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2017中国反洗钱报告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1)二、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准备工作顺利推进 (2)三、反洗钱监管力度显著增强 (2)四、反洗钱监测能力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4)五、打击洗钱犯罪成效显著 (6)六、国内协调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7)七、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 (11)八、反洗钱宣传培训持续深入开展 (12)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为我国反洗钱中长期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为契机,不断弥补反洗钱制度“短板”,加强反洗钱监管,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协查,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2017年8月29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正式印发,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三反意见》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三反意见》按照问题导向、防控为本、立足国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二十余项具体措施,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三反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对下一步做好“三反”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背景和意义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本证券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代理人、代办人等。
3. 主体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有责任参与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应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和风险,定期审查反洗钱工作情况,提出完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建议。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4. 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在开户、进行大额交易、变更客户信息等业务活动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真实意图、背景等信息。
如果发现客户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可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情况。
5. 可疑交易报告如果公司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防范洗钱小组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疑交易的相关情况。
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7.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9.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10.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证券公司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合规部应当制定公司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开展对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各区域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反洗钱培训及反洗钱宣传计划,并有效实施。
第三条反洗钱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大类。
(一)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上岗前应接受公司合规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通过测试方可上岗;(二)各区域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应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反洗钱培训;(三)合规部每年需组织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岗的在岗培训,并应根据制度更新、系统升级情况酌情增加培训次数;(四)各区域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应组织开展员工持续反洗钱培训。
并应根据制度更新、系统升级情况酌情增加培训次数。
(五)合规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层面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二)有关法律法规;(三)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四)反洗钱的基本知识;(五)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六)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七)总结、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八)未遵守反洗钱法规可能导致的惩戒后果;(九)其他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反洗钱培训采用公司网络视频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种方式,通过公司合规部以及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讲课或外部专业人员授课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各区域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开展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六)组织反洗钱培训;(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公司全体员工应把该理念融入到日常反洗钱各项工作中。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第三条为统一协调并切实落实反洗钱专项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经纪运管部、合规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结算存管部、信息技术部及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条线相关人员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研究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和对策,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部,负责统筹公司反洗钱工作、拟定公司层面反洗钱相关制度、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层面反洗钱工作总结等报告、指导和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具体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反洗钱制度建设、洗钱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培训、配合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等相关工作。
经纪运管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各区域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联络人员。
合规部设反洗钱专员岗位(为反洗钱专职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和情报专员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可为反洗钱兼职人员),协同配合公司反洗钱工作,承担各业务条线反洗钱管理职责。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公司全体员工应把该理念融入到日常反洗钱各项工作中。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第三条为统一协调并切实落实反洗钱专项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经纪运管部、合规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结算存管部、信息技术部及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条线相关人员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研究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和对策,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部,负责统筹公司反洗钱工作、拟定公司层面反洗钱相关制度、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层面反洗钱工作总结等报告、指导和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具体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反洗钱制度建设、洗钱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培训、配合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等相关工作。
经纪运管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各区域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联络人员。
合规部设反洗钱专员岗位(为反洗钱专职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和情报专员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可为反洗钱兼职人员),协同配合公司反洗钱工作,承担各业务条线反洗钱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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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3)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分类管理 (6)
第四章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7)
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8)
第六章洗钱风险评估 (9)
第七章监管配合与其他职责 (10)
第八章培训与宣传 (11)
第九章保密 (12)
第十章检查与监督 (13)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13)
第十二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同时包括为了预防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等恐怖融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的反洗钱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