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最新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维修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车辆维修保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乙方在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
1.2 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2.1 甲方根据乙方的车辆实际情况,同意按照甲方公布的保险费率,为乙方车辆投保。
2.2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2.3 保险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车辆型号、使用年限、保险金额等因素,按照甲方公布的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第三条维修厂责任3.1 乙方作为维修厂,应当对甲方的车辆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维修服务。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甲方车辆的安全。
3.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车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理赔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确保甲方车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4.3 甲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后,应当将维修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的,应当按照迟延支付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的,应当按照迟延维修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5.3 甲乙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

车辆维修保险合同范本《车辆维修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名称:[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电话:[保险公司电话]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地址:[被保险人地址]电话:[被保险人电话]一、保险车辆信息车辆品牌:[品牌]车辆型号:[型号]车辆牌照号码:[车牌号]车架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因车辆自身故障导致的损坏,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用。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车身、发动机、变速器、底盘、电气系统等部件的维修和更换费用。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保险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日期]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清单等。
2. 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乙方协商确定车辆维修方案和赔偿金额。
3. 车辆维修应在甲方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如乙方要求在非指定维修厂维修,需经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的定损金额进行维修。
4. 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除外责任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发生的事故。
3. 保险车辆因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坏。
4.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
5. 保险车辆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
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合作协议

4、保险业务由甲方指定营销团队与乙方进行对接,保险理赔由甲方理赔中心与乙方进行对接,双方通过友好合作,共同在车险承保、续保和理赔等各个环节广泛提升客户满意度。第二条维修费用标准
1、配件价格统一以人保江苏省份公司理赔系统的市场报价为基准。2、维修工时费(喷漆、钣金整形、钣金拆装)部份项目基准价格按甲方制定标准执行(表1、表2、表3),未涉及项目的工时费由双方商议确定。
3
2、若无其他特殊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即将归还。第七条本协议书修订或者变更
由于以上条约受到上级主管单位、保险行业监管及保险行业自律规定制约,故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如上级主管单位、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乙方:
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年月日
年月日
5
篇二: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5、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最终客户之间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和有效性。第九条合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协议书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
4
2、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商议解决因本协议书的释义、适用或者实施而发生的
所有纠纷。
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商议解决,商议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汽车保险维修合同范本

汽车保险维修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
乙方(维修公司),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汽车保险维修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服务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汽车保险理赔维修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坏检测、维修方案制定、零部件更换、喷漆修复等。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对受保车辆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费用支付。
1. 甲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的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等。
2. 乙方应当提供详细的维修费用清单和相关票据,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三、维修保障。
1. 乙方对维修后的车辆应当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质保服务,保证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乙方应当免费进行修复。
2. 若因乙方维修不当导致车辆再次损坏,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免费修复。
四、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支付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完成且费用结清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本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以上为汽车保险维修合同范本,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汽修门店投保合同范本

汽修门店投保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汽修门店的正常运营和财产安全,甲方特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保险标的1. 甲方的汽修门店及其附属设备、工具、库存零件等财产。
2. 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抢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因经营活动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甲方和乙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2. 保险费按照乙方制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甲方应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X]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
3. 甲方收到乙方的赔偿款后,应签署赔款收据,并将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修理厂车辆保险方案

修理厂车辆保险方案背景在车辆出现财产损失时,车主需要支付维修费用,这是对车主的一种经济负担。
为了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修理厂的车辆保险方案,帮助车主应对在修理厂的费用。
保险种类针对修理厂的车辆保险方案包括了多种保险种类。
车辆维修保险车辆维修保险是针对车辆发生维修时的保险,包括车身修复、钣金喷漆、替换部件等,可以减轻车主的维修经济负担。
车辆维修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的品牌、型号、车况、驾驶记录等多种因素确定。
特约修理保险特约修理保险是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签订的协议,车主在修理车辆时可以去特约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用,车主只需要支付自己的保险责任部分,其余部分保险公司来承担。
代步车保险代步车保险是指车主在车辆维修期间可以使用代步车的保险,当车辆需要维修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备用车给车主使用,以便车主正常出行。
保险费用对于车主来说,保险费用是选择保险公司的考虑因素之一。
修理厂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的型号、保单的期限、车主的驾驶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提供不同车辆维修保险方案之间的价格比较和选择建议,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注意事项在购买修理厂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保险责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
如果车主不清楚保险责任,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疏忽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认真填写保险申请书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需要认真填写保险申请书,准确无误地填写车辆信息和保险期限。
如果保险申请书填写有误,可能会影响车主的赔付。
选择正规保险公司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车主需要选择合法、具有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以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结论修理厂车辆保险方案为车主行车中出现的意外损失提供了有效的经济保障。
车主在选择保险公司前需要了解自身情况,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用,认真填写保险申请书,选择正规保险公司,以提高车主的保险赔付安全和效率。
大车修理厂保险合作协议书

大车修理厂保险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等内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原则1.1 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1.2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二、合作范围2.1 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
2.2 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
2.3 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2.4 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
2.5 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3.2 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
3.3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
3.4 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
4.2 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按照约定的维修周期和质量标准完成维修任务。
4.3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4.4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介绍费。
五、合作期限5.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续签。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现金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共同条款七局部组成。
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现金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各局部的约定仅适用于各分项保险局部,不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共同条款的各项约定除经特别说明外,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投保人在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的根底上,可以选择投保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现金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局部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五条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营业园地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全部权的以下各项财产:〔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五〕存仓物料。
第六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六〕机动车辆;〔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本钱保险合同中载明营业园地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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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共同条款七部分组成。
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各约定适用于特别说明部分,未经特别说明的,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它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权益的以下各项财产:(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五)存仓物料。
第五条下列各项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六)机动车辆;(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第七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二)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三)放置于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第二部分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的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十二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机械及电气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车身的漆面损伤;(三)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四)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发生保险事故前,保险车辆本身已发生的损毁;(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自用机动车辆的损毁。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所维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或者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所有维修车辆的实际价值之和。
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年折旧率15%,不足一年,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出险时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第三部分现金保险保险标的第十四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控制、照管的现金、国库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存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三)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二)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按照保险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十八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在非营业时间内,应撤去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安排人员值班。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四部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第二十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四)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雇员的责任;(五)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责任限额第二十三条责任限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本保险合同所附《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表》约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死亡或伤残责任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本条第(一)项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
但不包括受伤雇员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个人的上述各项责任限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每人的各项责任限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伤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并经过一年后仍无法恢复。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伤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但仍在医生护理之下,未确定是否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当被保险人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雇主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第五部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九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二十八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十条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所引起的责任;(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在驾驶任何机动车辆时造成的赔偿责任;(三)污染;(四)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疾病传染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所有、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5万元。
赔偿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六部分机器设备损坏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