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废砂浆综合利用单位应定期对处理和利用的废砂浆进行检测,确保综合利用的废砂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废砂浆综合利用单位应做好废砂浆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烟建质监[2011]22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
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
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
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
干粉砂浆管理制度

干粉砂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干粉砂浆管理工作,提高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责任单位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公司干粉砂浆管理制度,推动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2. 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工作和监督控制,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行;3. 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出的干粉砂浆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4.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相应的文件记录和汇报。
第三章质量管理1. 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完好、原材料充足、操作人员技术熟练;2.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中质检人员要定期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次品品质的产品出厂;3. 出厂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对成品进行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 产品追溯: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问题的查找和责任的追究。
第四章安全管理1. 生产设备安全: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生产作业安全: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制定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3. 库房管理:干粉砂浆产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通风,避免火灾及潮湿;4.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要分类收集,定期清理,妥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文档管理1. 制度文件管理: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2. 记录报表管理: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质检报告等文件记录,便于日后追溯和审查;3. 文件归档:文件归档要按程序进行,确保查阅方便,文档完整。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各级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制度,确保每个环节的落实;2. 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3. 反馈和改进:定期收集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罚则1.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2. 严厉打击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构成威胁的违规行为,绝不姑息;3. 对于监管不力、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责任人员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干混砂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混砂浆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干混砂浆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干混砂浆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四条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五条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避免超负荷生产。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和废气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章储存安全管理第十条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潮湿、腐蚀。
第十一条储存物品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放,确保物品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储存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储存场所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品泄漏、撒落。
第五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使用干混砂浆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性能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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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烟建质监[2011]22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
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
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
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
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
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
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5%;当试块少于3组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均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
(四)同一验收批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合格标准。
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规程规定值,且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规定值的75%;当实验少于3组时,每组试件拉伸粘结强度均应大于或等于规程规定值。
(五)对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检测。
(六)抗压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龄期应为28d。
当内墙抹灰砂浆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应在现场对内墙抹灰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并应以其检测结果为准;当外墙或天棚抹灰砂浆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应对外墙或天棚抹灰砂浆加倍取样进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并应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其他规定。
抹灰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凡是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或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全面返修,直至检验合格方可验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布者:质量与安全科·姜志军发布日期:2011-03-11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烟建质安〔2011〕5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境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0〕8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扶持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且优先推广使用干混砂浆。
(一)试点阶段。
从现在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
(二)推广阶段。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市区大型公共建筑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三)实施阶段。
自2012年1月1日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具备条件的市县,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形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四)严把预拌砂浆企业准入条件,合理布局预拌砂浆搅拌站。
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企业设立之前应先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登记备案。
新建的预拌砂浆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查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万吨。
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时,将限制设立新的预拌砂浆企业。
(五)预拌砂浆推广初期以普通干混砂浆为主,逐步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
起步阶段,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企业,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预拌砂浆的物流及砂浆存储设备租赁行业,并纳入行业统一管理。
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抹灰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六)预拌砂浆的生产,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预拌砂浆必须设置与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且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确保预拌砂浆质量。
生产企业向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须向使用单位按单位工程提供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粉尘污染和对噪声的有效治理,在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污染道路。
在工地泵送完毕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二、强化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阶段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应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工程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用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承发包阶段。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施工阶段。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经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名录中的预拌砂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等有关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合比,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复试,原材料复检报告及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资料应进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预拌砂浆在工地储存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质量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干混砂浆的工程项目,散装干混砂浆使用率不低于70%。
建设(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工地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做好记录,并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工负责,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应用的监管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生产、运输、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前,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生产使用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备案或资质上报初审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全市预拌砂浆搅拌站设立布点及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预拌砂浆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依据企业备案情况公布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名录;具体负责六区范围内预拌砂浆搅拌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市县推广、使用、管理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对预拌砂浆搅拌站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完善、生产及试验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生产使用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施工工序,确保工程质量。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应责令其相关工序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同时工程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市优质工程和“泰山杯”、“鲁班奖”、国优工程等评优活动,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加强招投标过程预拌砂浆内容的管理。
各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增加有关预拌砂浆内容的审查。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地的文明施工监管,严禁工地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水泥等原材料,对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分会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预拌砂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帮助生产企业取得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物流设施设备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