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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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使用寿命,在施工完成后,外观质量的检测与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的相关内容,以及评定标准与方法。

一、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的重要性水利水电工程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便程度。

而良好的外观质量是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的前提,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至关重要。

通过外观质量检测,可以有效地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从而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与服务寿命。

二、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的内容1.排水系统的检测与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排水系统是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排水系统的质量包括排水沟、泄洪道及调整门等方面。

通过检测排水系统的质量,可以确保工程在长期使用中排水功能的正常运行。

2.灌溉系统的检测与评定灌溉系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农田的灌溉效果,因此灌溉系统的外观质量检测也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包括渠道、水闸、喷头等方面的检测与评定,以确保灌溉系统的有效使用。

3.堤坝工程的检测与评定堤坝工程是水利水电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水库的蓄水、防洪等功能。

堤坝工程外观质量的检测主要包括堤体、坝顶、坝边辐石等方面。

通过对堤坝工程的检测与评定,可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防水、防洪性能。

4.水闸工程的检测与评定水闸作为水利水电工程中的重要设施,主要用于控制水流,并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

水闸工程的检测与评定主要涉及到水闸门、减压阀等方面。

通过对水闸工程的检测,可以确保其灵活可靠,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

三、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标准与方法1.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标准主要由国家制定,其中包括工程的各项指标,如渠道的纵坡、底宽和壁坡的合理度等。

国家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工程具备良好的外观质量,并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任务来源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年月提交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承担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质量发展纲要(年)》(国发[]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河南省是全国唯一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的省份,土地面积万,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受河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doc 45页)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doc 45页)

附件3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DB XX/ 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发布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目次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 术语……………………………………………………………………………5 项目划分……………………………………………………………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7 外观质量评定……………………………………………………………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1范围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XX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XX]236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20XX年12月提交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XX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XX]127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20XX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1.2承担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1.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1.4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XX-2020年)》(国发[20XX]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XX]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新规程】

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新规程】

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新规程)一、工序质量评定:合格标准:1、主控项目全部合格2、一般项目70%以上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优良标准: 1、主控项目全部合格2、一般项目90%以上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单元质量评定:1、划分工序的合格标准: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优良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不划分工序的合格标准: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优良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标准:1、单元工程全部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砼(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

优良标准:1、单元工程全部合格2、70%以上优良,且重要隐蔽工程90%以上优良,无质量事故。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标准:1、分部工程全部合格2、外观得分率70%以上。

优良标准:1、分部工程全部合格2、70%以上优良,主要分部工程全部优良,且无较大质量事故。

3、外观得分率85%以上。

五、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合格标准:1、单位工程全部合格2、施工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符合要求。

优良标准:1、单位工程全部合格2、70%以上优良,且主要单位工程全部优良。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工程、电站工程、国家关键水电设备制造、输水工程、灌溉工程、治理水务工程、海洋工程、航运工程、海洋环境工程等工程。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保养及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施工、验收、保养及维修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设计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要准确、完整、明确,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的审批文件等。

第七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工作。

第八条设计文件应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审核。

第三章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履行施工合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拥有合格的施工技术和施工人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时应进行施工记录,并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工程的施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第十四条已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详细记录验收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水利水电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保养和维修第十八条完成验收合格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方应及时开展工程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保养和维修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工程保养和维修应有专门的保养和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水电水利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水电水利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水电水利工程质量评价是确保工程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标准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中关键环节的质量评价,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施工导流及围堰工程施工导流及围堰工程是水电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围堰的稳定性、防渗性能、结构强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2. 基础工程基础工程是确保水电水利工程安全稳定的关键,其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基础结构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以及地基的承载能力等。

3. 地下工程地下工程是水电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评价主要关注地下洞室、隧洞等结构的稳定性、防水性能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等。

4. 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工程是水电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耐久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等。

5.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水电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质量、运行稳定性以及与主体结构的匹配程度等。

