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6日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建设美丽武汉,打造全国一流园林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少于5.5平方米/人,全市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92天,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提升园林绿化水平1.凸显城市生态格局。
实施全域增绿提质工程,夯实“一心、两轴、五环、六楔、多廊”的生态框架。
“一心”,即规划建设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打造世界级城中湖典范。
“两轴”,即推进山水十字轴绿化建设,建设武汉“长江主轴”世界级城市景观生态轴,实施汉江、东西山系生态轴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五环”,即建设内环线、二环线“花环”,巩固提升三环线“一环33珠”生态景观带,建成长146公里四环线生态带,提升内外各100米宽外环线生态林带。
“六楔”,即实施“六楔入城”生态工程,建设府河绿楔、东湖绿楔、武湖绿楔、汤逊湖绿楔、青菱湖绿楔、后官湖绿楔,打造复合型郊野公园群。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地方立法调研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19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常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从6月下旬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执行条例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保证条例有效实施,督促解决条例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绿化工作。
重点检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规划绿地控制线(简称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落实情况;发动社会单位和群众参与绿化建设工作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主要开展了几项工作: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副秘书长、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及有关市人大代表组成了执法检查组。
检查组研究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督促市园林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从6月下旬开始到10月底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形成了条例施行情况的报告。
三是充分发挥各区人大的作用,上下联动。
各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
四是执法检查组集中开展执法检查。
10月7日、8日,执法检查组在孙亚副市长陪同下实地检查了江南、江北的道路、公园广场、湖泊、公园、山地、湿地绿化以及社区和单位绿化等共36处绿化点,对中心城区的绿化情况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525(颁布时间)19950525(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文号)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指标;(四)树、花、草种植规划;(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一)绿地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四)生产绿地面积上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简介市区园林绿化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美观和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湖北省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以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园林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内容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绿化景观设计要求–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多样化的绿化景观;–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品种;–根据功能需求,科学规划景观元素的布置。
2.绿地养护要求–定期修剪草坪、修剪树木等,保持绿地整洁有序;–每年进行一次春季清理,清除落叶和杂草;–保障绿地内植物的水肥供应,及时修复病虫害。
3.花坛养护要求–定期修剪花坛植物,保持花坛整洁美观;–注意花坛的病虫害防治,及时更换不健康的植物;–每年进行花坛换花,更新花坛景观。
4.绿化树木养护要求–定期修剪树木枝干,保持树形美观;–注意树木的养护管理,修复病虫害和干旱等问题;–做好树木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和砍伐。
5.灌溉系统养护要求–定期检查灌溉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处理灌溉管道的破损和渗漏问题;–调节灌溉系统的水压,保证植物的合理灌溉。
6.绿化设施养护要求–定期检查绿化设施的安全性能,如长椅、亭子、游乐设施等;–维护绿化设施的清洁和整洁,保持它们的良好使用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坏损的绿化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结论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出台,为城市园林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该标准,并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推动湖北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谢世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项目之一。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认真审慎地开展了一审前各项工作。
下面,我代表委员会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委员会开展该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委员会将协助常委会制定条例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在总结去年城市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和今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起草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提前介入起草工作。
委员会与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成立立法工作专班。
常委会分管领导十分关心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多次听取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委员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全程参与立法专班工作,深入调研,扎实推进。
二是开展立法制度设计,确定立法框架。
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一道,深入分析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现状、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在条例(草案)中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充分调研,开门立法,着力提高起草质量。
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多次调研,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委员会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市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专家对条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9•【字号】武政[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1997年3月19日武政〔1997〕24号)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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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和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的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
(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
(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第八条外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
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然后施工。
专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定与
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的设计
方案,应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有关招标投标
的规定进行,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
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并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验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由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
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的规定,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