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卫生区管理制度(2021)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下面就给大家普及20xx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井下生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井下生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井下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生产组织管理第一条生产人员必须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和责任,井然有序的开展生产工作。
第二条井下生产必须遵守《矿井安全规程》,执行《矿察规程》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生产必须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操作,不得擅自调整生产计划。
第四条井下生产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装备。
第五条井下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规定。
第六条井下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不得擅自缺岗、早退和违章操作。
第七条井下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生产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条井下生产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条井下生产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条井下生产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井下生产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第五条井下生产必须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危险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一条井下生产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井下生产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三条井下生产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流程和参数。
第四条井下生产设备必须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记录,做好设备台账和维修记录。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一条井下生产必须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井下环境的保护。
第二条井下生产必须加强对井下排放物的处理和监控,确保排放物符合环保标准。
第三条井下生产必须加强对井下噪音、振动和粉尘的管控,保障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井下生产必须加强对井下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做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一条井下生产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和规定。
矿内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矿内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条件,促进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矿内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所有的工作岗位和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矿内应当设立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检查标准以及奖惩措施等应由矿内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制订,并向全体矿工发布。
第二章工业安全第五条矿内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矿内应当定期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灭火和逃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矿内应当建立完善的灭火设施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灭火和救援的效果和速度。
第八条上岗人员应当经过健康体检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未经上岗证持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九条矿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内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工业卫生第十一条矿内应当对各种有害物质和有害因素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矿内应当制定和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三条矿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种个防护设施,在必要的工作场所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矿内应当定期进行工业卫生检查,对有害物质和有害因素进行清理和处理。
第十五条矿内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矿内应当清洁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并提供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矿内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依法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矿内应当建立和实施岗位轮岗和休息制度,合理安排矿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第十九条矿内应当建立和完善矿工岗位评价和职业发展制度,提供公平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
综合防尘(巷道冲洗)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巷道冲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巷道冲洗工作,防止粉尘对环境和员工健康造成危害,提高车间生产效率,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巷道的冲洗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巷道冲洗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层应明确巷道冲洗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冲洗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2.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巷道冲洗工作,明确每个巷道的冲洗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
3.维护部门负责清洗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4.各巷道负责人负责具体的冲洗工作,安排专人进行操作。
5.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
四、巷道冲洗工作流程1.确定冲洗计划:根据生产情况和巷道需要,制定每天、每周或每月的冲洗计划。
2.准备设备和材料:确认冲洗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备足清洗液。
3.通知相关人员:及时通知巷道负责人和员工,明确冲洗时间和工作内容。
4.开展冲洗工作: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巷道冲洗,确保彻底清洗。
5.清理设备和材料:工作完成后,及时清洁设备和工具,妥善保管。
6.整理巷道:清洗完毕后,整理巷道,确保整洁无杂物。
七、巷道冲洗安全措施1.员工要按照相关规定佩戴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2.设备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3.在操作设备时,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发生事故。
4.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
5.设备维护人员要定期检查设备,保证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八、巷道冲洗验收1.冲洗后,由巷道负责人进行验收,确认冲洗效果达标。
2.如有不合格情况,应重新进行冲洗,直至合格。
3.冲洗验收记录要及时归档,备查。
九、巷道冲洗改进措施1.定期评估冲洗工作效果,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巷道冲洗工作质量。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十、附则1.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层具体解释。
井下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井下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生产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制,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二章井下生产管理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井下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有序组织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井下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对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及时排除,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井下作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一切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作业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随意更改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私自离开作业岗位,不得擅自更改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井下作业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规违章活动,如发现他人违规违章,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六条在井下作业中,如遇到紧急情况,井下作业人员应当迅速采取自救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卫健委令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健全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维护井下作业环境的卫生和安全,促进职业病防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井、地下建筑工地等井下作业场所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应当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对井下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井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二章井下职业危害控制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确定井下职业危害因素,建立健全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体系,及时监测井下空气质量、地质构造情况和水质情况等危害因素。
第六条井下职业危害控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为主,辅之以管理和个体防护措施。
对井下职业危害进行定期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的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
第三章井下职业卫生监督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井下作业环境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上报井下职业卫生相关数据,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井下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井下职业卫生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应急处置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
第五章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井下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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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卫生区管理制度(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16
井下卫生区管理制度(2021)
1、井下卫生区域根据各队生产作业地点及业务范围进行划分,划分原则为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就近划分、便于管理,业务部门协调管理,调度室,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
2、各队移交工程时,同时移交卫生区,业务部门、安监科和相关单位在卫生区移交表上一式三份签字,并由安监科负责存档。
3、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如有外单位人为破坏,乱丢材料、设备及脏、杂物等,影响本单位文明生产时应及时向业务部门及安监科汇报,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限期处理,否则由管理单位负责。
4、在外单位卫生区因维修、安装或从事其它作业的,结束时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达到文明生产标准,并接受所在地点单
位验收合格,双方单位在卫生区移交表上一式三份签字,移交表由安监科存档并监督落实。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解决。
5、各地点卫生区情况直接与科室挂钩,具体规定如下:综采科科负责综采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调度室负责炮采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技术科负责、煤巷、开拓、巷修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通防科负责风门,密闭前后卫生及抽探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各业务部门要督促各队卫生区的管理,安监科,调度室每月组织自查包裹对各地点卫生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对相关区队罚款,对队长罚款50元,对科长罚款30元。
6、各地点卫生区划分具体如下:
综采队:下付巷转载机以里,上付巷(包括联巷)。
(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采煤队:下付巷以里,上付巷(包括联巷)。
(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掘进队:正在施工的巷道(包括车场、平台、联巷)或没有交接的竣工巷道。
(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机电运输队:井下变电所、泵房。
主副井底及绕巷,+88东西大巷,-156东西大巷,25轨道及车场,25运输,26轨道及车场,26运输。
-三大倾角皮带巷及本队所开的镏子,皮带巷。
(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抽探队:-70底抽巷,+-0底抽巷及井下所有打钻地点和抽放巷。
(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救护队:负责井下三个紧急避难筒室内外卫生及各项记录。
(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7、井下卫生区特殊情况由业务科室、调度室、安监科裁定。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业务科室监督执行。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