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

附件2-4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
本要点和原则根据药品注册核查的目标,阐明了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范围和项目,明确了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并确定了核查结果的判定依据和原则。
药品注册核查结论需基于药品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合规性和数据可靠性的检查结果,依据判定原则,最终形成对药品注册申请真实性、一致性和商业化生产条件的综合评定结论。
一、目的(一)药学研制现场核查(本文件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研究等)的原始资料进行数据可靠性的核实和/或实地确证,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申报品种的商业化生产条件和能力、数据可靠性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商业化生产规模下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资料(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设施设备等)的一致性以及商业化生产条件。
二、范围(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可参考本核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二)一般情况下,研制现场核查以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为起点,直至商业化工艺验证批次前为止,重点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等药物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申报资料所涉及的稳定性试验批次等关键批次。
必要时,可前溯至研究立项、处方筛选、工艺优化等研究内容。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以质量对比研究批次为起点,无对比研究的,以工艺处方基本确定后的批次为起点。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等相关要求,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检查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12023)3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一)药品特征1药品安全性特性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3.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4.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5,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二)持有人特征6.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
7.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
8•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批准证书的持有人。
9.组织结构变更、企业发生并购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
10.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I1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
(三)其他情况12.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一)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2014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举例见附件1~3)(一)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疫苗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疫苗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检查员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检查,制定本指南,作为疫苗生产现场检查基础性技术指导文件。
检查员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来确定检查缺陷所涉及的条款。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7.《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8.《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9.《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1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4.《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18.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三、细胞基质、菌毒种和原辅料检查(一)细胞基质细胞基质系指可用于疫苗生产的所有动物或人源的连续传代细胞系、二倍体细胞株、原代细胞及重组工程细胞等。
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药典》和药品GMP 要求建立符合生产要求的细胞库。
生产和检定用细胞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通则中“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的相关要求。
1)生产和检定用细胞历史来源清晰、有证明资料。
2)生产用原代细胞制备和检定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制备注射用减毒活疫苗的原代细胞和动物组织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包括鸡胚);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原代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
3)传代细胞应按照《中国药典》要求建立细胞库并符合规定。
工作细胞库的生物学特性、遗传学特性应与主细胞库一致,传代次数与已批准的要求一致,不应超过规定的代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本原则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列举了部分缺陷项目及其分类情况,旨在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一、缺陷项目的分类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严重缺陷项目严重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项目: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3、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4、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为主要缺陷项目: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项目—般缺陷项目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项目。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依据风险分为咼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咼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咼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5、血液制品;6、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长效或缓释产品,无菌药品(二一般风险产品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
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

主要缺陷举例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标识、贮存不当,可能引起混淆 非自动化管理仓储系统,物料接收后,到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期间,待包 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未能存放于待检区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生产人员即使用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 和包装材料 生产批量的变更未经有资质的人员准备/审核,或生产批量未在验证的范围之 内变更(生产配方指令的审核)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易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无包装操作的书面规程
