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存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津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17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有关工作,审议通过了《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方案》《水气热电旧管网改造工作方案》《农村危房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努力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让广大城乡居民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为确保2017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一、住房保障责任目标2017年,全市计划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3万套,基本建成保障房3万套,新增发放租房补贴0.3万户。
(一)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3万套。
根据各区人民政府申报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实地察看和分析,确定了已形成净地、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21个,可建设安置房3万套。
(二)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根据我市在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2017年可基本建成21个项目、3.43万套。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编
号:根据《__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的规定现就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系本人自愿行为通过公开配租摇号取得实物配租住房自签订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取得实物配租住房家庭需服从实物配租摇号结果按照配租摇号结果办理入住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实物配租住房。
三、因配租住房位置、面积、楼层、朝向或家庭自身等原因放弃已配租廉租住房的自退出廉租住房之日起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对特殊困难家庭如今后再此申请实物配租保障资格重新实施末位轮候。
特此告知。
道里区房改办本人已阅读所有上述告知内容对告知内容的含义及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完全接受并遵守所有告知内容。
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本人自愿申
请:廉租户签字:
年月日。
天津廉租房配备设施清单

天津廉租房配备设施清单
(实用版)
目录
1.天津廉租房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2.天津廉租房的设施清单
3.天津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及未来发展
正文
一、天津廉租房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天津市政府为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出台了《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其中,市内六区每户每月最低补 450 元,以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能力。
二、天津廉租房的设施清单
天津廉租房的设施清单如下:
1.客厅:沙发、茶几、电视柜
2.卧室:床、衣柜、床头柜
3.厨房:燃气灶、抽油烟机、冰箱
4.卫生间:热水器、洗脸池、马桶
5.其他:空调、洗衣机、网络接口
这些设施旨在为廉租房住户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方便他们的日常生活。
三、天津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及未来发展
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根据国家政策、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随着住房保障能力的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也将逐步扩大,让更多低收入家庭受益。
总之,天津廉租房不仅提供了实惠的租房补贴,还为住户配备了齐全的设施,让住房困难家庭得以改善生活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fdf5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a.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13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13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与承租人关系:_ 是否为监护人:_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______移动电话: ______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备注: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是否为监护人: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甲方将坐落丁区路(道)小区号楼门号的居室(一/二)或(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及使用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租赁期满,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核,乙方仍然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乙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一)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
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元。
每月15日(含)之前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上月末日;每月16日(含)之后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本月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