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员工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或个别雇主在解雇员工时绕过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以十大非法解雇案例为例,分析员工在面临违法解雇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案例一:李某的合同解除李某是一名优秀的销售员工,但由于与上级不和,遭到解雇。
然而,在雇佣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协议,且没有事先通知李某。
李某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成功维持了正当解雇的权利。
案例二:张某遭遇违法解雇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多年,但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裁员。
然而,公司私自解雇张某,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张某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赢得了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降薪解雇王某所在的公司近期面临经营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公司要求员工降薪。
拒绝降薪的王某遭到解雇。
尽管公司借口经营困难解雇员工,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降薪解雇的情形,因此王某通过诉讼赢得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胜诉。
案例四:吴某的合同解除吴某在就职期间多次因为与上级产生矛盾而遭遇诸多不公对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通过调解及诉讼的方式成功终止了与公司的合同,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五:陈某因工伤被解雇陈某在完成一项重要工作时受伤,但公司却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雇了陈某。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雇由于工伤的员工的情形,因此陈某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例六:刘某面临性别歧视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多年,但因其上级对女性不满而解雇了刘某。
刘某通过法庭起诉,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公司最终支付了一定的违法解雇赔偿。
案例七:杨某被雇主辞退杨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为了自己的工作利益不符合上级要求,遭到辞退。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由于工作利益差异而解除合同。
杨某通过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pptx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01劳动合同解除张三和李四因公司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双方协商一致案例分析王五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案例分析赵六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总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单方解除02劳动合同终止小明与A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期限届满终止案例小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小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如果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事由出现终止B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宣布解散并注销,其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B公司清算解散并注销后,小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是,在此之前,小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03案例分析上海某公司解除不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二广州某公司解除欠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三案例二重庆某公司终止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一深圳某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案案例三厦门某公司终止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资本多数决滥用问题

关于资本多数决滥用的问题案例:2002年3月,周岩与其他8名股东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市丰鹿建材有限公司,周岩作为股东之一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23%。
2006年6月3日,丰鹿公司以周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周岩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周某。
2006年7月28日丰鹿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辞职、除名、开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会可以决定其股权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转让价格不论公司到时盈亏状况,一律以实际认缴出资的原值结算,转让人拒收股权转让金的,受让股东可将其提存至公司。
”到会8名股东签字同意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周岩投了反对票。
同年8月3日丰鹿公司将修订后的章程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
2006年9月13日,丰鹿公司通知周岩于2006年9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依据以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周岩的5万元出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原值受让,自即日起周岩不再享有本公司股东权利。
到会8名股东签字同意,周岩未签字同意。
周岩认为其作为丰鹿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会成员,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合谋欺压。
先解除劳动合同,再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又强制转让股权,剥夺其股东身份,股价还以原值受让,遂于2006年9月28日,周岩起诉至大丰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无效。
一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合法,其修改的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应为有效,于2006年12月18日判决驳回了周岩的诉讼请求。
周岩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或限制,5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丰鹿公司2006年9月22日股东会决定和2006年8月2日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及章程相应修改部分无效。
一、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概念资本多数决滥用指的是在公司法人体现公司意志时,代表表决权多数的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原则,利用表决权数量优势作出对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等不利的决议,此滥用行为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中软国际劳动仲裁案例

中软国际劳动仲裁案例前言: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可能承担风险,其中就存在着诉讼风险。
公司被诉讼的数量可能反映了高风险但有利于价值增加的公司政策,其中一些政策可能在增加股东财富的同时,伤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企业与高管之间的案例。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示的判决书显示。
原告(被告)董xx与被告(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软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 733.12元。
事实和理由:我于2002年5月27日入职中软总公司计算机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计算机培训中心),后于2004年6月劳动关系转至中软公司,2020年3月4日中软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与我方的劳动合同,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龄应从2002年5月27日起算。
中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董**的诉讼请求。
董**与其爱人陈某均作为股东开办了北京同频慧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频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第8.6条的约定及员工手册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与董**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法院调查:董**原系中软公司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7年1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软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董**支付工资。
中软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董**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应发月工资总额为276 811元。
