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国十条具体内容(房产政策国十条)
房地产新五条与国十条的区别

“新五条”与“国十条”的区别2010年4月17日,为遏制房价非理性过快上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简称“国十条”)。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2010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建房[2010]155号这些措施主要有: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
一、国务院10号文件出台不到半年,国家再次挥出重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原因这是因为,距离“新国十条”发布将近半年,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不过,一线城市房价仍然在高位徘徊,个别地区新建商品住房销量又开始大幅增长,出现所谓的“回暖”迹象。
而且市场上逐渐蔓延起一种抢房情绪,并且这种情绪开始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我们研究判断认为,正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这些新变化,促使国家再度出手,遏制复燃的苗头,巩固调控效果。
从国家相关行业部门总结出的土地与商品房销售数据中,大家可以看到市场上从8月份以来成交量大幅增长,9月份势头也没有减,而且在有些城市出现了数千人排队买房的盛况。
虽然大部分开发商没有涨价,但是已经有少部分楼盘已经趁机涨价了。
虽然不是普遍的涨价现象,但苗头是非常危险的。
因为蔓延开来,房价一旦失控,后面控制起来就更难了。
在“新五条”出台后,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在接受中国之声独家专访时表示,“国十条”勾画出了房地产调控的方向,而“新五条”则针对的是“国十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廖永林的意思,“国十条”出台现在半年多了,对于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该明确的明确,方向性的要肯定一下,同时对明年的房地产市场的一些安排性的东西提出来了。
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用“划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水涌”形容2010年对于房地产业接二连三的调控政策并不为过,其针对性之强,力度之大是近年来罕见的。
从2010年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还包括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各城市陆续出台的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
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后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
不过,频频刷新的“地王”记录,以及仍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令政策执行效果和政府公信力屡遭诟病。
2010年房地产土地调控政策要点整理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1.21)要点: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二、打击囤地行为,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出台时间:2010.1.28)要点: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8日在全国土地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国土部将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用地;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对囤地炒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2.27)要点:国土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中国国土资源部称,将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将被禁止拿地。
2010年新国十条

2010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 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新国十条具体内容

新国十条具体内容20世纪30年代,日本关东军政府发布了名为“新国十条”的国家宪法,《新国十条》这一法律规定了日本民国在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基本原则,这对日本政治结构构成了重大影响。
新国十条是日本宪法的历史里程碑,它包括如下具体内容:一、建立真正的民主主义政治:彻底实行民主主义政治,重申国家主权属于国民,立法、行政和司法必须依照国民的意志行使,保证国民行使公民权利,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体系。
二、权力对等、互助:确立权力平等和互助的原则,取消领导者的特权,平等对待个人和团体,维护国内安全和外交互助,促进国内和国际人权的充分发展。
三、民职必须尊重:尊重和保障民职的权力,确保国民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促进全民参政和参与社会管理,在选举、立法和施政过程中实行平等选举和平等立法。
四、坚持宪政体制:建立和保护宪法体系,明确政府的权力和国民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国家内部的稳定和和平,保护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维护政府正当行使职权的秩序。
五、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保护国内外贸易自由,发展国家经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农、林、牧、渔业的发展,确保国家利益,发展国际贸易,推动经济全球化。
六、建立严谨的防务体制:建立严谨的防务体制,积极推进军事训练,坚持军事民主,对国防进行有效管理,完善国防机构,促进军民共同发展,确保国家安全。
七、严格执行《日本宪法》:严格执行《日本宪法》,完善宪法体系,解决宪法执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宪法在实践中的精准执行,坚持国家的基本原则,实现人民团结、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职工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发展社会保障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水平。
九、完善教育体制:完善教育体制,实施素质教育改革,发展科学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保障全民受教育权,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十、发展文化事业: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发展文化事业,推动文化创新,发展宗教自由,提高全民素养,促进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0年上半年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及解读2010年1月“国十一条”出台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2010年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19条土地调控新政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2010年3月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各地暂停出让住房用地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
2010年3月国资委要求78户央企退市2010年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缩小首购普通房契税优惠范围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201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新政策

2010房产新政政策一:国十一条出台时间:2010年1月10日部门:国务院办公厅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紧接着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月2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打击炒房者和投机行为。
两会期间房价再成关键词3月9日,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其中,提出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完善土地收入管理使用办法,抑制土地价格过快上涨。
加大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政策二:新国四条出台时间:2010年4月14日部门:国务院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新国四条”出台,拉开了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序幕。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并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另外,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政策三:新国十条出台时间:2010年4月17日部门:国务院仅过三天,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了新“国十条”。
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再论2010年房地产新政及应对策略

