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3.0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三十一号《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三章创新创业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进展水平的假设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治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治理机构一样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依照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和谐与治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那么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归并治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计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城市整体计划并实行统一治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计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依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那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需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效劳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人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惜耕地的大体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增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加、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成立土地利用和计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打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给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利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舞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一样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进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04c8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9d.png)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
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
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
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
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通政字〔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1日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我们梳理出第一批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包括103项继续实施的政策、14项不再延续实施的政策和7项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具体如下。
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共103项)(一)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共11项)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物流项目奖励比例可高于3%),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
2.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从项目完成投资且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第1~3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第4~6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3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 端 产 业 聚 集 区 的 骨 干 园 区 ; 在 烟 台 市 层 面 ,努 力 成 为 烟 台 发 展 蓝 色 经 济 的科 技 引 擎 全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隆 起
市政府 审 时度势 对 高新 区管 辖范 围
和 管 理 体 制 进 行 了 调 整 理 顺 . 由 与 行
政 区合 一体 制 调 整 为单 独 设 立 高 新 区 同时赋 予 了市 级管 理权 限和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正 式 吹 响 了烟 台 高 新 区 “ 次 创 业 ” 的 进 军 号 角 。 调 整 后 的 二
为促 进技 术进步 和增 强 自主创 新能 力 的重 要载体 .成 为带 动 区域经济 结构
调整和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的强大 引
烟 台高新 区 以科学 发展 观为统 领 .大 力提 高 自主创新 能 力 ,加 快经 济发 展 方式 转变 努 力打造 全市 新 的经济 增 长极 。在发 展 目标上 ,瞄准 创 建国 内
倾 力打造 特色 高端 产业 高地 、 自主创
新 高 地 、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高 地 , 努 力 成
融 商务 、文 化创 意等 为重 点 的高端服 务 业 பைடு நூலகம்实 行 “ 高 ”产 业 “ 轮 驱 双 双 动 ”,倾 力打造 高新 技 术产 业高 地 。
自2 0 年 二 次 创 业 ”启 动 以 来 ,共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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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