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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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灾害和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责任制落实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国家推动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倡导全社会各方面重视安全生产,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五条企业、单位、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企业、单位、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卫生保护。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保护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并妥善保存,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交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管工作。

管理制度细则条例内容

管理制度细则条例内容

管理制度细则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职能组织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层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在执行本管理制度过程中,如需对特定情况进行调整,应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对违反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即开始实施,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应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周期性检查,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对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合理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胜任所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提高。

第十二条公司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

第三章工作流程及规范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工作的信息畅通和流程的透明。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各项工作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问题处理机制,对发生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四章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评估,提供有针对性的激励和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晋升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二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的薪酬公平和合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不断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第五章劳动纪律及处罚机制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劳动纪律,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行为规范等进行规定和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规程,确保其适用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加强自律意识,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五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歧视应聘者的性别、种族、宗教等。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后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奖惩制度等。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后需经过公司培训,熟悉公司制度和规定,了解企业文化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后需接受公司规定的入职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工作。

第九条新员工上岗后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实习等,达到一定水平方能独立工作。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后需按照公司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包括社保、公积金等。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不得干扰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需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同事,确保工作环境和谐,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和暴力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当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需要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互评等,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情况进行奖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励,包括表扬、晋升、加薪等。

第二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违纪、失职等情况进行惩罚,包括警告、罚款、降级、解雇等。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薪酬调整。

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的区别

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的区别

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的区别在社会管理和组织管理领域,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都是为了保障组织运行的秩序和规范。

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有些类似,但实际上它们在定义、实施和作用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规章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单位为了规范内部行为,维护组织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包括组织的章程、规定、制度等,是组织内部约束和管理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规章制度一般由组织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规章制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规章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部性:规章制度是由组织自行制定和执行,是组织内部的管理规范。

2.约束力强:规章制度对组织内部成员有强制性要求,违反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3.具体性:规章制度通常具有具体的条文和规定,目的是为了明确规范行为。

4.灵活性:规章制度相对灵活,可以根据组织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管理条例的含义及特点管理条例是由政府或行政机构为了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强制性法规。

管理条例一般属于行政法规范畸,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管理条例的特点包括:1.外部性:管理条例是政府或行政机构制定的,具有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和规范意义。

2.法律性:管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对公民和组织有法律约束力。

3.抽象性:管理条例通常较为抽象,目的是为了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全面管理和规范。

4.普适性:管理条例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的区别1.制定机构不同:规章制度由组织内部管理机构制定,而管理条例由政府或行政机构制定。

2.地位不同: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的管理规范,而管理条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范畸。

3.约束范围不同: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主要是组织内部成员,而管理条例适用于整个社会。

4.法律性质不同:规章制度属于组织内部规范,具有约束性但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管理条例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在制定机构、地位、约束范围和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管理制度和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和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和管理条例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是为了指导和规范组织内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建立的。

管理制度通常包括组织机构、职权、职责、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内容,用以明确各个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分工,确保组织内部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管理制度的基础,它规定了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岗位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在组织机构中,不同部门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层级关系和协作机制,以确保信息的流通和工作的协调。

同时,组织机构应该能够适应组织的发展需求,随时调整和优化。

2. 职权分配职权分配是管理制度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各个岗位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通过合理的职权分配,可以避免职责的模糊不清和职权的滥用,确保组织内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工作流程工作流程是管理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在工作流程中,应该包括工作的目标、步骤、时限、责任人等内容,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工作流程应该能够适应组织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工作的高效完成。

4.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管理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规定了组织内部各种决策的程序和流程。

在决策程序中,应该包括决策的主体、程序、信息来源、决策依据等内容,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和有效。

同时,决策程序应该能够灵活适用于不同情况,有利于决策的及时和准确。

二、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是对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是对组织内部各项行为、规范和制度的具体规定。

管理条例通常包括行为规范、奖惩机制、安全管理、绩效评估等内容,用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促进组织内部的和谐稳定发展。

1. 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管理条例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员工在工作中的言行举止、职责履行、人际关系等行为规范。

通过明确的行为规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人际冲突和管理风险。

2. 奖惩机制奖惩机制是管理条例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对员工工作表现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通过奖惩机制,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保持组织的秩序和稳定。

