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面(国家和地方)
住房保障技术岗位考编专业知识内容

住房保障技术岗位考编专业知识内容
住房保障技术岗位考编的专业知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房地产政策: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住房供应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公租房政策等。
2. 住房市场调研分析:对住房市场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住房需求情况、供应情况、价格变动趋势等。
3. 住房保障项目管理:了解住房保障项目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项目策划、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项目实施等。
4. 筹资和项目资金管理:掌握筹集住房保障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和渠道,了解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
5. 住房设施建设管理:了解住房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包括住房质量评估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6. 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了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报告等功能。
7. 住房验收和维修管理:掌握住房验收和维修管理的流程和标准,包括住房质
量抽检、维修责任分配和维修资金管理等。
8. 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和教育:了解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方式,包括媒体宣传、社区教育、培训和研讨会等。
以上内容是住房保障技术岗位考编的专业知识内容的一部分,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岗位和单位而有所不同,考生需要根据相关招考公告和岗位要求进行具体准备。
房地产行业体系架构

房地产行业体系架构
房地产行业的体系架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和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如土地使用政策、房屋产权法等,以规范和引导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2. 土地供应体系:包括土地出让、拍卖、划拨等方式,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规定,将土地资源供给到开发商手中,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提供土地基础。
3. 开发商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等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建设的企业,负责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销售等工作。
4. 房地产交易体系: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人等,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服务,促进房地产的流动和交易。
5. 金融体系: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提供房地产融资、贷款、抵押等金融服务,支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6. 监管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城市规划部门、房地产监管机构等,通过监管和执法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7. 产业链相关配套体系:包括房地产相关产业的供应商和服务
提供商,如建材企业、装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为房地产项目提供建设、装修、运营等配套服务。
房地产面临的局面、风险及策略

受持续调控影响,多数房企有可能面临规模萎缩、转行、甚至被并购、被迫退出的危(wei)险。
现在,根据对房地产市场自调控政策以来的形势分析、对房企面临的风险及今后的发展,我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我的看法:以‚调结构、稳物价、保民生‛为基调,中央政府继续推进房地产调控政策。
‚国八条‛、房产税试点改革先后落地,‚限购‛、‚限价‛、‚限贷‛等政策全面升级,限购城市从 2022 年的不足 20 个大幅增加到 40 多个; 2022 年7 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二三线城市也要限购‛,限购城市数增加到近 50 个; 2022 年 10 月底,保障房 1000 万套的建设计划提前实现;中央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防止房地产企业坐地起价,要求各地制定房价控制目标,并以问责制确保地方政府执行力度,地方‚限价令‛相继出台。
始于 2022 年的房地产调控在 2022 年陆续细化,行政与经济手段持续跟进。
调控政策的步步惊心,基本上都环绕着‚房价‛这块蛋糕。
忧参半,中小房企业绩大幅下滑,资金链趋紧。
行业的优胜劣汰将加剧。
济形势,包括房价的走势来看,房价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控制。
房价下行的压力变得越来越大。
性。
,国家的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将持续,而且高压的态势还会持续的影响。
密集出台的调控政策,从短期内带来的影响看到,,楼市泡沫被挤压。
在泡沫被挤压之后,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威胁,以前那种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势必面临巨大挑战。
审时度势,调控政策对低端商品住宅的影响大于高端住宅;对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大于二三线城市;对调控政策敏感和影响最大的是一线城市,然后是省会城市、经济中心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最后才是三线四线城市。
调控政策冲击影响是按照这个顺序递减的。
三四线城市本来异地买家就不多,房地产市场主要就是本地市场,他们的商品住宅价格的利润空间和跌幅空间都不大。
从辨证的角度,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每一次政策组合拳之后,都是反身再进入的一次良机。
看二十年来的房地产政策

