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学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锁定聊天主体的方法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媒体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流手段之一。
在法律诉讼中,微信也被广泛运用作为证据,特别是在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债务纠纷等案件中,微信的证据价值愈加凸显,下面我将详细分析微信作为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一、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有关书面协议、书面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并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收回。
当事人有关口头协议、口头证据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庭审中当庭作出,或者提交有关书证证实。
”可见,微信聊天记录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口头证据,都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庭审中当庭作出,或者提交有关书证证实。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存储在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中、以数据形式表现的电子文书、电子数据以及其他与电子文书、电子数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经查验与其主张内容一致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符合上述法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经过查验,防止伪造或篡改。
二、如何维护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价值1、保留原始消息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至关重要。
在保留聊天记录时,需要先截图保存,并且同时要保存源代码以防篡改。
在纠纷发生前需要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而不是事后根据需要选择性保存。
2、注意时间顺序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按照时间顺序保存,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聊天记录中存在缺漏或时间顺序不正确,很可能会对证据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3、查验备份若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于双方的备份中,需要检查账号是否有被黑客攻击的迹象,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保管好备份文件,防止被篡改或遗失。
三、微信作为证据的实际应用案例1、个人破产案件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5年,某公司因债务追偿将负责人诉至法院。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近些年来,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得比较频繁。
那么手机短信、微信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呢?根据本人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并非所有的手机短信、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法律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微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能够有效第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其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因此手机短信、微信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结合指导案例谈谈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原告杨春宁与被告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用微信的你一定要了解:聊天记录怎么成为“呈堂证供”

用微信的你一定要了解:聊天记录怎么成为“呈堂证供”“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这已经是一个常见的说法。
随着微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我们在其中的聊天记录也成为了一种可以被使用为证据的信息。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呈堂证供,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一、微信聊天记录怎样成为呈堂证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呈堂证供,是因为它可以成为一种证据,以证明某次事件发生或某种事实存在。
换句话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证明事件发生的方式,被纳入法庭审理的证据之中。
1. 通过截图保存聊天记录当你与某人聊天时,你可以通过截图的方式保存聊天记录。
这些截图可以保存在手机相册中,或者通过微信服务器保存在云端。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你需要将聊天记录呈堂证供,你可以将这些截图提供给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若你将聊天记录截图并存有证据价值,那么你需要尽可能地确保截图的真实性、完整性。
例如,你截取了与某人的聊天记录并存有证据价值,就需要提供这些聊天记录的完整截图、聊天记录的对话时间、聊天内容的完整性等信息,以证明这些记录的真实性。
2. 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微信也提供历史聊天记录存储功能。
通过这个功能,你可以在微信中查找并导出你与某人的聊天记录,以获得完整的聊天记录。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导出的历史聊天记录也需要确保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你需要将历史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你必须确定这些记录的来源,并提供它们的时间、聊天内容的完整性、记录的真实性等信息,作为证明它们的真实性的方法。
3. 通过微信支付记录证实聊天内容如果你与某人进行交易或商业活动,在很多情况下微信支付的账单可以帮助你证实你和另一方的聊天内容。
例如,交易、转账、消费等行为都会在微信支付记录中留下痕迹,这些记录可以用来证实你和对方之间的约定或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记录可以一起使用,以证实你和另一方的业务关系。
二、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牢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微信聊天作证的打开方式

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0期阴颜梅生微信聊天作证的打开方式“老板已经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拖欠我工资,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我索要欠薪的请求?”手持判决书的钟女士满脸疑惑地问笔者。
其实,类似的疑问并非个别,而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并不知道微信聊天作证的正确打开方式。
微信作证,应当明确双方身份【案例】何女士在个体户王先生处上班时,因王先生经营不善,无法及时向何女士支付工资。
何女士离职时,王先生也没有出具欠薪条。
2019年8月初,王先生经营状况好转,不好直接开口的何女士便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20000元欠薪付给我。
”王先生回复:“可以。
”到期后,但王先生并未兑现,何女士遂以微信截屏为凭提起了诉讼。
不料,王先生却一口否认,何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并非是他。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之对应,何女士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成立,无疑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王先生。
经何女士申请,法官当庭通过王先生的微信号,确认即是王先生的手机号码。
王先生承认了欠薪的事实,并支付了何女士的欠薪。
微信作证,内容不得剪接删改【案例】因为谢先生一直欠薪不还且拒绝出具欠薪条,江先生于2019年7月1日向谢先生发了一条微信短信:“因父亲遭遇车祸,急需钱医治,请你在半个月内,将15000元欠薪付给我。
”谢先生回复表示要求推迟3个月。
江先生不同意,质问谢先生到底付不付?谢先生最后回复:“我不是已经?”其意思是该说的都说了。
不料,江先生不小心删去了中间的内容,只剩下最初问话和谢先生的最后回话。
而当江先生以微信聊天记录为凭提起诉讼时,谢先生却一口咬定,其回复的意思是自己已经付清欠薪,江先生无权继续索要。
【点评】微信信息作为视听资料类的证据,因存在易剪接、删改的特性,决定了对其效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微信聊天记录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短信是否仍在微信中;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确保待证事实真实可靠。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
以下为具体分析:一、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讯问等方式收集证据,也可以搜查、检查、审查文件、物品、场所等获取证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须符合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标准作为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标准,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以下为具体分析:1. 真实性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证明记录的真实性。
因此,需要对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记录内容与时间的真实性。
这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记录篡改、伪造的情况;(2)聊天记录涉及的时间是否与案件发生的时间相符;(3)聊天记录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合法性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需要考虑其合法性。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是侵犯个人隐私的产物,则其使用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需要对聊天记录的获取进行审查,以确定记录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
合法手段具体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执法;(2)相关人员的同意或授权;(3)聊天记录公开或泄露。
三、微信聊天记录使用案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以下为具体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警方通过对嫌疑人使用的微信账号进行侦查,最终获得了对方和另一名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并将其作为证据。