再论2010年房地产新政及应对策略威海艾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上半年,在宏观经济企稳回升的前提下,针对房地产市场过快上涨的房价、地价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其中4月中旬的新“国十条”的影响力最大。
这一轮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严厉程度、执行力度上都大大超过此前。
从最新的成交数据来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果已经开始显现,新政出台后全国楼市成交量明显下滑,房地产投资性需求得到了一定的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也得到了遏制。
但未来如何走势如何,还要从“新国四条”和“新国十条”分析。
“新国十条”是对“新国四条”的进一步细化措施,并正式以国务院发文的形式如以公布下发。
艾克公司针对房地产2010年新政提出专业解读、评估和应对策略意见。
一、三大特点解读新政调控目标特点1,以两种手段实施三个层面的调整和控制纵观此次“新国十条”的房产新政来看,主要运用两种手段,从三个层面来制约房价上涨。
两种手段指“政策调控”+“金融调控”并举的手段;三个层面:房地产需求:运用差别化的信贷政策调控房地产的需求;房地产供给:增加保障性土地供给和住房供给从房地产供应结构上来调控房价;房地产开发:通过加强监控,来制约房地产商开发过程。
特点2,调控手段空前力度省长问责制,让地方政府不能阴奉阳为,必须全力贯彻执行中央政策;量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特点3,调控目标为遏制过快上涨通知的标题是《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注意是“遏制过快上涨”,所以政府政策的初衷,是要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而不是要打压房地产,让房地产暴跌崩盘。
所以可以断言,一旦房价持稳,并调头向下到一定程度时,相关的维稳政策就会相应出台。
二、新政下三大发展趋势趋势一,持币观望带来市场需求锐减,成交量率先下跌新政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实施,会严重打击一部分依靠银行贷款来炒房的投机客户,投资客将大量离场。
新国十条

审计署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司司长黄道国表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在市场地价远远超过基准地价的情况下,不上调基准地价;擅自改变土地出让收入的用途,用土地收入去做基建等项目。
审计署公告指出,有11个市674.81亿元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征收总额的20.1%。
杨红旭等专家判断,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将持续到5月份,更多的调控手段正蓄势推出。
一些楼盘项目在开盘之前就收取1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诚意金”也成为司空见惯的营销方式。
北京某楼盘的销售负责人告诉记者,2009年下半年,虽然市场一片火爆,房子不愁卖,但是开发商仍然愿意收取诚意金。一方面是可以帮助开发商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问题;二是缴纳了诚意金的客户,一般购房意向都比较明确。
此次“通知”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性质的费用。这是否意味着“蓄水”这一销售方式将被禁止?
[编辑本段]相关评论
一、此次规定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需求,抑房价作用将更显著,符合我们的预期:这次的政策可以看作对14 号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操作细则补充,其中对于差异化信贷政策的规定更为详尽,明确提出对于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时暂停向非当地工作的人群提供购房贷款,并授予地方政府权利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定购房套数,我们认为,此次“国十条”规定,在差异化信贷政策上的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打击外地炒房团在当地投机性购房需求,而抑制边际投机购房需求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房价暴涨的原因在于过于宽松的信贷以及边际投机购房倾向对市场预期的扰动,并开始针对性出台措施,往后看,平抑住房价上涨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二、“短期抑信贷调需求、长期放地促供给”的政策思路基本明晰,政府抑制房价上涨决心不容忽视:在一季度全国房价同比大幅上涨16%的背景下,政府在三天内接连出台14 号国务院常务会议文件、15 号国土部2010 年供地计划以及此次的国务院通知等三项纲领性政策文件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我们认为,政府此次对房地产调控的决心不容忽视,住房问题已经从经济层面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关乎国计民生的政治层面,且此次政策针对性更强,对于边际投机性需求抑制更明显,短期通过抑制房地产信贷调需求,针对性抑制炒房及投资性需求而在中长期促进有效供给的调控思路基本明确,供给弹性更大的存量房市场(即二手房)将首先受到冲击,随着三季度新房市场供应量的释放,房价应该可以得到平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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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国十条具体内容(房产政策国十条国五条)
新国十条具体内容全文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的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的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的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
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的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新国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
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严格实行问责制。
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