6. 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在水电水利工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金属结构的加工质量、安装精度、防腐性能以及焊接质量等。

7. 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水电水利工程中起到生活和办公设施的作用。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功能、装修质量以及安全性能等。

8. 环境保护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是水电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质量评价主要关注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合规性以及可持续性等。

具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废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9. 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是水电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评价主要关注水土保持设施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等。

具体包括土壤侵蚀控制、植被恢复等方面的内容。

10. 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是水电水利工程质量评价的重要手段。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检验和检测方案的完整性、实施过程的规范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以及结论的可信度等。

水利工程外观评定评定标准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一、检测的组织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主要是指在竣工验收前要投入使用的导流输水洞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不及时检测在投入使用后将影响今后进行外观检测的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通知省中心站,由省质监中心站1人、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1人、设计单位1人、监理1~2人、项目法人单位1~2人、施工单位1~2人组成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评定小组。

对各项目的具体检测部位,依照施工图纸确定。

省中心站因故不能及时前去参加检测的工程,委托地州监督站按程序要求检测并获得检测数据.二、标准的组成水利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由水工建筑物外观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共同组成。

缺项部分参照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对首次外观检测达不到标准的工程,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法人(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按合格确定外观质量等级。

堤防工程检测项目及检测评定标准按水利部《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执行.三、评分标准的分级外观按以下三类得分率标准划分确定质量等级:一、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1. 建筑物外部尺寸允许偏差闸墩平面尺寸允许偏差±5cm 检测截面尺寸坝顶宽度允许偏差±5cm(从大坝与岸坡明显交界点开始等间距划分检测,总检测点数不少于20点)。

过流断面宽度允许偏差±5cm2。

轮廓线顺直允许偏差15m内凹凸不超过3处,最大值±1cm。

(检测部位:坝顶、溢洪道和干渠首部枢纽)。

3.表面平整度上、下游坝面混凝土(或预制块)±1.5cm/2m(上游)±1cm/2m (下游)皮石±2cm/2m,干砌石±5cm/2m,浆砌石±3cm/2m坝顶刚性材料±1 cm /2m,柔性材料±3 cm/2m流道高速水流区(或溢流面)±0.5cm/2m低速水流区±1cm/2m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一、合格标准:1。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点数70%以上合格的,可评为合格。

2.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优良标准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点数90%以上合格,可评为优良。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

《评定标准(一)》至《评定标准(六)》的质量等级标准及评定方法归纳分述如下:1、《评定标准(一)》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

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2、《评定标准(二)》~《评定标准(四)》对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主要检查项目与一般检查项目。

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一般检查项目的实测点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其余基本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的检查项目达到优良标准(其中主要检查项目必须达到优良)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3、《评定标准(五)》~《评定标准(六)》对电气设备安装、发电、升压变电工程的质量检查(检验),同样分为主要检查(检验)项目与一般检查(检验)项目,并将操作试验内容直接放在单元质量评定中作为单项参与评定。

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主要检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检验)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操作试验或试运行符合要求,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主要检查(检验)项目和一般检查(检验)项目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且操作试验、试运行或交接验收符合要求,各项技术指标非军事区以或优于《规范》规定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4、《评定标准(七)》对碾压土石坝及砌石坝工程的质量验评为(1)保证项目;(2)基本项目;(3)允许偏差项目三类。

其质量评定的基本标准为:合格: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基本项目符合相应的合格标准;允许偏差项目每项有≥70%的测点符合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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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ICS93.160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DB XX/ X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发布目次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 术语……………………………………………………………………………5 项目划分……………………………………………………………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7 外观质量评定……………………………………………………………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1范围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8-20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 80/1-200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T-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3总则3.1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外观质量检测及评定。

3.2本规程规定了外观分部的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

3.3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分项,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3.5外观质量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处理。

处理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处理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复核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重新进行评定。