二、产品风险分类
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高风险产品
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 治疗窗窄的药品
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 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质、性激素类药品)
无菌药品 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 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主要缺陷举例
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未经调查 打印批号、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包括储存、发放、打印和销毁)控 制不严
主要缺陷举例
5、质量控制
设施、人员和检验仪器与生产规模不匹配
质量控制人员无权进入生产区域
无物料取样、检查和检验的SOP或相关SOP未经批准 质量管理部门未能正确核对生产与包装的文件记录,即批准放行产品
关键设备无使用记录(范围由缩小,由设备修订为关键设备)
专用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包括分析方法)未经验证
主要缺陷举例
删除的举例: 未对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表面多孔且无法清洁/材质有颗粒物脱落。
大罐、料斗或类似的生产设备没有盖子 设备(如烘箱或灭菌柜)存放有多个产品时(有可能交叉污染或混淆),没 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在共用区域内,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能防止操作中的交叉污染或可能的混淆。 未维护或运行纯化水(PW)系统以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用水。 无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或测量设备的校验计划/未保存校验记 录。
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注册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工作,强化注册核查与审评工作的衔接,保证注册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组织对在境内开展的药品研制、生产现场注册核查适用本规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级局)开展注册核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第四条【核查类别】按照核查环节,注册核查分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
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的过程。
包括药学研制现场核查、药理毒理学研制现场核查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生产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验证、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原辅料来源、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相符合,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化生产条件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五条【有因检查】按照启动原因,注册核查分为常规核查和有因检查。
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简称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等,需要现场核实的,核查中心组织开展针对性有因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第六条【监管方职责】国家局主管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注册核查工作,督促省级局对注册核查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调查处置。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

附件2-4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
本要点和原则根据药品注册核查的目标,阐明了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范围和项目,明确了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并确定了核查结果的判定依据和原则。
药品注册核查结论需基于药品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合规性和数据可靠性的检查结果,依据判定原则,最终形成对药品注册申请真实性、一致性和商业化生产条件的综合评定结论。
一、目的(一)药学研制现场核查(本文件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研究等)的原始资料进行数据可靠性的核实和/或实地确证,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申报品种的商业化生产条件和能力、数据可靠性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商业化生产规模下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资料(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设施设备等)的一致性以及商业化生产条件。
二、范围(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可参考本核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二)一般情况下,研制现场核查以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为起点,直至商业化工艺验证批次前为止,重点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等药物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申报资料所涉及的稳定性试验批次等关键批次。
必要时,可前溯至研究立项、处方筛选、工艺优化等研究内容。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以质量对比研究批次为起点,无对比研究的,以工艺处方基本确定后的批次为起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本原则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列举了部分缺陷项目及其分类情况,旨在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一、缺陷项目的分类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陷项目严重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项目: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3、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4、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项目: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项目。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依据风险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5、血液制品;6、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长效或缓释产品,无菌药品)(二)一般风险产品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
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的类别有关。
当产品为一般风险产品时,缺陷项目一般不会被评定为严重缺陷,除非发现极端情况,如:企业存在欺骗行为,或大范围的交叉污染,虫害成群或其他不卫生的情形。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
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项目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检查结果判定按《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严重缺陷项目举例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严重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厂房—无空气过滤系统以消除生产或包装时容易产生的空气污染。
—有大范围交叉污染,表明通风系统普遍存在故障。
—生产区或检验区未与其它用于高风险产品的生产区有效分隔。
—厂区卫生状况差,到处有生产残留物积聚/有清洁不充分导致的异物。
—虫害严重。
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的复杂生产操作用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存在故障。
生产管理—无书面的生产处方。
