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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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全科第十八章 理财产品投资含解析

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全科第十八章 理财产品投资含解析

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全科第十八章理财产品投资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理财产品的关系人中,承担理财产品的发行与资金募集,主导理财产品的开发、销售、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与收益分配的是()oA.产品发行人B.产品投资人C.投资管理人D.产品托管人2.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时,以下关系人可能为同一关系人的是()。

①.产品设计人与产品发行人②.产品发行人与投资管理人③.产品投资人与产品受益人④.产品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A.①、②、③B.①、②、④C.③、④D.①、②、③、④3.下列关系人中,直接与投资者签订理财产品合同的是()。

A.托管人B.投资管理人C.产品设计人D.产品发行人4.下列关于理财产品关系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人,也可以是由投资人指定的其他人或机构B.产品托管人是指受产品受益人委托,保管委托财产,执行资产清算、会计核算、提交托管和财务报告等职责的金融机构C.理财产品发行人主要负责产品的开发、销售、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与收益分配任务D.产品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当相应的理财风险5 .关于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本人B.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其他个人C.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其他机构D.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享有投资收益,不承担相应风险6 .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设置投资门槛是为了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B.设置投资门槛体现了金融机构的目标市场定位C.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均为5万元人民币D.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指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最低出资金额7 .李女士有50 万元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若仅考虑投资门槛,则下列产品中她可以购买的是(①.A银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Rl级的保本理财产品②.B银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R3级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③.C信托公司发行的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④.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A.①、②8 .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8.李小姐购买了10万元的某理财产品,该产品以往的投资收益率是5.8%,各项费用率1%,该产品属于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李小姐的实际收益率是()?A. 4.8%B. 5%C. 5.74%D. 5.8%9.小王有一笔资金可以进行投资,投资期限为1年,当前人民币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4%,美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即期汇率为1美元=6.2617元人民币,若一年期远期汇率为1美元=6.3845元人民币,不考虑交易成本,小王应选择哪种货币进行投资?()A.美元B.人民币C.美元和人民币没有差别D.无法判断10.某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说明书中有如下描述:“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设计的。

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0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0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0一、单选题(共60题)1.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其中,场内市场包括()。

①沪深主板市场②创业板市场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④中小板市场⑤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A:①②③④B:①②④⑤C:②③④⑤D:①③④⑤【答案】:A【解析】:考点为股票市场的构成,我国股票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包括沪深主板市场、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场外市场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柜台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

2.伦敦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外汇批发市场,它主要具有的特点是()。

①以外币交易为主②以居民交易为主③以金融机构批发性交易为主④交易时段桥接美洲和亚太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伦敦外汇市场的特点。

伦敦外汇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外币交易为主 2.以非居民交易为主 3.以金融机构批发性交易为主 4.以外汇衍生品交易为主 5.交易时段桥接美洲和亚太市场3.投资者利用国际市场上金融资产或商品价格的波动,进行髙拋低吸而形成的资金流动是()。

A:贸易资金的流动B:套利性资金的流动C:保值性资金的流动D:投机性资金的流动【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投机性资金的流动。

4.保险公司计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A:30%B:40%C:50%D:60%【答案】:C【解析】:保险公司计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5.英国中央政府债券被称为(),是英国债券市场的主力品种。

A:国际债券B:公司债券C:金边债券D:猛犬债券【答案】:C【解析】:英国中央政府债券被称为金边债券(Gilts),是英国债券市场的主力品种。

6.如果期望尾损失与VaR值的差越大,说明该组合(或证券)损益分布的肥尾性越(),风险在相同的VaR水平上更()。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主办方定性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批文or备案情况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指引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指引
国际业务结算部:
该部门通常为银行信用证、福费廷所 在部门,原理同票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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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在跟银行寻求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的时候,
需要从上述几个部门入手。且银行上述部门之间 往往是互通的,只要从资金或资产任意一个部门 取得突破,合作通常可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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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选择什么样的银行
某某某支行 二级分行 省行或一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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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概述
什么是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简而言之,即银行作为委托人, 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即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 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tzgg/201307/t20130719_62798.html
2)银监会2010年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 不得高于30%,限制了银行理财直接对接信托的通道,因此银行需要借 助券商资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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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具有哪些需求
一、资金需求—— 利润最大化
银行资金(包括自营资金、理财资金)的需求——赚取收益!对于银 行资金部门,它们每年都有收入(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 必须通过 投资 相关标的来赚取利差收益。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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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向资产管理
定向资产管理 是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的一种。即华泰证券与单一客户签 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客户的名义开设账户进行投资管理。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范围可以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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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24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二)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四)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二)明确约定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的方式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指令的金额、用途等清晰、明确。

(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四)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五)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
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七)充分揭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投资标的特定风险及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六、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允许工作人员携带公章外出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时,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指令中明确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订的除外;
(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核实相关经办人身份及印章印鉴;
(四)未对合作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验证核实,违反授权擅自投资;
(五)未遵守审批流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划拨资金;
(六)违规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发生交易;
(七)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七、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

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法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议其依法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八、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合作银行遴选制度;
(二)定向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
(三)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资金金额、资金实际投向、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内容,具体格式及要求由市场监测中心另行规
定。

九、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与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合作银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以来,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
了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并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需要加以规范。

为此,为加强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201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内部管理机制、备案管理、执业检查等相关规定。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银证合作业务开展更加规范。

一、明确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确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证券公司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明确合作银行遴选标准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
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三、加强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证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约定投资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确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不得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和充分揭示特定风险等要求。

四、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为提高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水平,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风控合规管理机制,包括用章管理、人员操作规范、风险合规管理等。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

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协会将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加强业务备案管理职责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补充备案材料,包括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定向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等内容。

六、加强执业检查力度
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通知》发布后,协会还将做好与市场监测中心、监管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备案自律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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