董**主张其于2002年5月27日入职计算机培训中心,在该单位的安排下于2004年6月26日将劳动关系转至中软公司,2020年3月4日中软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龄年限应从2002年5月27日起算。
2019年7月2日中软公司向其支付81 300元奖金,其虽不清楚具体是何性质,但主张应计算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
法律咨询高级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后,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合同还约定,如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交付货物总价的1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并非导致甲公司违约的直接原因,甲公司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依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明。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气象局、地震局、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案例分析1.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后,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然而,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首先,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损失。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纠纷。
员工在雇主公司任职期间,因为工作不力和职责失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雇主最终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事件经过:2005年1月1日,李明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李明将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
合同约定为期三年,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极为详细地描述了李明的工作职责、工资和考核标准。
2008年5月,公司发现李明在过去几个月的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工作不当行为。
以下是几个关键事件:1.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明未能完成市场部门所制定的销售目标,其销售业绩明显下降。
2. 2008年2月,公司接到多起客户投诉,称李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省略和扭曲产品信息的行为。
3. 2008年3月,公司内部调查发现,李明私自负责处理某个大客户的合同,但在签署合同时违反了公司的合同约定,造成公司与客户的纠纷。
考虑到上述事件,公司与李明进行了反复沟通和警告,敦促李明改进工作。
然而,李明对这些警告和建议置之不理,工作态度和业绩均未有明显改善。
2008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决定以李明的工作不当为由解雇他,并向其发出解雇通知书。
解雇通知书明确列举了李明工作不当的具体事实和公司因之遭受的经济损失。
李明对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恢复工作、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可以解雇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在本案中,李明的工作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投诉和合同纠纷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有权解除李明的劳动合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公司解雇李明是合法合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可以解雇员工,前提是遵循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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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合同案例解析企业高管辞退的法律适用不少企业都存在这样一个特殊群体 : 他们既是股东 , 又被聘任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 , 这类双重身份的特殊人群与企业因工作发……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企业高管辞退的法律适用不少企业都存在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股东,又被聘任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这类双重身份的特殊人群与企业因工作发生争议需要辞退时,处理起来很棘手。
蒋某系某电器连锁公司股东,拥有公司5%的股权:2004年10月,蒋某出任某电器连锁公司分店经理。
2005年1月,蒋某考取了保险代理人资格,从当年11月起,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兼职保险营销工作。
2005年起至2OO6年8月间,蒋某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电器公司的下属员工签了6份保险合同。
自2006年起,某电器公司总部收到多封匿名举报信,称蒋某利用职权向下属员工推销保险。
2O07年1月3日,某电器公司总店以蒋某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向下属销售保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
电器公司总部还认为蒋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向蒋某发出开除股东资格通知书,称“自2007年2月3日起,因蒋某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被公司开除,其股东身份同时亦被开除,原有股份由其他股东作价退还”。
蒋某认为,自己做保险也没给电器公司带来损失,电器公司违法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于1月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某电器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同时要求确认公司终止其股东身份为违法行为。
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器公司总店向蒋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至于蒋某诉求撤销公司开除其股东身份行为决定,仲裁庭认为不属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仲裁书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工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制定单位的一些内部规定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秩序。
本案中某电器公司曾制定了《员工手册》7《行为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并已经向蒋某及全体员工公示,对蒋某产生约束力。
作为电器公司分店的高级管理人员,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电器公司分店规章制度的违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行使该法定解除权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蒋某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电器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是股份公司发起的重要组成之
一,以出资数额的比例享有公司一定的股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大小决策,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领取公司红利,获得投资收益,所以不能随意开除任何股东。
最后,经某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某电器・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4日起解除,电器公司无需向蒋某支付踣偿金;2。
某电器公司撤销开除蒋某股东身份的决定书,蒋某仍为某电器公司股东。
拥有股权的高管在企业任职,一般涉及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以聘用并执行职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二是以资金或专有技术入股而形成的股东权益关系。
作为企业高级雇员,因其主体资格得以形成,这类高管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产生已突破《劳动法》,而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特殊雇员的聘用与解聘而形成和消灭,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适用,既应考虑适用《劳动法》,还要考虑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
作为投资者,高管是否退股、转股,应通过协商来决定。
如果不达到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他的股东身份,相关争议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个人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如果高管与企业发生纯粹劳动争议,企业就是用人单位,双方均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方式获得解决,纠纷的解决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从实体法的选择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只能以现有的《劳动法》的规定和精神审理和裁决。
胡燕来律师认为对于拥有股权的高管,企业不可以随意“开除”其股东身份。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是股份企业重要的组成之一,其以出资数额的比例享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大小决策,股东凭其拥有的股权领取企业红利,获得投资收益。
因股东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不能作为企业剥夺高管股权的合法理由。
简而言之,拥有企业股份的高管,作为劳动者身份企业可以予以辞退,但股东身份不能通过“辞退”或“开除”解决。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
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