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影响指数:★★★★★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②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
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
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
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300亿元。
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互联网金融(影响指数:★★★★)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
《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展开分析。
首先介绍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然后详细探讨了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
接着分析了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以及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挑战和机遇。
在结论部分指出,资管新规促进了资产托管业务的规范发展,但仍面临挑战,同时也为资产托管业务带来更多机遇。
通过深入分析,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的全面了解,帮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挑战。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历程、发展趋势、挑战、机遇、规范发展.1. 引言1.1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托管主体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加强了对资产托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资管新规规定了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
资管新规强调了资产托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促使资产托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是积极的。
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资管新规也推动了资产托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资产托管业务将迎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和健康化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国内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资本市场不够完善,资产管理主要以银行资产管理为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资产托管业务也逐渐兴起。
2000年以后,我国资产托管业务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资产托管服务,资产托管规模不断扩大。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目标,通过资产配置和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投资服务。
这种管理计划通常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或个人财务顾问提供,旨在帮助投资者实现其财务目标,并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核心理念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为其量身定制一揽子的资产配置方案。
这种方案可能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大宗商品等多种资产类别,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投资标的。
通过细致的资产配置和持续的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旨在实现投资者的长期财务目标。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势在于个性化和专业化。
相比于传统的资产管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更加注重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能够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资产配置方案,从而实现更加精准的资产管理。
另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常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或个人财务顾问提供,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投资知识,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投资者可以借助他们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实现更加稳健的投资回报。
然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个性化的投资方案需要投资者对自身的财务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否则可能导致投资方案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其次,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或个人财务顾问的服务费用通常较高,这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成本之一。
总的来说,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为投资者量身定制的投资管理服务,其核心理念是通过资产配置和资产管理,实现投资者的财务目标。
这种管理计划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但也需要投资者对自身的财务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清晰的认识,以及考虑专业服务的成本。
希望投资者在选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时,能够充分了解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案,实现更加理想的投资回报。
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一、事件背景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展开全文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
“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
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计划投资范围

资管计划投资范围资管计划是指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为不特定对象设立的、以专项计划形式募集资金,通过投资于特定资产或项目,实现投资者共同利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是指资金可以用于哪些具体的领域和项目,下面将详细介绍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
首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市场。
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对股票的买卖来获取资本收益。
在股票市场上,资管计划可以选择投资于不同行业的公司股票,以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风险分散。
其次,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债券市场。
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不同类型的债券产品。
债券投资相对稳健,可以为资管计划提供稳定的利息收入。
此外,资管计划还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债券、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较低的收益。
资管计划可以将部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维持资金的流动性和稳健性。
另外,资管计划还可以投资于另类资产。
另类资产包括不动产、大宗商品、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投资风险较高,但同时也可能带来较高的收益。
资管计划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适当配置另类资产投资。
最后,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还包括衍生品市场。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货、期权、互换等产品。
资管计划可以利用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或者投机交易,以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和收益增加。
总的来说,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涵盖了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另类资产和衍生品等多个领域。
资管计划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灵活配置投资组合,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资管计划也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合理把握投资范围,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定

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定
针对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对自有资金进行自行投资运营的"资产管理计划",证监会制定下列规定: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1. 基金管理公司运营资产管理计划须报经证监会批准。
2. 资产管理计划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来独立进行运营。
3.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标准等内容均须在设立报告中予以明确。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
1. 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运营与基金产品运营应实行隔离。
2.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参与股票、债券等直接投资交易活动,但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管理。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就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进行运营评估,年度需交付业绩报告予证监会备案。
4. 如发现资产管理计划存在违规投资等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采取整改措施,并报证监会核准。
三、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资产管理计划运营情况与业绩,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如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防范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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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
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
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和市场规律。
同时,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承担履行着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投资范围,遵循稳妥审慎原则来判断是否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从而决定是否备案或者批准(按照定向资管新规45条进行办理,45条: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
新规定适度扩大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本身不再对投资范围做限制,如此一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几乎已经是“无所不能”,从理论上说可以涉足PE、矿产、房地产、艺术品等所有领域的投资,而在此之前,定向投资范围被局限在证券市场。
3、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取向
老规定立足于当时的立法环境、已有投资品种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
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涌现,证券公司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财富管理需求。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新特点,新规定提出了“加强常规监管、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管理层这样的监管思路实际上是在鼓励证券公司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作为突破口进行业务创新,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都可以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
三、与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范围的比较
我们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做了对比,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定向资管的投资范围包括了其他金融机构全部可投资品种,并且在创新业务方面可以与客户进行一对一协商。
今后我们的定向资产管理类业务在独自创新的基础上,还可以作为类平台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投融资和财富管理服务。
四、风险控制分析
综上所述,根据新规,定向资产管理可根据委托人的约定,用委托人合法的资金投资于合法的项目或金融产品,新规提出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底线即不违法不违规。
在此情况下,对于定向资产管理的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管理人要对委托人的需求有合适的把握,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合适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其次,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有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拟投资的项目
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后经过完善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进行投资。
这里进行以下4点分析:
1、对定向资管投资策略进行详细的阐述,明确投资方向、品种、数量等,确认并呈现全部内部操作流程,做到透明、公正和公平。
2、券商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3、券商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4、在定向资管计划中,当定向资管计划作为通道角色的时候,作为被投资的对象必须要有强担保(比如:银行兜底等)或者充足的抵押物,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成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