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

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投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MapGIS地名地址建库解决方案

MapGIS地名地址建库解决方案 简介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各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系统特色 第二次地名普查管理系统做为各级民政部门的应用系统,满足地名普查数据库管理和应用的需求,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详实的数据服务,其主要功能如下:数据导入:实现地名普查矢量数据的多种格式导入及交互功能,实现扩展属性和多媒体数据的转换入库。数据采集与编辑:提供数据采集与编辑功能,支持用户数据采集、编辑与修改。多媒体管理:对多照片、音频、视频、文本等多媒体数据进行管理并与矢量进行挂接。质量检查:支持自动和半自动检查。统计分析:支持行政区划统计、地名分类统计、界线界桩统计、重名统计等。 ●属性数据导入 支持地名(含地名调查目录)、地名标志、界线、界桩属性数据按照数据库属性数据结构要求导入。并且在导入的过程中编码自动维护匹配,并生成对应关系表,同时在导入完成之后自动完成对数据检查。

地名调查表数据导入入库 ●矢量及多媒体数据导入 支持基础地理数据、地名采集数据、地名标志等采集数据导入,支持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1:5万地形图及空间地名数据入库;支持JPG(含JGW配准文件)格式的遥感影像数据导入。 ●多媒体数据导入管理 提供数据采集与编辑功能,方便用户进行数据采集、编辑与修改。

多媒体数据导入入库 ●图属智能挂接 系统可以实现列表式地名调查目录的快速录入与编辑,并通过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方式建立地名属性与地名空间数据的链接关系。

管理学基本知识

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是研究管理理论、方法和管理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管理科学的初创阶段,始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首先,由美国工程师费雷德里克?泰罗创造出"标准劳动方法"和劳动定额,被称为"泰罗制",并于1911年发表了他的代表作《科学管理原理》,泰罗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与"科学管理理论"同期问世的还有法约尔的"管理过程理论"和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这三种理论统称为"古典管理理论。" 管理的概念:一个组织有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以实现目标的过程,就叫管理。 管理科学的第二个里程碑是"行为科学理论"。它产生于本世纪20年代,创始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奥尔顿?梅奥和费里茨?罗特利斯伯格等。后来,行为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一些新的理论分支。现代管理理论是以"系统理论"、"决策理论"、"管理科学理论"等学派为代表,其特点是以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为其理论基础,应用数学模型和电子计算机手段来研究解决各种管理问题。 管理学的分类 管理学是一门多分枝的学科体系?按照不同的研究对象,管理学细分为很多分枝学科。按照教育部学科分类目录,管理学下设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工商管理(会计学,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 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 我国著名学者提出了中国管理科学“三个基础,三个层次和三个领域”的学科结构理论。即 三个基础 三个基础是数学、经济学和心理学.数学是管理科学中数量分析方法的基础,最常使用的是统计学(包括数理统计、回归分析、非参数统计等)、组合数学(主要研究存在性、计数、优化等问题)、数学规划(包括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整数规划、动态规划、目标规划等)、随机过程、离散数学及模糊数学等。 经济学是管理科学中各类决策的出发点和依归,最常使用的是理论经济学(主要包括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例如工业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及计量经济学等。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科学,它是管理科学中研究人际关系、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地名地址数据生产