管理制度监督条例

管理制度监督条例

管理制度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对内部管理行为的各项规范、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包括各级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管理权限、人事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管理制度是指各级组织在组织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并用以规范行为的规章制度,包括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管理制度监督是指对各级组织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的过程以及管理制度的效果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旨在及时纠正行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促进和保障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对管理制度监督实行制度监督和实践监督相统一的方式。

制度监督是指对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法律依据、实质内容等进行监督;实践监督是指对管理制度执行结果、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监督的责任制度,明确管理制度监督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备,确保管理制度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对所在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其监督由组织自身负责;对上级组织制定的管理制度,其监督由上级组织负责;对同级组织制定的管理制度,由同级组织协同监督,各级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发布管理制度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管理制度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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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峰地产承包商工程管理条例(版本 2.0)编写说明为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顺利实现,遵循诚信协作、服务与管理并举的原则,鼎峰地产通过分析新形势的工作特点,并总结了过去的工程经验,制定了本管理条例,设计奖优罚劣汰差,不断优化工程承包商的激励、约束机制,特编制《鼎峰地产承包商工程管理条例》,旨在促进甲乙双方的沟通联络、相互服务和相互促进,并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消费者对我们优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赢得共同发展达成共识并协调一致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愿“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成为大家共同的宗旨。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范、规程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制定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从而赢得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取得成功。

第二条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鼎峰地产要求,执行施工计划及方案审批、材料设备采购送审及进场验收、施工样板、施工报验、深化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技术与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工前,承包商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甲方工程部审查。

开工后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过审批的,承包商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开工后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经过审批的,承包商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3000元。

第四条承包商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完成深化设计图纸上报和审批,未能在指定时间报送深化设计文件,或深化设计文件没有经过审批的,承包商应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

第五条需二次设计的工程,承包商应配以附表《二次设计审批表》上报,其中每次上报时应同时附二次设计文件的PDF版本和CAD版本,以及两份白图。

二次设计审批完成后,应报甲方8份蓝图,其中,返还承包商1份。

第六条对于承包商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应执行送审制度,需送审材料见《材料送审清单》。

一般地,在合同订立前,已经确认材料样品的,可以不重新送审。

所有实物样品均需要粘贴审批标签。

对于需要送审的材料如未通过审批,则不能用于工程。

如发现承包商使用需要送审而未经过审批的材料设备,视情节轻重,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

第七条承包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及配件应按规范和合约要求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验收,包括见证取样、送检和监督抽查等,对未及时报验或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即擅自使用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

对擅自更改重要材料品牌要求的,以及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的,从重处罚,其中外窗和卫生间应全数进行淋水和闭水试验。

第八条对于重要的材料设备,包括各类防水材料、装饰主材、各类机电设备、电动阀门、配电箱柜、规格16平方(含)以上电缆,在首批材料进场时按《首批材料/设备验收单》组织验收。

第九条承包商应在每到工序前向劳务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文件和签字确认,否则,承包商每道工序承担500元违约金。

第十条承包商应及时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自验工作,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承包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承包商每次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经验收发现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及隐患或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无条件承担。

特别的,对重要的检验批,如外窗淋水试验,地下室、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工程如擅自隐蔽或野蛮施工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在各道工序大面积展开施工前,承包商均需先做“施工样板”。

“施工样板”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全面施工,如未经验收便擅自全面施工,视情节轻重,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如未能通过后补验收,则承包商需承担一切责任。

施工过程需要做样板的有:1)防水工程;2)外墙饰面砖、石材安装及预排、铝合金窗、栏杆等;3)室内房间找方、室内天花、墙面、地面装饰工程;4)室内淋浴隔断、五金件、橱柜、户门及户内门安装等;5)大堂、电梯间的所有装饰;6)室外园建装饰、道路及广场铺装;7)室内砌筑工程;8)预制构件安装;9)车库、公共走廊及设备用房管道及设备安装;10)标准层管道及设备安装;11)主要乔木及灌木种植。

第十二条对存在标准层样板间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在砌筑完成和交房标准完成时,组织各承包商进行“施工样板间”综合验收,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施工样板间”的承包商,或未通过“施工样板间”综合验收便大面积展开施工的单位,除限期完成,或限期整改外,相应责任承包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

