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_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患者隐私与信息保密制度

患者隐私与信息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部门、人员及外聘人员。
第三条医院要重视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全部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得到合理保护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医院全员应加强患者信息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遵从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五条患者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被他人非法取得。
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管理、信息安全防护与监控。
第七条患者的健康情形、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隐私性强的信息,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保密处理。
医院在患者隐私保护方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出租、出售和非法转让。
第九条医院应对患者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窜改。
第十条医院对于职工的工作权限进行细分,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得到合理的访问和掌控。
第十一条医院对外聘人员,包含合作医生、临时工作人员等,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保密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院内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病历等信息的保护和监控。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医院内部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非法入侵和信息的窃取。
第十四条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及时修补安全漏洞,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医院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医院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在当今社会,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这不仅关乎患者的个人权益,也直接影响着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来谈谈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以及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
医生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清晰、准确地传达这些信息。
然而,在实际的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部分医生由于工作繁忙或沟通能力不足,未能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详细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
这可能导致患者对自身的疾病一知半解,在治疗过程中充满疑惑和不安。
比如,对于一些复杂的医学术语,医生若不加以通俗解释,患者很容易陷入迷茫。
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在告知环节存在漏洞。
例如,在手术前的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可能只是形式上让患者签字,而没有真正确保患者理解其中的风险和并发症。
这就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首先,患者可能无法积极配合治疗,影响治疗效果。
因为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接受某种治疗,或者对治疗的预期效果存在误解。
其次,容易引发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患者感觉自己被蒙在鼓里时,会对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产生怀疑,从而加剧医患矛盾。
接下来,我们再探讨一下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个人的私密信息、身体状况等不被非法披露和侵犯的权利。
在医疗环境中,患者的隐私权可能会在多个环节受到威胁。
比如,在病房、诊室等场所,由于人员流动频繁,患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无意泄露。
再比如,在电子病历的管理方面,如果系统安全措施不到位,患者的病历信息可能被非法获取。
此外,一些医疗机构为了教学或科研目的,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这也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还有,部分媒体在报道医疗事件时,没有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导致患者隐私曝光。
患者隐私权被侵犯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患者隐私和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和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保护患者信息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务人员、护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指在本医院接受医疗或就诊的个人。
2.患者隐私:指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疾病诊疗、治疗记录等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3.患者信息:指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档案、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等与患者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保护患者隐私第四条保护原则1.本医院将保护患者隐私视为头等紧要的事情,敬重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保护权。
2.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始终将患者隐私保密予以最大限度的敬重和保护。
第五条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1.医务人员在患者接受诊疗过程中,仅能够收集与诊疗、护理、病历记录等直接相关的信息,并应当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2.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用于任何非医疗目的的收集、使用和披露。
3.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医务人员必需严格限制信息的查阅范围,并确保信息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保护措施1.医院建立并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包含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确保患者隐私不被非法取得和使用。
2.医务人员需经过隐私保护培训,并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保护患者隐私。
3.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第三章信息保护第七条信息处理原则1.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采取必需的技术和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患者信息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出合理且必需的范围。
