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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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

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

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政策和标准。

国家级开发区是国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享有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

税收标准的制定对于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对于企业所得税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级开发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企业前来投资兴业,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

其次,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对于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工作的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较低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国家级开发区就业和生活,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此外,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还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方面有着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级开发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税政策,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对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产品,国家级开发区也可以实施一定的消费税减免或者关税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吸引更多的投资。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激发他们的创业和就业热情,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税收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字】政策★★★★★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2002-9-2 14:37:06一、营业税部分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教育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二)残疾人个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以上六条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七)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财税字[1999〗273号)(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财税序[1999〗273号)(九)下岗职工在社区内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

(陕地税发〖1999〗086号)二、企业所得税部分(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94〗财税字001号)。

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部分在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国各地开发区税收政策对比

全国各地开发区税收政策对比

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

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一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2。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3. 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保证供应。

4。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5。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连高新园区主要政策整理

大连高新园区主要政策整理

税收政策: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由通常的33%所得税税率减少为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7、增值税折扣:园区企业增值税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超过3%部分返还给企业8、免征进口关税:软件企业自用设备,技术(软件)及配套备件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租金补贴:园区内经认证的高科技企业,根据其技术种类和投资规模给于地价20%-80&的补贴。

出口奖励:1、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人才培训:入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无条件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经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税收政策

会计经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税收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税率优惠的范围包括两类主体: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属于新增的优惠项目;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在对原税法中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后形成的。

(一)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

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需要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国际上通常采用企业年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作为界定中小型企业的指标。

联合国(UNCAD l993)将中小企业界定为雇员数少于500人的企业。

美国采用销售收益与雇员人数两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规模。

英国根据员工、年度营业额和年度资产负债表金额界定中小企业。

法国基本上是以人数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

德国根据年销售额和雇员数界定中小企业。

日本根据资本和从业人数界定中小企业。

考虑到单独从企业规模上衡量是否给予税收优惠不够全面,而且容易失之宽泛,有些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盈利能力很强,对这类企业就不一定需要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小企业中只有盈利能力较弱的那部分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才是最需要税法给予照顾的对象。

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较低的税率,可以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低税率既可以作为一档法定标准税率,也可以作为一项优惠税率,但考虑到如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作为优惠税率,则投资于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回国缴税时,可以按25%的法定税率抵扣,得到实惠。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3篇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3篇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第一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研究开发、技术推广等活动,并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支持方面有着优惠的政策,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1. 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是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所做出的最好的奖励,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2. 税源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源优惠政策。

税源优惠政策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所提供的一种优惠政策,即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可以减免增值税。

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

3. 技术入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获取更多的资金,以帮助企业增强其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还提供了技术入股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一些促进技术入股的措施,例如为入股的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加大科技贷款支持等方式,帮助企业引入更多的资金。

4. 技术转让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转让时,可以享受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这种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优化税收政策、制定标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强化技术评估等措施,来鼓励企业之间更多地进行技术的转移,这将有助于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多,这些政策旨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支持,并降低其经营成本。

这些政策的实施,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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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

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第八条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第九条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十条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

但属下列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一条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三条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开发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过去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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