2018-2-18看二十年来的房地产政策作者:元甲原创家族财富密码1.国内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大家对房地产都很关注,现在对很多人来讲,房子不简单是住宿的功能,还关系到很多人的资产盈亏和投资选择。
从2010年至2016年的数据看,国内主要城市的房价一直在上涨。
北上广深四个城市中,北京房价上涨了%,上海房价上涨了%,广州房价上涨了%,深圳房价上涨了148%。
包含了一线城市、省会城市和重要三线城市的百城价格指数则显示,6年间,房价平均上涨了43%。
天津、重庆、杭州、南京、武汉、厦门和青岛的价格分别上涨%、10%、%、69%、%、%和12%。
近二十多年的房地产情况来看,房价呈一直上涨趋势。
房地产政策也是不断地调整,时而放松,时而收紧。
从1998年实行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开始,至今二十年,国内房地产市场在政策的调控下经历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至2002年的房地产野蛮生长阶段,犹如刚出笼的小牛犊,房地产的发展肆无忌惮,四处“攻城占地”,也产生了中国首批房地产富豪。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08年的政府主动介入降温阶段,因为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初期发展过于野性,政府开始用行政的手段和经济政策适度约束其发展。
第三阶段是2008年制2009年的政府借助地产带动经济发展阶段,由于美国次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国内制定了4万亿投资计划,出台了一系列利好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房地产借东风而上,迅速扩张。
第四阶段是2010年至2012年政府首次实行买房限购的行政手段控制房价波动,拟制主要城市的房价上涨趋势。
第五阶段是2013年至2016年,其中2013年至2014年,政策是主要是遏制投机性房地产交易,但是房地产市场依然是扩张;2015年至2016年,目标是去库存,放松金融的手段刺激购房需求,房产成交放量增长,新一轮房价飞速上涨,引发抢房。
现阶段,在限购限贷限首付各种行政和金融监管手段下,需求受到抑制,房价进入调整期。
二十年来国房景气指数如下:每次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震荡,都和政策直接相关。
中国房地产房地产财政资金政策

中国房地产财政资金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支持或调控的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性住房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满足低收入群体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例如,国家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税政策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出台各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政策。
2、房地产税收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调整房地产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和税率,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价格、投资等进行影响和调节。
例如,国家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减免契税,对购买二手住房的个人减免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地方政府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房产税和契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3、房地产金融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调整房地产相关的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成数、贷款集中度等金融监管指标,对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消费、投资等进行引导和约束。
例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认房不认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二套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银保监会特许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概述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概述这些年,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的调控政策,“国六条”、“国八条”、“国十条”等不断出现。
但是每次调控之后,市场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调控政策很快被市场消化,反而是房价越涨越高。
于是,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陷入了一种“调控——观望——反弹——更高——再调——再高”的恶性循环。
2003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迅速发展,同时房价也出现过快增长。
随之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此次重点是从信贷方向进行调控,政策颁布之后,部分地区如上海房价出现明显下降;但是其他地区房价仍继续大幅上涨。
为此,200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对个人购房不足2年转让的行为,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虽然此次调控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全国的房价仍旧高速上涨。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此次调控重点开始转向住房供给结构,但是全国商品房价格继续上涨,但涨幅相对平稳。
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等措施,继续强化房地产信贷和土地调控。
当年市场房价出现暴涨,地王频频出现,但是之后2008年全国房价出现明显下跌。
随后,全球金融危机开始蔓延,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萎靡,200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房地产政策由抑制转变为刺激,实施了一系列优惠和刺激政策,如放松二套房贷等。
于是2009年起我国楼市逐渐复苏,之后房价再次快速上涨。
2009年国务院发布《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虽然政策调控在短期内造成市场观望,二手房成交量出现下降,但是2010年春节前后房地产市场迅速恢复,房价再次暴涨。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如下:购买首套房,契税缴纳规定为按交易总价的1%进行缴纳。
购买第二套住房,契税缴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享受全额购房补贴优惠,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023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
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
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2023房产最新政策2023房产最新政策如下: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市场监管与政策解读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与政策对于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现状和政策进行解读,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现状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是指通过法规、政府行政管理等手段,对房地产市场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来负责。
在国家层面,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相关部门通过发布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包括限购、限贷等措施,以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和防范金融风险。
在地方层面,各省份和城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监管政策。
例如,一些热点城市通过提高住房限购门槛,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1. 住房供应调控政策住房供应调控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通过加大土地供应和提高住房建设速度,增加住房供应量,以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同时,政府还通过实施差别化住房政策,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避免房价大幅上涨。
2. 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涉及对房地产融资的监管。
政府通过引导银行加大房地产信贷的监管力度,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以降低金融风险和防范房地产市场泡沫。
此外,政府还加大对非法融资和投机炒房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
3. 市场价格监管政策市场价格监管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环节。
政府通过实施限价等措施,防范房价的过快上涨,维护市场的合理价格水平。
同时,政府还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管,打击价格虚高、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意义与挑战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对于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将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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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房地产政策面分析一、国家性主要政策法规二、地方性主要政策法规2010年贵阳市:贵阳市2009年度各区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标准一、准入对象(一)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有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驻户口。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面积困难标准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收入标准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634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270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3817元。
2、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年收入标准、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标准的80%(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适当放宽)。
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107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817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1054元。
四、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可参照此标准,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认定标准。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筑建通[2010]127号《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
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
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
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
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