第十三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自检合格后书面向监理或甲方报验时,被查出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如不能在指定时间完成整改,承包商每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元:1)影响结构安全方面a)砼强度、砌筑砂浆等级、水泥等级、砂浆配合比不满足规范要求;b)钢筋的材质、规格、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c)结构构件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d)钢筋安装不满足规范要求;e)模板、脚手架安装不满足规范或已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f)砼浇筑时振捣不密实,出现的蜂窝、孔洞超过规范要求。

2)影响使用功能方面a)防水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b)铝合金门、窗框边塞缝不严、安装不牢固;c)阳台、卫生间地面的坡度和坡向不满足规范要求;d)砖砌体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e)瓷砖、面砖空鼓、返碱,外墙石材返碱;f)外墙石材埋板、龙骨和石材安装不满足方案或规范要求;g)屋面防水、保温和瓦安装不满足方案或规范要求;h)铁艺、GRC等外装构件不牢固、生锈、破损、偏差大等。

i)橱柜或水柜施工偏差超出规范许可或未按方案施工;j)防雷焊接不满足规范要求;k)给水管道的连接、固定、垂直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未经试压或试压不达标;l)排水管道的连接、固定、坡度、垂直度不满足规范要求;m)洁具安装不牢固、接口不密实、渗漏;n)电气开关、插座、灯具通电不正常,位置不正确或漏装;o)地漏漏装或堵塞;p)厨具安装不牢固、位置错误。

第十四条对施工已完成部位,如发现一项(处)违反合同或图纸等设计文件的,承担所有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2000元。

承包商违反强制性条款或主控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视情节轻重,每项(处)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2000元;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及时整改,如复验仍不合格的,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1000元。

第十五条承包商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如因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政府部门下令停工整顿,停工期间,承担主要责任的承包商须承担5000元/天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包商必须承担对所有工程的成品保护责任,如成品破坏造成损失,查明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如不能查明责任单位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承包商必须对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提出的问题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甲方,否则,承包商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项;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包商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

第十八条施工阶段的质量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项目在交楼期间,业主如因施工质量问题而拒收楼,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商必须承担500元/项/户的违约金:1)楼板出现穿透性裂缝;2)天面、卫生间、阳台楼板出现渗漏水;3)给水管道出现爆管;4)外墙出现开裂、脱落、渗漏;5)阳台栏杆生锈、起皮;6)瓷砖、面砖空鼓、返碱,外墙石材返碱;7)地面倒坡;8)天花及墙面抹灰层开裂、空鼓、脱落;9)房门开裂;10)木地板翘起、接缝不满足规范要求;11)铝合金门窗边渗水、调试不到位等;12)户门及室内门划痕、安装不正等。

13)橱柜变形、划痕等。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违约金将在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三部分进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应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般地,在每月的25日前将经承包商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并盖好项目章的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核,如监理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必须在2天内将修改完的计划报监理。

否则,每延期一天承包商承担500元的违约金;承包商必须在项目周例会前提交周计划,每延迟一天承包商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承包商必须报审,并附上调整的原因、依据及相应的赶工措施,赶工措施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商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含工期顺延)落后于经监理或甲方核准执行的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第二十四条一般地,当延误达到7天时,承包商必须在第二天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报监理或甲方审核,否则,承包商承担原计划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商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在赶工时期,承包商未采取批准的赶工措施且未达到赶工目标的,每项承包商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对进度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部分工程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必须在报验时,一并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如未能及时提供合格的验收资料,则每延误一日,承包商承担5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商应承担由于资料不及时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必须按施工技术资料规范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填写施工记录、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及分项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并做到内容真实、齐全及规范。

如监理或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整理资料的,承包商按每项承担100元违约金,并在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规定的须办理中间验收登记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商必须在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承包商必须整理、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否则,每延期一天,承包商承担500元违约金,此项违约金将在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如在工程合同中,对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等各项工程进度节点有明确要求,承包商应在一周内完成相应时间的确认,否则,每延期一天,承包商承担500元违约金,此项违约金将在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且对于延误一周以上未上报确认的进度节点,甲方有权单独确认。

第五部分工程签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工程指令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属应签证的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样及时报验,及时完成各项质量验收资料,并在隐蔽前完成相应工程量的确认。

第三十二条属应签证的工程在合格后,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且不超过5个工作日)及时报送工程签证单,否则,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监理及甲方不予以签证。

签证单上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并附上签证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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