重新评定合格的,可作为合格等级带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外观)评定表中;重新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继续制定方案进行处理直至合格;或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认为可不再处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6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必须与外观分部的检测与评定同时进行。

3.7单位工程内所有的外观分部全部评定且外观单位也有评定结论,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不可缺少的部分,外观分部及外观单位没有评定的,或者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能进行单位工程评定与验收。

3.8按本规程评定的外观单位为优良者,在(SL176-2007)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拦填入得分率86%;外观单位为合格者,在(SL176-2007)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拦填入得分率71%。

3.9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外观分部,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10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11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外观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4术语4.1 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4.2外观单位对存在外观质量的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的外表尺寸和形状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

4.3外观分部按材料设备、工种、部位不同将外观单位对应的单位工程(建筑物)分为不同的外观分部,是组成外观单位的部分。

外观分部是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基本单元,是日常外观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5项目划分5.1 项目划分原则5.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

项目按级划分为外观单位、外观分部等两级。

5.1.2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的招标,与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同时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外观质量评定,划分出的外观单位要与所属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5.1.3外观单位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1.3.1 枢纽工程,对应的独立的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例如:大坝、溢洪道、取水塔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5.1.3.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

5.1.3.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

5.1.3.4 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整治内容,并结合单位工程划分对应划出外观单位。

5.1.4外观分部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1.4.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以外表部分(有外观质量问题)的分部工程划分外观分部;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外观分部。

5.1.4.2 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

分部工程以外表部分(有外观质量问题)的划分外观分部,按按材料、工种、部位、功能划分。

5.1.4.3 除险加固工程,分部工程以外表部分(有外观质量问题)的划分外观分部,按加固内容、部位、功能划分。

5.2 项目划分程序5.2.1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与工程的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同时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2.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及示例见附录A。

5.2.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外观单位、外观分部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6.1 施工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并根据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进行自检,自检后报监理单位复核。

施工单位的报告应包括外观质量检测资料和评定过程资料,并经监理单位复核确认,设计单位可结合现场设代工作,采用目测、观察方法对照评定表各项标准考核监理单位的结论,符合者签字同意监理意见,有一项或几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请施工检测单位复测,凡是复测不合格者,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外观分部评定由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等级。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见附录B。

6.2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进行自检,自检后报监理单位复核。

设计单位可结合现场设代工作,采用目测、观察方法对照评定表各项标准考核监理单位的结论,符合者签字同意监理意见,有一个或几个外观分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请施工检测单位复测,凡是复测不合格者,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外观单位评定由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等级。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见附录C。

6.3 参加外观分部和外观单位的评定的人员,施工单位应是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是总监(或总监代表)。

设计单位是现场设代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在外观分部评定表上是现场代表,在外观单位评定表上是技术负责人。

6.4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抽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据本标准对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标准后,组织外观质量评定。

6.5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邀请质量督机构的人员参加。

参建单位各方对外观分部及外观单位检测与评定质量等级分歧意见很大时,可请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7 外观质量评定7.1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的质量标准:7.1.1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使用仪器设备测量并有测点记录的:测点合格率≥85%,属一级者为优良,评定为优良;测点合格率<85%但≥70%,属二级者为合格,评定为合格;测点合格率<70%属三级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

(测点合格率=测点合格点数/总测点数)7.1.2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用观察(目测、触摸)方法检测的:属一级者为优良;属二级者为合格;属三级者为不合格。

(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用观察方法的质量标准,在本规程在专项质量评定表列出了各种外观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的质量要求。

)7.2 外观分部评定质量标准:所检查(测)的项目全部合格该专项评定合格;其中优良检查(测)的项目的优良率为70%以上该专项评定优良。

7.3外观单位评定质量标准:所外观分部全部合格该外观单位评定合格;其中优良外观分部的优良率为70%以上该外观单位评定优良。

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8.1 外观质量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的制备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其规格宜用A4(210mm×297mm),外观分部评定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一份,外观单位评定表上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二份(其中一份报质量监督站一份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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