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与功能为什么需要国际经济法

促进贸易便利化
国际经济法推动贸易便利 化,简化贸易程序,提高 贸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建立国际经济规则
国际经济法制定国际经济规则, 为各国提供行为准则,确保国际
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维护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 护主义,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秩序。
调解国际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为国际经济争端提供调 解和仲裁机制,避免或解决国际经 济冲突。
通过实施国际经济法,可以促进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自由化
、便利化和规范化,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前景
国际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人权、环境和社会责任等议题
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等议题,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将更加注重跨国公司和全球价值链的治理
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相互尊重、 平等对待,实现互利共赢。
03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消除贸易壁垒
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实 施国际贸易规则,有助于 消除各种贸易壁垒,促进 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经济法为国际贸易提 供法律保障,确保贸易各 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降低贸易风险。
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促进投资合作
国际经济法鼓励和保护跨国投资 ,推动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
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国际经济法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 技术合作,推动科技交流和知识
共享。
推动全球经济治理
国际经济法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 挥重要作用,推动各国共同应对
全球性经济挑战。
04
国际经济法的功能
国际经济法概述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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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根本上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
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2.remedies cumulative clause: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
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3.take-or-pay contract:提货或付款协议,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的一种长期买
卖协议,主要规定,不论项目公司能否提供足够的或合乎要求的产品,购买人都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这项约定的价款应足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及项目的有关费用
4.concession agreement:特许权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5.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
的征税权。
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
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6.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
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它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这种根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也称为从源征税
7.lumpsum price: 总付,指许可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全部技术转让费,由被许
可方向许可方支付
8.royalty price:提成价格
9.no-challenge clause: 权利不争条款, 是指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
有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进行无效诉讼。
技术出让方亦不承担有关第三者控告该技术的使用构成侵权的应诉义务
简答题
1.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
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已与内国投
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
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3.由于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
例急剧下降,为促进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
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2.试述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
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条约,它
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
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4.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其中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
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代位权、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双边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
程序,而且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特别是大多数协定尚约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来解决这类争议,这就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与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相比较,国家投资保险制度有以下局限性:
1.各国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既受本国政府的控制,又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还要受当局
现实政治需要的消极影响。
2.各国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或投保公司股东的国籍往往设有限制性规定,以
致在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参加同一项目投资的场合,就会产生投保人不合格的问题。
3.各国官办投资保险机构的承保额一般都有上限规定,因此,当投资者申请投保大型
项目时,就会因单一国家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无法提供足额的保险而产生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4. 简述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1.独立性----担保责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
2.担保人责任的非从属性
3.担保责任的无条件性
5.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两者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
区别在:
(1)、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银行保函通常适用有关国家的担保法,而备用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对价要求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对银行保函都有对价要求,但对于备用信用证无对价要求。
(3)、付款条件不同。
银行保函的付款条件是借款人违约,而备用信用证付款条件则是受益人提交借款人违约的证明和即期汇票
(4)、可撤销性不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均可约定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而且如果约定不明,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可撤销,但两者的可撤销性截然不同。
银行保函的可撤销或不可撤销都有条件的,相比之下,备用信用证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都是无条件的。
6.浮动担保的特征:
(1)担保物的价值和形式处于不确定状态。
担保物是借款人的现在和将来的财产,可能增加或减少。
形态可能会从货币形态转化为实物状态。
(2)担保物不转移占有。
浮动担保无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使设定担保的借款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不影响其正常经营。
(3)担保物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其标的物是企业全部或一类财产的集合物。
(4)浮动担保于约定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固定担保。
一旦债务人无法还债,出现破产,清算等约定事件,浮动担保转化为固定担保。
此时贷款人可对借款人的全部现有财产包括应收债权,行使担保特权。
7.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1)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是一种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相互制约则是指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制订和实施都要受到对方的影响,要考虑对彼此有关问题的规定。
具体而言有:
①、缔约国在制订国内税法时,要考虑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不能以国内税法的规定破坏税收协定的原则规定,更不能以本国税法的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应承担的协议义务。
②缔约国在缔结税收协定的时候,要维护本国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2)国内税法应该遵守税收协定。
(3)对外税收协定不能限制国内税法所给予的更大的税收优惠。
区别:
1、对常设机构的认定。
《中国税法》: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无论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
《双边税收协定》:则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为常设机构。
2、关于独立个人劳务者。
中国《税法》,对于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技术服务等等独立劳务所得,不论该个人独立劳务者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限的长短或有无固定基地均应依法征税。
《双边税收协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的情况下,中国才可以对该独立个人劳务行使征税权。
3、非独立个人劳务者。
中国《税法》:其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征税。
只有在华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足90天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所得方可免予征税。
《双边税收协定》:在中国受雇取得报酬者,如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足183天,并且,该报酬既非中国居民所支付,也非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则中国政府不予征税。
受雇于对方国家的中国居民者也享受同样的待遇。
4、关于外国税收抵免。
按中国税法,只有直接抵免,而对外税收协定则增加了间接抵免。
5、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按中国税法为20%,而按税收协定则降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