地名地址数据生产 摘要:地名地址数据是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空 间信息与非空间信息、非空间信息与非空间信息之间联系的纽带。本文根据现实 生产的需求,阐述地名地址采集生产与建库的流程,并着重阐述其中数据采集相 关情况。 关键字:兴趣点;地址;地名;数据采集 1 引言 在现今信息化的社会,建立全面,准确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是非常重要的,而地名地 址数据库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地名地址数据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可以广泛应用到快递、物流、交通、工商、公安等相关领域。为了及时向政府和大众提供准确、全面、权威的地名地址信息,各相关部门开展了对于地名地址数据的采集及建库工作。 本文对地名地址数据采集生产建库的概念和方法进行了详细探讨。 2 建设内容 地名地址数据库从数据的逻辑分类上可区分为两类: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兴趣点(POI)数据属于广义地名数据中的一部分,由于其在民生应用上的特殊性以及其巨大的数据量,在 数据库分层时,可将其独立分层。 2.3兴趣点数据 兴趣点主要为各类店铺,单位等公众感兴趣的信息。由于兴趣点主要用于服务社会群体,故实地通过门牌、广告牌等相关信息能判定工商户、单位等兴趣点内容的进行采集。 3 生产流程 地名地址数据生产建库工作从性质上区分,主要就是外业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整合 以及数据质检。 3.1外业数据采集 现在地名地址采集在大多数地区早已实现无纸化作业,作业方式大同小异,但尚无固定 模式,这里以浙江省第一测绘院的外业采集为例进行简述。 3.1.1 底图准备 由于地名地址数据必须保证其相对较高的精度,而地名地址的精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底 图的精度,所以底图的数据源必须使用最新最全的大比例尺矢量数据或者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在确定使用的数据后,将其转化为手持设备上采集系统能够读取的数据格式,并导入手持设 备中。 3.1.2数据采集 有别于传统的打印图纸作业,使用手持设备进行无纸化作业,能够现场记录采集数据的 空间位置和属性信息,并可拍摄现场照片,根据拍摄照片,自动识别照片中的兴趣点信息、 楼幢、门牌、门址信息,可以有效减少照片关联错误,内业图纸空间位置判断失误等错误, 并大大的提高了采集的效率。 数据采集时,采取百分百全覆盖的采集方式,只要实地有地名或地址信息就进行采集,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所有采集的兴趣点地名等数据原则上应该全部进行拍照,以方便内业的 制作以及后期的数据质检,除非由于实地特殊情况导致照片无法拍摄,如未挂牌的重要信息 点位,字迹模糊的兴趣点等。地址数据则进行部分拍照用于内业核实,也利于提高数据的采 集效率。 数据采集时,在实地会有很多种意外情况,如某些内业无法通过名称来了解点的信息分类;如同一块正规门牌出现在不同的两个地方,无法实地确认哪个为正确门牌;如出现了特 殊的地方生僻字,手持设备无法录入。所以在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应该在数据中做 好解释备注工作,便于后期数据处理。 3.1.3数据导出 采集完成后将采集的数据导出成数据库格式,同时将照片导出到文件夹。

管理学基础知识点整理

管理学知识归纳 1管理:通过协调和监督他人的活动,有效率和有效果的完成工作。(书上) 管理是一个协调工作活动的过程,以便能够有效率、有效果的同他人一起或通过他人实现组织的目标(课件)管理的职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 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强化企业的核心利润源,谋取企业长期的、稳定的、增长的利润; 管理是一种过程: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组织机构内的人员以及其它资源以实现组织机构所要达到的目的 和目标的过程。 管理的本质是合理分配和协调各种资源的过程。 管理的要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管理活动;管理目标 衡量指标:效率: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做事的方式)——做正确的事 效果:所从事的工作和活动有助于组织达到其目标。(做事的结果)——正确的做事 2影响管理幅度的因素  1)在被管理人员确定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即管理幅度越大,则管理层次越少; 2)与管理的政务和事务的难易程度和规范程度有关。管理的事务越难、越不规范,则要求管理幅度要小些 3)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有关。管理者水平高,管理手段先进,则管理幅度可大些。 4)与被管理对象有关。被管理人员素质高、责任心强,能独立胜任工作且忠于组织,则管理幅度可大些。 5)不同管理层次和工作性质。管理幅度也应有差别。 6)与组织法规健全与否有关。对于一个法规、程序健全的组织,幅度就可大些。 3霍桑试验 由哈佛大学的工业心理学教授梅奥组织进行。梅奥的结论是:行为和情绪是密切相关的;小组对个人的行为有重大的 影响;小组的标准是由单个工人的产出确定的,金钱在决定小组的产出标准上小组的情绪和工作保障来说是相对次要的因素。这些结论导致在组织管理方面对人的行为因素的新的强调。 霍桑试验结果:1)管理者不但需要做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工作,还要不断建立一个人际的社会机构。 2)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方法使人们容易与其他群体结合。 3)管理人员的风格的重要性。 4)首创“社会人”的概念。 4组织文化:组织成员共有的价值观、行为准则、传统习俗和做事的方式,他影响了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 七个维度:关注细节:期望员工表现出精确性、分析和关注细节的程度 成果导向:管理者关注结果或成果,而不是如何取得这些成果的程度 员工向导:管理决策中考虑结果对组织成员影响的程度 团队向导:围绕团体而不是个人来组织工作的程度 进取性:雇员富有进取性和竞争性而不是合作性的程度 稳定性:组织决策和行动强调维持现状的程度 创新与风险承受力:鼓励雇员创新并承担风险的程度 强文化:强烈支持并广泛共享基本价值观的文化。 特点:价值观广泛共享;关于“什么事重要的”,价值观传递的信息是一致的;大多数员工能讲述关于公司历史或 影响的故事;员工强烈认同价值观;共有价值观与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优点:雇员对组织的承诺更多一些;提高绩效(快速反应并解决问题) 缺点:妨碍员工进行新的尝试,特别是在处于快速变革时期时。 5目标管理 一个组织成员共同确定组织目标并依据这些目标的达成与否来评估员工绩效的过程 在这种管理体系下,雇员与他的管理者共同确定具体的绩效目标,然后定期评审实现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奖励是基于在实现目标方面的发展。目标管理方法不仅仅将目标作为一种控制方法,而是同时把它作为激励雇员的方法。 目标管理有助于提高员工绩效和组织的生产率。但是此方法要求相对稳定的环境,在动态的环境下,可能会失去作用。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应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不予批准。 送审材料清单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份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申报单位关于地名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区(县)地名办的申报请示文件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2份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3.控详批准文件及附图(或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附图)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2份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共管理学基础必备知识

