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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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6]4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

(黔府办发[2006]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省编办发[2005]109号)精神,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信息直报机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信息直报机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信息直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黔府办函[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信息直报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近年来,我省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报送体系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研判与处置等工作有了较大的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宽应急信息报送渠道,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效率,在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信息直报工作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应急信息直报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及报告内容(一)责任主体。

已完成区域化整合的各市(州)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未完成区域化整合的各县(市、区、特区)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各市(州)疾控中心,省广播电视台、贵州日报驻各市(州)记者站。

(二)报告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110指挥中心和省广播电视台、贵州日报驻各市(州)记者站负责向省人民政府直报接报的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敏感事件应急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119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负责向省人民政府直报接报的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人(含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应急信息。

各市(州)疾控中心负责向省人民政府直报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疫情信息。

二、信息要素、时限要求及报告方式(一)信息要素。

信息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及地点、事件类别及起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

(二)时限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黔府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1〕1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体制、法制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省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审定省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地区、部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省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省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黔府办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9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新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的总体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

应急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加强学习、积极探索、善于总结、不断创新。

对于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要认真总结、完善和推广。

对于应急管理的内在规律,要潜心研究和把握。

要把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并以此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的主要内容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重点报送和交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实际成效及典型案例、工作建议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近期报送和交流工作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应急预案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今年以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所进行的总结和分析;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到位的情况;面向全社会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的情况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黔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202号)精神,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全部划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除电子信息制造业外)、信息化(除“两化融合”外)等职责,整合划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具体包括:1.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拟订大数据、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推进全省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4.负责信息化行业管理、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0〕34号)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以下简称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加快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已经建队的要结合行业特点,强化行业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救援能力;没有建队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原则,着力抓好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设第一政委、总队长、政委、副总队长、副政委,其组成人员是:第一政委: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总队长:吴玉根(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政委:吴晏平(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副总队长:李立志(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赵音强(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副政委:谢国华(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政委)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洪斌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黄东亚担任,办公室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派员担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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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应急 平 台 体 系 数 据 采 集 规 范


贵 州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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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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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请 到 贵 州 省 质 量技术 监督 局官 网 的



地 方标 准 查 询 服 务 平 台


综 合类



行 下载
基 础 信 息类 数 据 主 要是 指 组 织机 构 数据

防护
目 标数据

避 难场 所 数 据


具体 包 括 机 构

和 人 员 信息
第八 条
学校

商 场超 市



监测 台 站

桥梁 隧 道
车 站机 场
C 7 J


灌 区 等基 本信息
以 及 应 急 避难场 所 基本 信息

及根 据 部 门 职 能所 产 生 的 基础 信息 类数 据
态 数 据 主要 指资 源保 障 类数 据
第七条

法 规规 章政 策 及预 案 案例 类 数 据

专 题信息 类 数 据等

? ,

风 险 隐 患 类数 据
宾 馆 饭店
监 测 预 警类 数据 等


共计 六个 大类 数据



提升管理水平





保 障 安全

规定 和 要求 进行数 据管 理 数据 分 类
严 防 发生 数据 安全 问 题
第二 章 贵 州 省 应急 平 台 体 系 数 据
第六 条

包括 静 态数 据 和 动 态 数 据


静 态 数据 主 要 指 组织 机 构 属 性 以

贵 州 省 应 急 平 台 体 系 数据 管 理暂 行 办 法








为 规 范 贵 州 省 应 急 平 台 体 系 数据 管 理工 作


确 保 数 据 有 效 应 用 和 应急 平 台 体 系 正 常 运 行


提 升 应 急 管 理 常态 工 作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水 平
法 规规 章 政策 类数 据 主要 是 指法 律法 规


行政 规章


规 范 性文 件


应 急预 案


事件 案例

应 急 知识 等数 据
内 容 包 括文 本基 本信 息

版 本信 息
颁 布 时间
执行时 间

管 理标 准
技 术规 范 等
基 本信 息

第 九条
专 题 信 息类 数 据 主 要 是指 基础 地理 信息 数 据
省 政府 关于 实 施大 数 据 战 略 行 动 的 有 关 要 求
第二 条

依据 馈 州 省 大 数 据 发 展 应 用 促 进 条 例 》 和 省 委


制 定 本办 法
贵 州 省 应 急平 台 体 系 数 据


是 指 全 省 各级 政 府行 政 机 关 和 依 法 经授 权 行 使行 政 职 能 的 组






特区

政府 中 心 应 急 平
台 及 其相 关部 门 节 点 应 急 平 台 的 数 据建 设
应 用 和 管理
第 五条

数据 管 理原则




分级负 责
数 据 管理 实 行分 层 级 负 责

明 确 职责

任 务 和 分工

层 层抓 好 数 据 采 集


专 题 属 性 数据


统 计信 息 数 据 公 路铁路


具体 包 括
数 字 线划 图


数 字正 射 影 像


数 字高 程模 型 等 数 据


行政 区 划

矿产 资 源

河 流湖 泊 等 信
以 及人 口
经济


然灾 害
事故 灾难

公共 卫生 事件

社会 安全事 件等 统计 信 息

是 指 利用 计 算机 硬 件 和 软 件 技 术


对 贵 州 省应 急 平 台 体
系 建设 和 系 统 运 行 所 需 数 据 的 分类

采集

更新
应用

存储 备份


安 全 保 密 以 及 数 据 库 建设 等 工 作 市

本 办 法适 用 于 贵 州 省 应急 平 台 体 系 中 省


第 十条
资 源保 障类数 据 主 要是 指 人 力 保 障 数 据

物 资 保 障 数据

运输 保 障数 据


通 信保 障 数据


医 疗 保 障数 据
具 体 包 括 应 急专 家


专家组


救 援队伍

救援队装备信息

应急物资

物 资 储 备库

各县





特区

人民 政府

省 政府 各 部 门

各 直属

经 省 人 民 政府 领导 同 志 同 意


现 将 馈 州 省 应 急 平 台 体 系 数 据 管理 暂 行办 法》 印 发 你 们


请遵 照
附件



贵 州 省 应 急 平 台 体系 数 据 库 规 范



企 事 业 单 位所 固 有 的

或 在 履行 行 政 职能 和 企 事 业法 人责 任 过 程 中 生 成 的

以 及 业 务管 理

生产
运 行 中 实 时产 生 的
与 社 会治 理
公共安 全 和 应 急管 理 相关 的 数 据


第三条
和 过程 的 管 理 第 四条
贵 州 省 应 急 平 台 体 系 数据 管 理
实 现各 级 政府

准确

完整

数 据管 理 的
科学


规范


有效


共 建共 享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开 放数 据 的 互 联 互

交 换共 享



强 化应 用

把数据应用实效作为 检验数据管理 的标准 严 格 按 安 全 保密 制 度


促进数据建设管理落实
贵州 省人 民政府公报
20


年第

期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省 人 民 政府办 公 厅关于 印发
贵州 省应 急 平 台 体 系 数 据 管 理暂 行办 法 的 通 知
《 》
黔府办
各市 机构 执行



20 1 6

234


治 州 人 民 政府

贵安 新 区 管委 会

更新
33



贵 州 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0


年第

期 省 政 府办 公 厅 文 件
数 据库 建设 等 工作 的 落实




准确规 范


坚持 把确 保 数 据质量 放在 首 位
以 共 同 建 设 完善 数 据 为前 提

努 力 做到 数 据 的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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