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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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成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兰州市作为甘肃省的省会城市,城市规划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街区规划等。

2.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的战略性规划,旨在指导城市的长远发展。

兰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城市发展目标确定兰州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包括城市规模、经济发展、人口布局等方面的目标。

2.2 城市功能分区将兰州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开发区等,合理规划城市的功能布局。

2.3 交通规划规划兰州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确保城市交通畅通。

2.4 环境保护重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包括绿化、水源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划。

区域规划是指对城市功能区域的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

3.1 区域发展战略确定兰州市各个区域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合理规划区域经济的发展布局。

3.2 用地规划规划兰州市各个区域的用地布局,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3 环境保护重视区域的环境保护,包括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规划。

4. 街区规划街区规划是指对城市街区的规划,包括道路布局、建筑设计等。

规划兰州市街区的道路布局,合理规划道路宽度、道路交叉口等。

4.2 建筑设计根据街区规划要求,指导兰州市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的高度、外观等。

5. 建设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建设管理的支持,相关管理制度应制定和完善。

5.1 规划许可建立规划许可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5.2 建设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建设过程符合规划要求。

审时度势,及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6. 结论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是指导兰州市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规范,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保障兰州市的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甘肃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规[2010]1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各规划编制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

依法制定的各类城乡规划是开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对各类城乡建设活动进行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各类概念性城乡规划,可以用于法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参考和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调、协商的基础,但不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选址;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经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乡村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包括前期专题研究、规划的编制、规划成果的公示、审查、修改、批准和备案等。

第二章技术规定及内容要求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补充制定和细化技术规定、导则等,指导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文本是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各工程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附件?、各种现状和规划图纸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进入二十一世纪,兰州的经济战略地位、城市规模、城市布局结构等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为了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及适应城市开展的需要,在?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978--2000)根底上进行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第四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三、?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那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五、?兰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十五〞方案和20lO年长期开展规划?六、国家其它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第五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内容是:一、优化市域城镇格局,促进城乡协凋开展。

二、完善规划区空间布局,合理分布产业和人口。

三、强调市区用地结构,大力开展第三产业。

四、强调城市生态环境,保持和发扬兰州山水城市特色。

五、加快城市各项根底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和投资环境。

第六条本次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限:2001--20l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0l 一一2005年。

第七条兰州市市域面积13086平方公里,本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东起连搭乡,西至吐鲁沟,南至兴隆山,北至中川镇。

整个规划区面积1649平方公里。

市区范围东起桑园子峡包兰铁路桥,西至宣家沟口,相距约35公里;南起皋兰山头营村,北至甘肃铝厂,南北最大距离约公里。

市区总面积221平方公里。

第八条城市开展的方针和目标要遵循可持续开展的原那么,搞好生态环境,扩大绿色空间,实施南北两山绿化,形成青白石——雁滩水上游乐园一一桃树坪防护林带;白塔山公园一一伏龙坪一一兰山公园;仁寿山公园一一崔家大滩一一彭家坪公园城市三大绿色通廊。

兰州市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1978 年-2000 年)

兰州市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1978 年-2000 年)

兰州市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1978年-2000年)(一)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兰州的历史,自然条件及行政区划等,叙述了原总体规划实施概况,着重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城市规模、工业布局、环境保护、对外交通、居民住房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规划原则1、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做到城乡兼顾。

2、贯彻执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兰州是第一线城市,充分利用有利地形,把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结合起来。

3、贯彻执行"多搞小城镇"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规模。

市区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大中型工业项目,必要的新建扩建项目,应尽量安排到周围的工业点上去。

4、贯彻执行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防治污染。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必须限期治理。

少数危害严重的工厂,必须进行调整,转产或迁出市区。

5、贯彻执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方针。

结合兰州的自然地形特点,搞好绿化建设。

要"点"、"线"、"面"相结合,要市区与郊区、防震与防灾、园林与生产相结合,加速南北两山绿化,提高绿化覆盖面积。

6、贯彻执行"为生产、为工人和为城市群众服务"的方针,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的配套建设。

逐步改造旧城区和搞好小城镇的配套建设。

7、贯彻执行"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功能,经济和观瞻的关系。

要成街成坊地建设。

创社会主义之新,建设有文化的、清洁的、美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8、严格按科学办事,大力开展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工作,尽量采用国内外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勘测、规划、设计的技术水平。