公共管理学基础必备知识 第一章 1.何谓公共管理?公共管理具有哪些基本特质? 答: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升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 公共管理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管理性。 2.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答:新公共管理的内涵包括七个要点:①即时的专业管理。②标准明确与绩效衡量。③强调产出控制。④转向部门分权。⑤转向竞争机制。⑥强调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风格、方法和实践。⑦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 新公共管理的特征:①采取理性途径的方式处理问题。②重新设计组织结构。 ③改变组织结构。④依据经济、效率、效能等标准来衡量组织成就。⑤改变现行的政策。⑥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⑦试图建立一种弹性、回应性以及学习的公共组织。⑧以契约关系来取代传统的信托关系。 3.公共管理者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管理技能? 答:①技术性技能。②人际关系技能。③概念化技能。④诊断技能。⑤沟通技能。 4.有效公共管理者应具有哪些基本的特质? 答:①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是一个良好的自我评估者。②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是不令人讨厌的。③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追求美好的意志与周全的政治感觉。④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耐心。⑤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多样化

的工作经验。⑥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以民众为导向。⑦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擅长于分析与思考。 第二章 1.什么是公共组织?公共组织具有哪些基本的特点? 答:所谓公共组织,从广义上而言,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社会大众,以提高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都可以成为公共组织。从狭义上来看,乃是指行使行政权,达成公共目的的组织。 公共组织的基本特征:①公共组织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②公共组织的活动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并具有法律的权威。③公共组织权威的割裂。④公共组织受到高度的公共监督。⑤公共组织间的相互依存性。⑥公共组织的政治因素的考虑。⑦公共组织的目标大多模糊不清且不易测量。⑧公共组织的独占性。⑨公共组织行为具有强制性。 2.什么是公共组织的层级化?层级化的优点是什么? 答:公共组织结构的层级化,即纵向结构。它是指公共组织内部,按上下层级关系有序构成形式。公共组织结构层级化的优点:权力直线分布,权力链清楚,利于政令统一和指挥统一;权力集中,层层节制、上下隶属关系清楚,有利于信息传递和监督;在层级化下,组织目标明确,分工明确,工作程序明确,有利于调动下属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层级化是公共管理效率化的有力保证。 第三章 1.什么是战略管理?战略管理有哪些基本的特征? 答:战略管理可视为管理者有意识的政策选择、发展能力、解释环境,以集中组织的努力,达成目标之行为。也可以被界定为:制定、实施和评价使组织能够达到目标的、跨功能决策的艺术或科学。 战略公理的基本特征:①战略管理是未来导向的。②战略管理着重于较长远的、总体的谋略。③战略管理是一个组织寻求成长和发展机会及识别威胁的过程。

上海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置;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应当根据沪

规土资执规〔2015〕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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