—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有明显的偏差或重大的计算错误。
—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部门不是明确的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决定权,有证据表明质量管理部门的决定常被生产部门或管理层否决。
原辅料检验—伪造或篡改分析结果。
成品检验—批准放行销售前,未按照所适用的质量标准完成对成品的检验。
—伪造或篡改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报告。
记录—伪造或篡改记录。
稳定性—无确定产品效期的数据。
—伪造或篡改稳定性考察数据/伪造检验报告。
无菌产品—关键灭菌程序未经验证。
—注射用水(WFI)系统未经验证,有证据表明存在微生物/内毒素超标的情况。
—未做培养基灌装验证以证明无菌灌装操作的有效性。
—无菌灌装产品在灌装期间无环境控制/未监控微生物。
—培养基灌装验证失败后仍继续进行无菌灌装生产。
—未对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进行彻底调查,就根据复试结果批准放行产品。
主要缺陷举例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主要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委托无足够资质的的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人员不足,导致差错率高。
—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健康要求内容不完整。
厂房—存在可能导致局部或偶发交叉污染的通风系统故障。
—未对空气过滤器的更换、压差监控进行维护/定期确认。
—辅助系统(蒸气、空气、氮气、捕尘等)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空调净化系统和纯化水系统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未根据需要控制或监测温湿度(如未按标示的要求贮存)。
—与生产区或产品暴露的设备直接相邻或位于其上方的墙面/天棚有损坏(破洞、裂缝或油漆剥落)。
—因管道或固定设备造成有无法清洁的表面,或有灰尘直接位于产品或生产设备的上方。
表面外层涂料(地面、墙面和天棚)无法进行有效清洁。
—有证据表明生产区域内未密封的孔洞表面存在污染(长霉、霉斑、来自以往生产的粉尘等)。
—生产区域空间太小,可能导致混淆。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进入物理和电子分隔的待验区域/物理分隔的待验区域无良好标志,且/或未按规程使用。
—原辅料取样无独立区域/没有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原辅料取样中的污染或交叉污染。
—厂房虽然洁净,但缺少书面的卫生清洁规程。
—无微生物/环境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易受污染的非无菌产品生产区未设纠偏限度。
设备—设备未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运行。
—用于复杂生产工艺的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在线清洁(CIP)设备未经验证。
—液体制剂或油膏剂的生产罐未安装卡箍式卫生接头。
—未对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表面多孔且无法清洁/材质有颗粒物脱落。
—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污染。
—大罐、料斗或类似的生产设备没有盖子。
—设备(如烘箱或灭菌柜)存放有多个产品时(有可能交叉污染或混淆),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在共用区域内,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能防止操作中的交叉污染或可能的混淆。
—未维护或运行纯化水(PW)系统以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用水。
—垫圈不密封。
—无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或测量设备的校验计划/未保存校验记录。
—无设备使用记录。
—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包括分析方法)未经验证。
—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验证。
生产管理—生产处方由无资质人员编写/核对。
—复杂的生产工艺未经验证。
—复杂生产工艺的验证研究/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评估/批准)。
—无品种更换生产的规程,或该规程未经验证。
—生产工艺规程上的主要变更未经批准/无书面记录。
—生产中的偏差无书面记录,且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未对生产收率或物料平衡的偏差进行调查。
—SOP未包括生产不同产品之间的清场,且无书面记录。
—未定期检查测量器具/无检查记录。
—生产操作间和中间物料缺少适当的标识,易造成混淆。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标识、贮存不当,可能引起混淆。
—物料接收后,到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期间,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未在待检区存放。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生产人员即使用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标识不当/不正确。
—未按SOP由有资质的人员对原辅料进行配料。
—生产处方不完整,或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显示出生产处方不准确。
—生产批量的变更未经有资质的人员准备/审核。
—生产/包装批文件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尽管有文件记录,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合并批号/SOP未涵盖此内容。
—无包装操作的书面规程。
—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未经有资质人员的调查。
—打印批号、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包括储存、发放、打印和销毁)控制不严。
质量控制—设施、人员和检验仪器不完备。
—质量控制人员无权进入生产区域。
—无物料取样、检查和检验的SOP或相关SOP未经批准。
—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可销售。
—质量管理部门未经正确核对生产与包装的文件记录,即批准放行产品。
—偏差和勉强符合要求的情况未按照SOP正常调查并做书面记录。
—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用于生产。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进行重新加工/返工操作。
—无投诉与退货处理系统。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如运输、贮存等)的SOP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予以执行。
—无变更控制系统。
—检验用实验室系统与现场控制(包括确认、操作、校验和设备维护、标准品、各种溶液以及记录保存)无法确保检验结果和所作结论是准确、精密和可靠的。
—无药品召回规程,且发货操作的方式无法实施完全召回(无发货记录或未保存记录)。
—隔离和处理方式不当,会导致召回的产品、退货重新发货销售。
—无自检计划或自检计划不完全/自检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未保存。
原辅料检验—未对销售商/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生产用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内做鉴别试验/未对每个容器中的原料药,或经第三方处理或再包装后的原料药做鉴别试验。
—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不全。
—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超过复验期的原料药未经适当复验即使用。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包装材料检验—未对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未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包装/贴签生产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做鉴别试验。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成品检验—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不正确。
—成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项目不全。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文件记录—无生产工艺规程。
—供应商提供文件记录不及时。
样品—未保存成品留样。
稳定性—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的批次不足/稳定性考察数据不全。
—当稳定性考察数据显示产品未到有效期就不符合质量标准时,未采取措施。
—无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生产(处方)/包装材料的变更未做稳定性考察。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