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旨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和管理制度,对绿化建设发展起到调节和维持的作用。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将城市环境空间美化加以开发,建设街
道绿地公园、绿树绿草、建筑绿化及城市水域绿化等活动。
第二条城市绿化分为城市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化及工业区绿化,应当
按照城市的功能、建设的要求、地区的实际条件来进行分类的建设。
第三条对绿化建设中用地要求,均采取多层次、综合种类的新型绿化
形态,包括绿色屋顶、路堤绿化、垂直绿化、屋面绿化、广场绿化等。
第四条对新建和改建建筑,必须同时突出绿化措施,增加绿色植物覆
盖面积,使外立面植物起到抗霾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
第五条加强绿化项目的管理,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管理
制度,确保绿化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其长期,美观、安全有效地发挥其
应有的效果。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增强城市环境的美观、舒适、健康、安全功能,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以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公共绿地、街路绿化、风景名胜区、生态绿化、保障绿化等为主要内容,达到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增加人民福祉等综合效益的公共事业。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以生态效益为本,以优质效益为主,以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为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领导,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城市形象塑造意识,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满足市民需求为目的,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活动为依据。
第六条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确保绿化效果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分区域、阶段、步骤实施,以市政主导的方式推进。
第八条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开放绿地、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强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绿地利用效益,保障市民休闲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第十二条绿地应当稳步增加,并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的需求,优化布局,增加功能。
第十三条绿地应当高效管理,保证绿化设施健康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绿地的使用效果,拓展绿地的多样功能。
第十四条市民应当自觉保护绿地资源,爱惜绿化设施和环境,不干扰和破坏绿地功能。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地进行评估,对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测,推进城市绿地体系建设和提升。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篱。
第七条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实施。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以公园为重点,以城市道路、开放性游园和林带加骨架,以居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隔离防护四大体系;到二000年达到人均公共绿地六平方米,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三十,绿地率百分之二十五;二0一0年达到人均公共绿地七平方米,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百分之三十。
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关于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瞥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精选5篇)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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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
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㈡城市绿地率37%;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园林绿化的管理第三章惩罚与奖励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市建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是: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以及运河、渠道两侧等公共绿地;2、居民区及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3、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4、城市的防护林带、水源保护林和市区为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营造的隔离林带和绿地;5、陵园、名木古树和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地进行园林绿化,逐步增加苗木品种,提高绿化质量,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1、工矿企业,要把厂区绿化作为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纳入计划,积极种植树木花草,把厂区空闲地段都绿化起来;2、机关、科研、文体、医疗卫生和驻军单位,要积极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庭院环境的绿化;3、学校要努力搞好校园的绿化;4、居民庭院,要大力栽种树木和花草;5、街道要逐步做到树木成行,树型整齐,并要栽花种草,覆盖裸露土地,沿街围墙和建筑物要搞好垂直绿化;6、搞好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风景区建设,保护好东陵、北陵文物古迹,恢复和建设好被占用的公园、绿地;7、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环城防护林带及其它隔离林带的绿化建设和改造,逐步形成环城风景绿化带;8、搞好苗木、花苗、种子的生产培育和检疫工作;9、加强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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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
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
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
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
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
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
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
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
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
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
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
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
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
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
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
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
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
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
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
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
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
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
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
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
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2年12月03日实施日期:19 82年12月03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