在审查中,警方证明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2. 在某离婚案中,双方为了证明对方不负责任的行为,将双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提供给法院。
审查后,法院发现该聊天记录真实存在,并且没有违反个人隐私的规定。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点提示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点提示一、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1.、微信主体真实性的认定,是否是本人使用?(1)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确定微信号是本人操作。
(2)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
(3)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本人头像,头像是否清晰,面部特征是否跟当事人高度一致。
(4)当事人网络实名信息是否与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致。
(5)是否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主体信息。
2.、微信记录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1)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2)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趋势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
2015年4月24日实施的《中国签字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早已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在此类证据举证时常见的误区是简单截取几张图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其证明力度。
考虑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其提交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结合《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文拟通过可视方式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类常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进行模拟,以帮助诉讼参与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01 电子证据提交方式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其中:(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作为现代社会最为流行的社交工具之一,微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许多法律案件的解决来说,微信聊天记录往往被用作重要的证据来支持案件的结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的相关问题。
1.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化微信聊天记录通常是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出现的,具有时间戳和对话人头像,当然也可能包含语音消息和视频通话等多种不同形式。
微信聊天记录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它可以被保存在手机或电脑上,并且有一个独立的文件管理系统,而且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化很强。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轻松地调阅、打印或保存微信聊天记录,不需要过多的技术知识或专业软件。
2.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微信聊天记录常常因其真实性而受到争议。
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很容易被编辑和修改,所以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下几点应注意:2.1 时间戳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戳是验证证据真实性的关键点之一。
因此,在微信聊天记录被保存和提交给法庭之前,需要检查聊天记录中的时间戳是否精确,特别是对于后期添加或删除的聊天记录。
2.2 保存原始文件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保留原始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为日后的调查提供证据。
在当前移动设备不断升级的时代,必须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状态不被丢失或被篡改。
2.3 包含详细的聊天过程微信聊天记录被认为是真实的关键,但也需要在聊天记录中包括了完整详细的聊天过程。
特别是在涉及法律案件时,法庭通常会要求提供完整详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3.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效力具有一定局限性。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时候,有一些法律规定需要注意:3.1 公正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需要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保障证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在公证机构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务学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锁定聊天主体的方法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围。
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微信目前还不需要实名认证,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定案证据并不容易。
暂且不论微信聊天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
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将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对于被告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问题,2016年的《电子数据规定》第25条规定,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段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核查IP地址可以追查到特定的计算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计算机的主人就是网络信息的发送者。
被告人可能使用公共场所的计算机,或者将其他人的IP地址插入电子邮件的标题位置,这就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建立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
在民事案件中,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是通过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如福建厦门海沧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小芳将信用卡借给小容使用,因为双方之间
很熟悉,就没写借条。
刚开始,小容刷卡后都能按时归还,但小容在2015年2月刷走99300元后就再也没有归还。
小芳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时,发现已联系不到小容,小容一家搬走不知去向。
法院最终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
承办法官解释,其是通过微信使用的头像照片、微信相册晒图有小容一家的照片,从而认定微信记录中与原告小芳聊天的对象是小容,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小容承担还款责任。
二是通过对方的手机号来对应微信号的使用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7月19日发布的“申请人唐蜀军与被申请人刘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见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涉及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的争论。
法庭要求被申请人当庭提取其手机微信群中昵称为“00唐已淳”的详细资料,资料显示名称为:00唐已淳,微信号为×××,昵称为沉默是金,电话号码158××××××。
通过当庭在该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后该号码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
法庭确认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案中,法庭锁定微信号使用人的方法对我们有所启发,但认证结论值得商榷。
因为点击微信中的“设置备注和标签”栏,会跳出电话号码等子目录,该电话号码我们可随意输入、更改。
故仅通过拨打该电话号码来锁定微信号使用人,缺乏关联度。
如果微信号中含电话号码158××××××,在申请人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认定该微
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会更有说服力。
三是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协助调查。
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腾讯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接受调查人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将会拒绝提供。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
比如第一种方法,如果微信不是用本人的头像,微信相册中也没有出现其本人的照片,就无法认定身份。
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原告还要提供含有被告头像的身份信息,以供法庭比对。
第二种方法,如果微信号不是绑定手机号,或者绑定了手机号但设置了隐私保护功能,哪怕存入对方的手机号,也跳不出微信号。
第三种方式涉及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象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四是证人证言佐证。
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证人作证进行证明。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被告系高中同学,50万元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至被告账户,没有借条,被告发给原告的微信记录中聊到50万元借款事宜。
虽然我们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手机号码,但被告的微信号不是绑定手机号,或者是手机号但设置了隐私保护功能,与微信号对应不上。
后来我们想了一招,请原、被告的高中同学出庭作证,以证明该微信号是被告在使用,解决了微信使用人的身份难题。
在福建南靖法院审理的“原告肖金平诉被告简时抡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中,原告也是通
过申请被告原同事郑某出庭作证,以证明昵称“嗳財宥導”的微信由被告使用,经办法官结合证人证言,最后推定“嗳財宥導”就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