第八条信息安全管理1.医院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订立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包含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急响应等。
2.对于患者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应使用加密等安全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的安全。
简述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患者也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一、患者的权利
1.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医生应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2.自主决策权: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包括选择治疗方法和医疗机构。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隐私权:患者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医生和医院应妥善保管患者的隐私。
4.安全权:患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医疗服务,医生和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5.投诉权:患者有权对医疗服务提出投诉,医生和医院应积极回应,并及时解决问题。
二、患者的义务
1.提供真实信息:患者应如实提供个人和病情相关的信息,协助医
生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2.遵守医嘱:患者应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治疗,服用药物,定期复诊等。
不得擅自停药或改变治疗方案。
3.尊重医务人员:患者应尊重医生和护士的工作,不得辱骂、恐吓或威胁医务人员。
4.维护公共秩序:患者在医院内应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其他患者的正常治疗。
5.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应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医院的费用结算工作。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患者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还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当患者和医生相互尊重、信任和配合,才能实现良好的医疗效果,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一、目的为依法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患者隐私指患者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私密信息。
患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非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授权,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三、基本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具体细则1.患者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应避免向患者本人以外的人泄露患者隐私,得到患者本人授权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2.医疗场所应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有权对检查环境提出合理的声音和形象方面的遮蔽要求。
3.因医疗需要必须暴露患者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检查,尤其女性患者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
4.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避免谈论患者病情,防止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在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有权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回避。
5.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同时注意患者身份保密等。
6.拍摄医学影像资料应当事先征得患者同意。
未征得患者允许不得随意拍摄使用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影像资料。
7.涉及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遗传疾病等特别信息或患者本人特别声明要求保护的信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责任有权知晓患者的隐私信息。
9.患者授权委托的人所能获知的患者信息以其授权委托事项为限。
10.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规范将患者的信息记录在病历资料等医疗文书中,不得记录在与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文件中。
在进行科研、教学时除已取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患者的真实姓名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者,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医疗服务的公正、透明和高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1. 选择权:患者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和治疗方案,以及拒绝或终止特定治疗。
2. 信息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以及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3. 隐私权: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
4. 安全权:患者有权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的治疗环境,包括合理的医疗设备和药物使用。
5. 参与权:患者有权参与医疗决策的过程中,包括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和个人意见的表达。
6. 护理权:患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医疗护理,包括疼痛控制、饮食安排和日常生活照料等。
7. 投诉权:患者有权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患者的义务:1. 提供真实信息:患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病史、过敏史和用药情况等,以便医务人员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2. 遵守医疗规定:患者应按照医生的指示完成治疗方案,包括药物的正确使用、定期的复诊和检查等。
3. 尊重医务人员: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职责,不得对医务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暴力行为。
4. 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患者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排队就诊、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吸烟等。
5. 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应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规定。
6. 保护公共卫生:患者应遵守传染病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勤洗手等,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7. 尊重其他患者权益:患者应尊重其他患者的隐私权、安全权和尊严,不得干扰其他患者的正常就诊。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患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患者应在医疗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病患隐私与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病患隐私与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病患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医院在患者信息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制度。