切实搞好各项工程的综合协调,以降低城市的综合造价,高速度、高质量地加速城市现代化的进程。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新区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4—2030年)

兰州新区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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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背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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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多规合一的基础 。
出 建设公共空 间 信息 平台 的建 议 , 从简 化审 批 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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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手册(试行)兰州市规划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政令【2008】5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办事流程,创新规划管理机制,提高规划服务效能,建立规范高效、精简透明的管理程序,特编写本手册。

二、本手册参考了国内先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兰州市具体实情,以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并联审批枢纽向规划局窗口集中、行政来文向局办公室集中,项目审批归口到位、规划先导服务到位的“两集中、两到位”为重点,在理顺规划管理与其他审查、审批部门关系、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和明晰处室分工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性的改革。

三、本手册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执法监察等规划管理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时限、审批结果和下步工作提示、注意事项等分别进行了明确,总体原则是规范、简化、实用和提效。

四、本手册为试行,今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五、本手册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窗口受理及申报内容一、窗口设置兰州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申报受理、接转及出件。

二、申报内容城市规划管理包括选址意见书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四个阶段和内容,均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规划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4、《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5、《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6、《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7、《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8、《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四、窗口管理规定(一)窗口工作人员规定1、按照规定要求收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

2、对申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性质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则不予受理。

3、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如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明显不符的,不予受理。

4、接到项目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首席代表统一组织各相关处室踏勘现场,如建设项目已开工,则不予受理。

5、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局内处室分工和有关办理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理,明确办理处室,审签办件跟踪单,指派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送业务处室。

6、审批结果资料到窗口后,应及时通知报建者领取,不得积压、拖延。

7、对收件资料和出件资料按规定交接,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二)申报规定1、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资料复印件时应提交原件,以便于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上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出件窗口领取审批结果资料。

五、办理流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包括规划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四个阶段。

审批总流程见下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流程图(一)申报项目分类规划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报项目依据供地方式分为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和出让方式供地项目两大类。

划拨供地项目包括自有用地项目和拟划拨供地项目;出让方式供地项目包括出让前期项目(申请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和已出让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报资料(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1、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3)市规委会审定意见;(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制项目,原件或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自有用地土地证(复印件);使用其他单位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及用地协议(原件),道路交通工程、拆迁社会居民房屋的项目不要求提供;(4)建设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改变用地性质项目)等依据文件、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6)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图上标注有建设用地的界线及拐点坐标、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二)出让方式供地项目1、出让前期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4)国土部门对出让方式供地的确认文件(原件)或年度土地出让(储备、交易等)计划或相关依据文件(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图上标注有建设用地的界线及拐点坐标、意向性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已出让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原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报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及时限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申报—窗口受理—规划编制处(或市政处)审查—局务会研究—市规委会审定—规划编制处(或市政处)拟发—局审签—核发选址意见书—窗口出件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区域重大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均不含选址论证及规划局以外的时间)(二)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申报—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或市政处)审查—局务会审定—用地规划处(或市政处)拟发—局审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窗口出件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含市规划局以外办理时间)(三)出让前期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程序及时限审批流程:申报—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审查—局务会审定—用地规划处拟发—局审签—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窗口出件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含市规划局以外办理时间)(四)已出让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审批流程:土地受让方申报—窗口受理—用地规划处审查拟发—局审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窗口出件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含市规划局以外办理时间)三、办理结果及下步工作提示(一)申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选址范围图;下步工作提示:建设单位同时向国土和环保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向发改委等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申请办理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图;自有用地下步工作提示: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证变更手续。

拟划拨用地下步工作提示: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出让方式供地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结果: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图;下步工作提示: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申报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供地。

(四)已出让用地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范围图)下步工作提示: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委托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一)土地储备项目申报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时,应当取得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市政府有关批复、会议纪要等依据文件。

(二)建设项目涉及防火、防洪、排水、交通、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国防设施、人民防空、卫生防疫、风景名胜、旧城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等,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需要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拟出让或划拨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出具国土部门致我局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函件。

(五)申报项目所在地段的城市规划要求明确的,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办理;城市规划要求不明确或需要调整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规划咨询论证,按照规划调整报批程序办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拟划拨供地涉及拆迁社会居民房屋(国有土地)的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文件的,可同时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其他单位国有土地的项目,已签订用地协议并取得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文件的,可同时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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