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企业档案管理条例
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三号)《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请示的批复》要求,现将报请批准的《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改,予以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4日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9年11月1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第四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程序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____]第____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各项费用如下: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____元/户(平层)、____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____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____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____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____元/m²。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
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
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活动涉及以上两款规定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饰施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 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们进⾏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车站、从事⼯业⽣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业监督管理⼯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业监督管理的⽇常⼯作及对装修装饰⾏业协会的指导⼯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程项⽬,由省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程项⽬由其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程设计甲级、设计施⼯⼀体化⼀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级、⼆级、⼯程设计⼄级、丙级、设计施⼯⼀体化⼆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等发⽣变更的,应当在⼯商部门办理变更⼿续后30⽇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居民楼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公寓、商业楼等。
第三条室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装修负责人,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六条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适应环保理念,推广绿色、可持续的装修材料和技术。
(二)合理规划空间,确保室内通风、采光和安全。
(三)优化室内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增加功能性。
(四)合理选择装修材料,防水、防火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五)保证装修效果与主题、风格相统一。
第七条室内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师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室内装修施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施工前,装修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供装修企业的资质和经验等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围挡,并对入场人员进行管理。
(三)施工时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
(五)施工结束后,装修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设计和结构。
(二)使用劣质装修材料。
(三)违反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四)临时占用公共通道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室内装修的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施工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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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企业档案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档案为公司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企业档案管理暂
行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界定的档案资料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
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
的总和。
第三条、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是公司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
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
所有员工对档案管理工作均需承担义务,任何
部门、企业(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任何方式私自留存原始档案材料或阻碍档案
收集归档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
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直接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公司系统档案管理的组织领
导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
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档案室的管理工作。
2.制定各类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归档范围和分类、
编号方案,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3.依据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各类档案资料,负
责立卷、归档工作。
4.档案资料的鉴定、验收和交接。
5.档案资料的入库管理和维护。
6.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处理。
7.对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和监督。
8.处理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其它事务。
三、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一条、公司档案室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应一律保存在编号的铁皮柜内。
档案
室要保持通风、清洁、安装防盗、防火装置,
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性档案资料应填写登记表,由档案借阅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重要档案资料的借阅须
经总经理批准。
外单位人员借阅本公司档案,
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按文件性质的批准权限办
理借阅手续。
第三条、凡经批准借阅的档案资料,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原则上只可在总经理办公室阅读,
复印档案必须经档案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1.永久保管:凡是反映公司主要经济和管理活动以及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公司的建设发展有长
远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列为永久保管。
2.长期保管:凡是反映公司系统的经济和管理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公司建设和发展有利用价
值的档案资料列为长期保管,时限一般为10
年。
3.短期保管: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系统的经济和管理活动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列为短
期保管,时限一般为3 年以下。
四、归档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划定归档范围,目的是保证确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能齐全完整地立卷保存,既避免遗漏
重要文件,以不使案卷重复庞杂。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归档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系统在经济或管理活动中形成、使用并办
理完毕,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主要有: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形成的直接反映本身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
2.与各部门及分公司产生的文件有密切联系的上下
级单位的批复、批准、请示、报告等文件资料。
3.各部门及分公司开展工作需要遵循和查考的上下
级单位的文件资料。
1.具有参考价值的不相隶属单位的文件资料。
2.具体归档范围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立卷应根据文件的形成规律,如:时间、组成机构、问题、性质、名称等进行分类,以
便查找。
第四条、卷内文件的排列应保持内在联系,一般应把来文和复文放在一起,来文在前,复文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打印件在前,原稿在后。
第五条、年度的文件,一般应放在针对的年度,多年的计划、规划放在开始的一年,多年的总结
放在最后一年,既有计划又有总结放在总结为
主的一年。
第六条、卷内文件经过系统排列后,应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以固定排列顺序,方便查找。
第七条、编号的位置应当统一,一般左侧装订的案卷编在右上角,凡有字迹的纸页每页正面编一
个号,大张图表折叠后也编一个页号,卷内有
印刷小册子的只编一个页号,另在备考中注
明。
第八条、编号宜使用铅笔,以区别原有文件页码,并便于编排时修改,必要时也可使用编号机。
第九条、在每卷文件前须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用以介绍卷内文件内容与组成。
卷内文件目录包
括:顺序号、作者、文件标题、发文日期、所
在页号、备注等。
第十条、卷内文件目录除一份附在卷内文件首页之上外,应复印一份填写卷号,按案卷排列顺序
装订成册,作为查找文件的工具。
第十一条、备考表是用来说明卷内文件的状况,应注明卷内文件实有页数、立卷日期、立卷人签
名,日后卷内文件如有变动,档案管理人员
应及时注明。
第十二条、案卷封皮应用统一的厚纸印制,使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字填写,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名
称、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
第十三条、归档案卷均应装订,以避免文件散失或损坏,未经许可不得随便拆卷。
对于某些特殊
珍贵的手稿、照片、图纸,可采用卷盒、卷
袋保管。
第十四条、案卷装订前,须去掉文件上的金属钉、针,
以防年久腐蚀文件。
凡书写未留装订线的应
补贴加边,残破文件应当修补。
装订时使用
线绳勒紧结牢,注意防止倒置、脱漏页张。
第十五条、案卷经过编目装订后,应按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并注意保持每卷之间的内在联系,以
系统反映本部门的年度工作。
第十六条、将系统排列的案卷按案卷顺序号、案卷标题、卷内文件起止日期、卷内文件页数、保
管期限、备注等编号登记就形成案卷目录,
该目录可作为各部门向总公司档案室移交案
卷的依据和凭证。
五、档案移交办法
第一条、每年3月底前,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的截止时间。
各部门档案
管理人员应按本条例要求完成上年度文件资料
的收集、整理、立卷,经公司档案管理人员检
查验收后,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二条、分公司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整理、立卷后随该部归档案卷一并移交公司档
案室。
第三条、公司人事、合同、企业资质等专项档案除原件经整理、立卷后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外,因
工作需要本部门可保存一套复印件以备查询。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设财务分档案室,公司系统的全部财务档案由财务分档案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设人事档案室,公司系统的部分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部设工程档案室,公司系统的全部工程档案由工程档案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公司行政部设企业资质档案管理室,公司系统的全部资质档案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归档的案卷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清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目录一
份留移交部门备查,一份由公司档案室保存。
六、档案的销毁
第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定期会同原档案资料形成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和
负责人对过期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二条、经鉴定已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要登记造册,并填写《销毁文件清单》,经档案主管部
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销毁,
并在原案卷备考表中加以注明。
七、附则
第一条、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条、各分公司可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