1.2 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医院订立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病患信息的管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2.2 病患信息指医院取得和管理的与诊断、治疗、健康管理等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定义3.1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3.2 个人敏感信息:指涉及个人身份、资产安全等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资产情形、病历信息等。
3.3 病患隐私:指病患个人的一切隐藏、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及其有关权益。
3.4 病患隐私保护:指医院保护病患隐私权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第四条信息收集4.1 医院在收集病患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病患目的、范围、方式,并获患病患的明确同意。
4.2 医院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手记表格,并做好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保管。
第五条信息使用和访问掌控5.1 医院应建立信息使用和访问掌控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在岗位职责和权限。
5.2 任何人员在使用和访问病患信息时,必需获得授权并依照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3 医院应建立信息审计机制,定期对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记录相关操作日志。
第六条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6.1 医院应依据个人敏感信息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
6.2 个人敏感信息应采用加密、分级访问、访问日志记录等方式进行保护,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安全设施。
第三章信息存储与传输第七条信息存储7.1 医院应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存储设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7.2 信息存储设施应具备备份、容灾等功能,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11 03 20* 本文系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项目 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Y J AB20064)、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民商法 (项目编号:B1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日]加藤良夫 实务医事法讲义 ,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版,第62页。
参见[日]五十岚清 人格权法 ,[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刘士国 摘 要:当今隐私权向两个方向发展: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
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医患关系中时常发生。
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
国际经合组织发布的理事会劝告八原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以及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患者个人资料控制权均为患者的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3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5833(2011)06 0096 05作者简介: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 200448)一、患者隐私权与患者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隐私权中的隐私是与私生活有关的个人信息,而患者隐私权中的隐私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治疗所了解或记载的患者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19世纪产生于美国,是作为与暴露私生活相对抗的原理,在判断分析中提出的一项权利。
其后,隐私权又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在私生活领域,提倡 自己决定权 ,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其他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不得介入;另一方面是提倡 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
这是一个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的权利,相对于此私事的自己决定权则被称为古典意义上的权利。
最早提出患者隐私权概念,是1890年美国沃伦和布兰迪斯发表于 哈佛法律评论 的论文对隐私权的权利 ,意为 不要别人管的权利 。
之后,隐私权演变为 自己决定权 和 个人信息控制权 。
人类脱离群居后,有了家庭,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就隐藏起来,隐私就成为文明社会人的一项权利。
但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易受侵害,又出现利用他人隐私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隐私保护才成为一个社会化问题,隐私权法律制度才得以发展。
患者在现代医疗情况下,将向医护人员和医院提供所需了解的隐私,医护人员和医院应承担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患者隐私权保护更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隐私得不到保护,就难以作为一个正常人在社会上生活。
因此,隐私权及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成为基本的人格权。
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提倡,源于医疗记录的所有权归属于医生和医院。
不管是纸、录音、录像96磁带还是电子记录,因为是医生亲手制作的,存于医院的资料,其归属于医生和医院是没有争议的 。
从具体情况分析,这些资料并不在患者手中,但其中记载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多为隐私内容。
其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性别、住所、职业、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疾病名称、受伤情况、个人职务、诊断时间、既往病情、治疗计划、处方内容、家族病史,检查资料涉及的血液、病理组织、X 光、CT 、心电图,护理记录,等等。
为保护患者隐私权赋予患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是必要的。
私事的自己决定权,基于个人意思自治和财产所有及自身的生命健康,患者信息主要是基于诊疗记录,而诊疗记录所有权归医疗机构,为保护患者隐私权,就必须赋予患者对其享有控制权。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在 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规定了侵犯隐私的诉讼,在法律上首用 隐私 一词。
之后颁布的医事法律,也有保护 隐私 的规定。
