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等产品,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水平,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当性评估,确保资产管理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五、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合理配置资产,规避风险,提升收益。

六、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七、绩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绩效情况,真实准
确地展示投资回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八、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和监督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在相关官方平台公布。

以上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愿所有从事该业务
的主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80分)1.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A。

风险匹配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公平原则D。

公正原则2.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备案。

A。

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 中国证券业协会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二、多项选择题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强化监管,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主要内容有( )。

A。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后续监管B. 加强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C.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D。

充实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4. 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B. 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C. 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D。

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5。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C. 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D。

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6。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内容有().A.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B. 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丰富资产运用方式C. 取消集合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D. 部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历程、现状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解读三、下一步的业务发展变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借助于券商公司的整体研发平台,针对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贴身理财服务。

该业务具有客户范围广、投资品种多、投资策略个性化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深入了解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可细分为:限定性:主要是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权益品种,低风险,客户准入门槛低,5万元;非限定:只要合法即可,与客户约定标的。

客户投资金额起点10万元)(按客户准入门槛、投资者的人数、计划的规模上限划分为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限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规模小于50亿,客户准入资产100万以上,人数在200人以下,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人数限制。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该经常与客户交流。

(特殊性;客户,投资对象)前期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将集合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效率根据:稳妥原则,符合投资者适当要求的原则“双10%限制”是指,券商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这一限制证监会已经于2012年10月20日发文取消。

指数化产品本身已经较好地分散化了集合计划管得较好,收益较好,可是投资者有落袋为安的心里,会大量赎回。

C多套答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C多套答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套一、单项选择题1.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 30%B. 20%C. 10%D. 40%2.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 4000万元B. 3000万元C. 5000万元D. 2000万元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B.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C.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D.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4. 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B. 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C.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D. 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5.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A. 限定性集合计划B.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C.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D.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 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B. 贯彻从简原则C. 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D. 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03号令)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03号令)

【第03号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小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第八条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验资专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

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条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