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2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0年9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绿化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经营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五)纳入退耕还林(草)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6【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五年六月十六日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环保、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概述:城市绿化是指通过对城市空间进行植被覆盖和景观设计的方式,增加绿色元素,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品质的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指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一、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绿化工作的基础,它要合理规划城市绿化区域、绿化面积、植物种类、景观设计等内容。
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生态保护要求和居民需求等因素,以实现绿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1.1 绿化区域划分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规划,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类别的绿化区域,如生态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绿化等。
不同绿化区域具有不同的绿化要求和功能定位,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1.2 绿化面积控制根据城市的人口规模、绿化覆盖率目标等因素,确定绿化面积的控制标准。
绿化面积要兼顾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进行分配和规划。
1.3 植物种类选择在城市绿化规划中要注重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种类,以提高绿化效果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注重引入本地特色植物,强化生态功能。
1.4 景观设计要求对于不同的绿化区域,根据其功能要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景观设计要求。
景观设计要求要注重绿地布局、植物配置、景观元素设置等方面,以提高绿化空间的美观性和舒适度。
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建设是指通过绿化植物的种植、建立绿地设施等方式,将城市的空旷地区或非建筑区域转变为绿地。
建设好的绿化工程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2.1 种植技术要求绿化工程建设中需要遵循科学的种植技术要求,包括选择健康的苗木、正确的植栽方法、合理的养护措施等。
保证植物的生长健康和绿化效果。
2.2 绿地设施建设绿化工程建设还需要考虑绿地设施的设置,包括休闲座椅、公园景点、摄影点等。
这些设施要符合城市绿地功能定位和居民需求,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2.3 绿化质量监督针对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立绿化质量监督机制。
影响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及管理对策

局政 务大 厅 办理 的 案 例来 看 , 占用 建 成 绿 地 现象
主 要 有 3种 情 况 : 1 2 1 原 有 建 筑 布 局 调 整 需 要 占 用 绿 地 主 要 ..
新 建项 目绿 化 建设 是社 会单 位庭 院绿 化 建设
1 影 响 兰 州 市 园 林 绿 化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主 要 因素
随着 兰州 市 城 市 建 设 事业 的 飞速 发 展 , 因建
设 项 目的规划 和 变 更要 求 改变 绿 地 用 途 、 占用 已
建 成绿 地 和砍 伐 园 林 树 木 的现 象 也 越 来 越 多 , 且 涉 及绿 地 的面 积 和 树 木 的规 格 越 来 越 大 、 申请 的 案 例越 来越 多 、 城 市 园林 建 设 和 现有 绿 地 的影 对 响也越 来 越 明显 , 归结起 来 , 主要 有 4种 :
于 绿化 建设 。另 一种 是项 目建设 单位 在项 目建 设 过 程 中 , 经批准 , 自将绿 化用 地用 于其 它工 程 未 擅
州市 的公 共 绿 地 总 面积 已达 到 4 2 0 0 m。 人 7. 2h ,
均公共 绿 地达 到 9 0 . 6m 。城 市 园林 绿 地 在 改善 城市 生 态环境 质 量 、 化 市 民生 活 环 境 和增 进 市 美
的 重点 , 是新 增绿 地 的重要来 源 和组成 部分 , 兰 对 州 市 总体 绿 化建 设 有 着 积 极 的促 进 和 补 充作 用 ,
然 而改 变绿 地用 途 的案例也 多 发生在 各类新 建项
目上 , 新建 项 目改 变绿地 用途 的面 积较 大 、 且 隐蔽 性 较强 , 是此 项 工 作 管 理 的重 点 和 难 点 所在 。新 建项 目改变 绿地 用 途 主 要存 两 种 情 况 : 种 是新 一 建项 目在 建设 过 程 中因项 目设计 的变 更需 要改变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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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89-11-28 生效日期: 1989-11-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
(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第七条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兴建的园林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归产权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私房产界区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居民在公房产界区自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五)贯穿城区的铁路两侧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管护,其投资种植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归铁路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驻辖区内各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不得低于20%,城市干道绿带总宽不得低于路幅总宽的25%。
在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中,必须确保上述指标的实现。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勘察道路红线时,要尽可能保护原有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要与原有树木间保持合理距离。
第十一条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必须包括绿化设计;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建设规划设计必须有市园林部门参加会审。
建设项目必须有市园林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绿化用水管网和绿化用水量应纳入到城市给水规划中。
黄河两岸公共绿地要创造条件用黄河水灌溉,有条件的厂矿应采用二次循环水灌溉。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中,园林绿化专业苗圃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园为主,植物造园的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除步行道外,非植物造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一5%。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不得挪作它用,擅自占用的绿地必须限期退还,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时,须经区(县)园林部门批准,报市园林部门备案,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十六条现有城市绿地更新改造需要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上或者损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市园林部门批准;在此限额以下,由区(县)园林部门批准,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列为古树名木,严加保护,不得采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必须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行道树和干道绿带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统一适时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或移植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经园林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修剪或移植。
第十九条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树木花草病虫害的防治。
凡调入或调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植物材料,调运之前必须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植物检疫、植物保护部门要及时做好病虫情预测预报和防治指导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严禁在园林绿地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焚烧杂物。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攀折、刻划树木或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挖土、践踏花坛、圃地、草坪不听劝阻的,处以损失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建筑材料,车辆机械撞伤、撞倒树木;乱设标牌,依树搭棚,放牧牲畜的,处以损失费三至四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摘花采种、破坏、盗窃树木花草和盆景的,处以损失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破坏园林设施,涂抹、刻划和拆毁亭廊、雕塑、壁画、景墙、游艺机具等园林设施的,处以损失费四至六倍的罚款;
(五)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占用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退还的,处以损失费五至八倍的罚款;
(六)单位不按规划绿化,或逾期未完成绿化、管护任务的,处以每平方米绿化建设费用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护任务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组织实施。
市容监察人员或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本办法。
市容监察人员或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时要出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违章个人拒绝缴纳赔偿费和罚款的,由罚款单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收缴。
违章个体经营者的赔偿费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违章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费和罚款,由其抚养人或监护人负责缴纳。
第二十七条被责令赔偿损失或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对园林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园林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林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收缴的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和绿地占用费百分之七十留区(县),百分之三十上交市园林部门,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的补充投入,用于奖励的部分要严格控制。
收缴的罚款应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2年9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兰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