如 职业医师法 第22条第3项:医师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护士管理办法 第24条:护士在职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 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 第43条:医护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疯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源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中规定:为病人保守秘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侵权责任法 第2条列举的18项民事权利中,首次规定 隐私权 。
侵权责任法 第62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不是设权性法律,其条文的表述以责任为本位,还不能认为本条是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但从规定的文义,可以推论出实际上是承认了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控制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
理论研究不足和立法不足,导致实践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不知道该如何对待患者隐私权,甚至是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一个原因。
二、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隐私权保护(一)关于医学教学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关系将患者作为医学教具使用,现场给医学院学生或见习生讲解人体生理结构、病症特点,或让学生当场观看接生过程或人流手术等均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可能。
有人认为医学教学必须现场观摩,患者到医院诊疗不存在隐私权侵害。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不过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的确是各国面对的共同课题。
我个人认为,应尊重患者意愿。
患者享有对隐私信息的支配权。
在美国,教学医院的管理要求医院向入院的患者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获得患者同意或家属同意方可进行见习教学,如未获同意则不得进行见习教学或者建议患者转院 。
我国许多医院都有医学院学生的实习,不只大学的附属医院存在见习教学。
因此,在我国,无论是否见习医院,只要有见习生需见习教学,均应征求患者是否同意的意见,应避免将患者单纯作为教具讲解人体组织,这可以采用图式或模型来进行。
(二)婚检涉及的个人隐私婚检是自愿的,对预防和治疗有好处,对维护稳定的婚姻也是有好处的。
但是,从现在发生的情况看,有的男女在一方婚检发现某些疾病后不能正确对待,有的不欢而散并且随意向第三方告知病患者的隐私,这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婚检中如果发现不宜结婚的病症,男女双方均有知悉权,一方不应向另一方隐瞒,这是婚检的目的决定的,但双方应负有相97参见[日]植木哲 医疗法律学 ,冷罗生、陶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参见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315页。
互对第三人保密的义务,即使分手也不能随意散布他方隐私。
对此,应在将来出台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在无具体规定情况下,可依现行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一般规定和法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三)异性医生的阴检、妇科病治疗和接生问题法理上分析,一般似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为患者到医院就医,维护生命健康是目的,不必计较异性医生,妇科大夫,也不禁止男性。
患者没有必要担心自己的阴私暴露,隐私权的效力让位于生命健康权。
但也确有侵犯妇女权益的事情发生。
对此,妇科检查或接生,只要患者或产妇有明确拒绝男性医生的要求,应尽量满足其要求,如坚决拒绝,则应尊重其意愿。
现在的医院,妇科大夫也多为女性。
但这不意味着男性不可以。
从科学研究讲,不同性别的人共同研究也是需要的,是没有禁区的。
但从医生伦理讲,妇科检查一般应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尤其应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对稳定患者或产妇心理有益,也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四)关于其他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这里的其他情况,主要是指因医院条件所限或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所致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
这些问题也必须通过改善医疗条件和加强管理解决。
男女同住一个病房的问题,医院应尽量避免,凡能分开的应分男女病房,无条件分开应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如不同意,可转其他医院救治。
门诊应避开候诊者观看。
三、患者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保护关于患者的医疗信息的使用,涉及患者对隐私信息的控制权。
医疗信息的使用,包括医学研究、教学的使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宣传、报导的使用,相关统计表资料的使用等。
显然不是所有的使用都要经过患者的同意。
这里也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
合理使用,取决于个人医疗信息私的性质和公的、社会的性质。
一般而言,出于治疗患者所需,在必要的范围内医疗机构有使用的权利。
如会诊所需。
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的防治需要,使用患者个人信息为合理使用。
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对某些病患的社会救济而使用患者信息也为合理使用。
社会保险、器官移植的需要使用患者或供献者的个人信息为合理使用。
教学、研究经匿名化处理使用以及病症研究的直接使用为合理使用。
对此,已有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可资采用。
1980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发布了理事会劝告八原则,成为各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依据,以下,有必要介绍OECD八原则 :(1)收集限制的原则。
个人资料的收集应有限制。
一切个人的资料,必须采用合法且公正的方式,须在适当的场合告知资料主体并取得其同意方可收集。
(2)资料内容的原则。
对个人资料按其利用的目的并且在利用目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防止资料污损。
(3)目的明确化原则。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收集时间和最后时间点必须明确化。
其后资料的利用也应保证,该收集目标的实现与该收集目的无矛盾,并且目的的变更也必须明确化,限制实现其他目的。
(4)利用限制性。
个人资料不允许供明确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展示利用,但资料主体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5)安全保护的原则。
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资料的丢失、损坏或不当使用、修正、展示。
(6)公开原则。
关于个人资料的开发、运用政策,一般应公开。
个人资料的存在、性质及主要利用目的,资料管理者的识别、通常住所应清楚以方便利用。
(7)个人参加原则。
个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从管理者或其他方面确认自己的资料是否被利用的权利;对自己资料在合理期限内采用必要的不过度的费用和合理的方法和容易明白的形式告知自己的权利;上述要求被拒绝时有要求说明理由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自己资料提出异议或异议被承认时要求消除、修正、维护完整性和纠正的权利。
(8)责任原则。
资料管理者对上述诸原则的实施负有遵从的责任。
参见[日]加藤良夫 实务医事法讲义 ,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版,第64-65页。
98没有资料显示我国已接受这个劝告,因为我国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但这些原则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积极意义。
患者的病历资料是个人资料的一种,其利用应参考遵守这些国际规范。
我国的某些医事法律,虽有保护患者资料和隐私的规定,但显然不够完善,应制定我国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