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修订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的通知(2012)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广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罚款解缴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支票罚没收入管理【发文字号】广州银发[2005]6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5.07.29【实施日期】2005.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罚款解缴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发[2005]64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罚款收入解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罚款代收代缴机构由于广东省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涉及面广,本着及时足额收缴,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广东省(不含深圳)空头支票罚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辖属对公营业机构代收,并由罚款代收机构将所收罚款集中后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签订代收代缴协议,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对协议的执行和罚款的解缴情况进行监督。
二、罚款收缴采取就地缴入国库的办法(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空头支票罚款时,应在划款凭证“备注”栏内注明“空头支票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市中心支行).[×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宇样。
(二)划缴罚款所需的《代收罚款收据》及《一般缴款书》由代收机构省分行统一向广东省财政厅领取,各地代收机构则向其省分行领取。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1.13•【文号】银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国库与财政、税务等机关之间的对帐行为,确保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各级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强化国家预算收入的管理,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8年1月13日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支库)、财政和征收机关。
第二条各级国库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原则上按月、年进行对帐。
预算收入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对帐。
第三条月底对帐和年度对帐,由财政、税务等有关对帐单位,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核对完毕签章后返回国库。
有条件的地方、国库、财政、征收机关也可进行现场对帐或计算机联网对帐。
第四条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帐,应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各对帐单位的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五条在对帐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工作,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及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包括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切块下达)和投资项目计划下达(戴帽下达)两种类型。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筛选申报项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收文分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及时送相关业务处室主办,并送投资处、稽察办阅知。
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申报和下达对口行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与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做好项目专项规划。
投资处负责全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汇总。
稽察办负责稽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牵头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对计划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监测、统计汇总并定期报告。
监察室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和下达实行监督。
第五条各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通知后,应及时将申报通知转发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有关部门,除按保密规定不得公开的涉密信息,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不得公开的内部信息外,申报通知全文应同时在委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安排方向、项目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并在通知中注明本处室接受投诉的方式。
第六条为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对于无固定安排对象、具有竞争性筛选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除按保密规定不得公开的涉密信息,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不得公开的内部信息外,各业务处室在汇总申报项目后、审核前,应将所有申报项目在委的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 制定 《 财政 监察 专员 办 事处 开展 基
层 单 位 综 合 财 政 监 管 实 施 办 法 》 配 套 等
财 政 资金 运 行 全 过 程 的动 态 监 控 。研 究 开 发 数据 分 析 系 统 ,建 立 规 范 的监 管成 果 利用 机 制 ,不 断提 高 和 完 善财
政 管理
制。
基层 单 位 ) 的财 政 监 管 , 合 财 政 部 驻 结 各地财 政监 察专 员办 事处 ( 以下 简称 专
员 办 ) 构 设 置 和 职 能 定 位 . 据 财 政 机 根
部《 关于 推进财 政科 学化 精 细化 管理 的
所 属基 层单位 管理 , 充 分发 挥派 出机 应
理念 , 整监 管方 式 , 调 统筹 兼顾 、 内外 推 第 二 , 立综 合 监 管信 息 系统 。要 建 利 用 现 有 的金 财 工 程 等 信 息 化 系 统 , 建 立 高 效 便 捷 的 信 息 采 集 和 管 理 系
统 , 现 专 员 办 与 财 政 部 、 管 部 门 管 实 主
求 为 指 导 ,发 挥 专 员 办 就 地 监 管 的 优
薄弱 , 政策 执 行不 到位 、 金使 用效 益 资 不高 、 资产 闲置浪 费 、 设 “ 金 库 ” 私 小 等
记 者 : 政 部 对 下 一 步 的 中 央 基 层 财
势 , 分 利 用现 代 信 息技 术 , 变 监 管 充 转
基 层 单 位 占 有 和 使 用 。 从 近 几 年 情 况 看 , 层 单 位 预 算 、 产 、 务 管 理 相 对 基 资 财
实科学 发展 观 , 着力 推进 财政 科学 化精 细化管 理 的总体要 求 , 合基 层单 位 财 结 政管 理现状 , 员办 开展 基 层单位 综 合 专 财政 监管 的指导 思想 和总体 目标 是 : 以 全 面推 进 财政 科 学 化 精细 化 管 理 的要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6.02•【文号】财预[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健全预算审核机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财预〔2015〕43号),现就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必要性预算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部门预算改革以来,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有序推进,评审范围不断扩大,评审形式不断丰富,参与评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预算评审工作步入常态化轨道,预算评审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日益显著。
应当看到,与预算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预算评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预算评审机制尚未建立,评审覆盖面较窄,评审程序不够规范,评审质量有待提高,评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制约了预算评审作用的有效发挥。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对预算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做好预算评审工作,是更好发挥预算评审职能,完善预算决策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预算编制流程,打通预算管理链条的必要手段;是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思路(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预算评审制度,理顺评审职责,扩展评审范围,明确评审内容,规范评审程序,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评审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工作实质性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更好发挥预算评审对规范预算编报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的重要支撑作用。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财驻粤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基金正文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粤监〔2012〕3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各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为了做好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本规程所表述的“征收”是指“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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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修订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
况表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修订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的通知
各中央驻粤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现行预算执行考核口径和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情况,我办对《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驻粤监〔2012〕55号)的附表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今后按照新表格式报送资料。
附件: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修订后)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附件: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修订后)(截至20××年××月××日)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当期预算实际支出执行率
(%)
进展缓慢或过快的原因及预计全
年执行情况说明
总计
一、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