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洗钱活动的频发形成了对金融系统和证券市场安全稳定的威胁。
2024年,我们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加强反洗钱意识,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提高风控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任务和措施1. 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1)定期组织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防范意识。
(2)制作反洗钱宣传材料,通过内部网络、企业微信等渠道广泛推广,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2. 完善反洗钱制度(1)修订完善《证券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制度》,确保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2)建立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核实。
3. 加强交易监控和风险评估(1)加强对大额、异常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建立并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客户交易行为。
(2)加强与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享交易监控信息,提高反洗钱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3)加强对风险客户的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客户黑名单,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4. 完善内部审查和报告机制(1)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定期对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活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健全洗钱报告机制,确保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 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1)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2)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风险控制和监督1. 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对不同类型的洗钱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到位。
2. 监督和检查(1)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组织内部自查,检查公司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情况。
(3)建立监督制度,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

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提高辖区证券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健全反洗钱工作体系第二条建立反洗钱组织架构。
证券经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或专职反洗钱岗位,并明确职责,确保反洗钱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三条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
证券经营机构应通过对行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及同行之间工作经验的相互交流,不断摸索反洗钱规律,形成一套切合实际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以指导从业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规章制度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操作细则;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反洗钱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管理制度;反洗钱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完善反洗钱业务流程。
证券经营机构应以简练的语言或图表描述反洗钱各业务流程,并将其融入到证券业务各环节,方便从业人员执行反洗钱各项规定。
第五条强化反洗钱业务的培训与宣传。
证券经营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内容,侧重点要有所不同。
同时,在进行反洗钱宣传时,证券经营机构也应根据业务对象的不同,采用以反洗钱基础知识为主的普及宣传及以了解掌握反洗钱技能为主的专项宣传,以此突出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第六条提高反洗钱技能。
证券经营机构应借助完善的制度,调动从业人员反洗钱主观能动性,并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帮助从业人员提高反洗钱技能。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背景和意义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本证券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代理人、代办人等。
3. 主体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有责任参与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应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和风险,定期审查反洗钱工作情况,提出完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建议。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4. 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在开户、进行大额交易、变更客户信息等业务活动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真实意图、背景等信息。
如果发现客户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可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情况。
5. 可疑交易报告如果公司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防范洗钱小组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疑交易的相关情况。
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7.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9.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10.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公司全体员工应把该理念融入到日常反洗钱各项工作中。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第三条为统一协调并切实落实反洗钱专项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经纪运管部、合规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结算存管部、信息技术部及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条线相关人员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研究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和对策,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部,负责统筹公司反洗钱工作、拟定公司层面反洗钱相关制度、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层面反洗钱工作总结等报告、指导和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具体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反洗钱制度建设、洗钱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培训、配合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等相关工作。
经纪运管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各区域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联络人员。
合规部设反洗钱专员岗位(为反洗钱专职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和情报专员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可为反洗钱兼职人员),协同配合公司反洗钱工作,承担各业务条线反洗钱管理职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 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模版一、反洗钱工作流程概述反洗钱工作是证券公司重要的内部控制环节之一,是保障公司自身合法经营和客户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此,公司需建立科学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力求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细化操作过程来防范和管理洗钱风险。
因此,该反洗钱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异常报告和内部控制等五个步骤。
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是指在建立客户关系之前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等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和调查,以确定客户的身份,了解客户的背景和目的,评估客户的风险,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公司进行洗钱交易。
流程:确认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结合客户的业务种类,确定所需的信息材料,包括邮寄地址、工作单位、收入情况、资产情况、家庭背景等所有有关的信息。
审核和核实这些信息,确认客户真实、合法性的水平。
三、身份识别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核心和基础。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识别客户的身份,并且确定客户处于非洗钱和非犯罪背景下,公司才可以安心地对客户进行业务操作。
流程:在确认客户基本信息后,对客户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
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等证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使用手持及身份验证工具,对身份信息进行碰撞验证,检索跨行往来,核对居住或工作地点。
对于无法受到面对面验证的客户,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可信的个人信息材料。
四、交易监控交易监控是指在买卖股票、基金等交易过程中对会产生资金流动的交易进行监控,确保不会发生非法和可疑的交易行为。
流程:通过建立最近的监控系统,收集关于交易活动,包括客户核查、股票交易、证券交易登记等,将一切有可疑交易行为的记录通知给相关的部门,并及时另外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后续分析。
五、异常报告异常报告是指对于监控发现的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向上汇报。
及时报告异常交易信息,有助于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流程:在监控系统发现可疑交易行为之后,及时通知反洗钱处置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过程中可以触发预设信息,自动出具相关清单,确保内部反洗钱体系和数据完整和有效。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年九月一日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司业务的合法开展,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流程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一)个人客户开户身份识别;(二)单位客户开户身份识别;(三)客户身份变更及其他业务身份识别;(四)对客户的重新识别。
第三条个人客户开户身份识别重点检查项目包括:(一)是否持有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是否有效;(二)开户名称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三)代理人是否同时持有被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证件是否有效;(四)代理人是否持有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双方是否临柜办理);(五)开户信息是否齐备,是否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六)合同、协议等是否为客户本人签字;(七)若客户已持有证券账户卡,应当将其证券账户卡的身份信息与登记公司进行核对,检查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与身份证件一致;(八)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身份证件一般需留存正反两面);(九)代理人是否为多人代理开立账户;(十)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条个人客户开户身份识别流程图:第五条机构客户开户身份识别重点检查项目包括:(一)是否持有机构相关证件,证件是否有效;(二)开户名称是否与机构身份证件一致;(三)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持有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是否有效;(四)代理人是否持有有效的授权书;(五)开户信息是否齐备,是否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税务登记代码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六)合同、协议、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是否加盖机构公章,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按规定在合同、协议上签字;(七)若客户已持有证券账户卡,应当将其证券账户卡的身份信息与登记公司进行核对,检查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与机构身份证件一致;(八)是否留存机构相关证件、相关个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等文件的复印件;(九)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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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
第十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证券公司可以参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见附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在实际应用中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可以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量和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证券公司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初评结果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
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当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涉及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变化时,证券公司应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第十三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三)客户多次涉及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四)客户拒绝证券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五)其他认为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
第十四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但客户同时与证券公司存在代理行/信托等业务关系、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代理人的个人客户、拒绝配合尽职调查等情形时除外。
(一)1年内(客户开户1年以上)客户资产规模小于10万元的境内客户;(二)证券投资资格和资金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的客户,如QFII客户等;(三)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客户,如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等;(四)对其了解程度高、认为其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低的其他客户。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预防风险。
(一)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业务关系时,应经其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或授权;(二)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
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三)重点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
在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评定、定期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更为审慎严格的标准审查客户的交易和行为,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
一旦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效分析识别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明确本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的内容以及查阅、复制反洗钱保密档案的审批流程。
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保密事项信息。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每年开展对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公司的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范围。
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应将本公司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如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比本指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