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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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3篇)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行政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 特征(1)行为主体特定: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为目的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3)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4)行为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三、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如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承担额外的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资料、接受调查等,这些行为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

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丧失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丧失。

如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权利、从业权利等丧失。

4.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若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因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行政事实行为(一)

论行政事实行为(一)

论行政事实行为(一)随着国家向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发展,行政事实行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究竟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对其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不仅属于立法上的灰色地带,也常常被理论界所忽略。

因此,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价值及其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沿革在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W.Jellinek)提出‘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可谓是行政事实行为最早的萌芽。

所谓‘单纯高权行政’,是指与市政有关的房屋、街道、公园、水库等建筑技术方面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用文字发行的劝导,如警察为避免车祸所发行宣导交通安全之指针、提供民众调解及法律咨询等有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

〔1〕这类单纯高权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事实行为。

以耶律?纳克之见,事实行为如有不合法,只会产生公务员侵权之国家赔偿,以及刑事制裁之问题,无法诉请行政法院之救济,因此行政法无拘束事实行为的余地,事实行为乃‘法外之行为’。

〔2〕但是,随着国家职能扩张,原先以执行法律、维持秩序为主要目的的消极行政,渐为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公益的积极行政所取代,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也不应再归于‘法外之行为’。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皆服从依法行政之理念,事实行为也必须服从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则。

〔3〕行政法学界也由此对*沈开举,武汉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六版,第307页注(一)。

〔2〕参见前引〔1〕陈新民书,第311页。

〔3〕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增订三版,第393页。

于行政事实行为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在德国,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当代德国行政法学主流教科书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只直接产生事实效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法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1)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1)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沿革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最初由来可以追溯到魏玛共和国时期,彼时的著名学者耶律纳克从理论上指出一个重要概念——单纯高权行政,指的是与市政有关的各种行为,涉及到街道、房屋、水库、公园等,还包括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文字形式的劝导,比如交警为了保障交通秩序而制定并公布的宣导交通安全方面的文件、为民众提供调解服务及法律咨询服务等。

这一类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在该定义的概念下,行政事实行为有了初步的行为模式,可以按照行为种类对行政人员进行归类,但是缺少对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意义的描述,行政事实行为是否也可以被法律所规范,尚未论述清楚。

所以行政事实行为在最初更多的是产生国家对公务员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也可以进行刑事制裁,没有方法申请行政法院的救济,所以行政法没法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导致该行为成为“法外之地”。

随着社会发展,国家职能进一步完善,传统的以执行法律和维护公共秩序为导向的消极行政开始出现转向积极行政,积极行政提供行政服务,以保障社会公益为导向,过去流行的“单纯高权行政”已经不能准确囊括现实中的全部行政事实行为,该行为也不再是“法外之地”。

一些学者指出,现代国家都是法治国家,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遵循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则,事实行为也应该坚持该原则,不能违反。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也开始对事实行为进行更多的研究。

但是不论行政事实行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学者们普遍都不否认该行为所包含的法律意义。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要实现的合法条件,学者们又多指出其和法律行为相比,更加宽松,尤其是可以享有独特的法外空间。

假若采取事实行为的行政主体部门没有管辖权,在执法中侵犯公民权益,这就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后,不可以和法律行为一样,不能引起可撤销、无效等问题,因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可逆。

但如果行政事实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享有后果清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或者通过国家赔偿的程序获得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公法上的行为,二者在主体方面都是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个人所为的行政行为。

但是它们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法律效果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首先,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但包括行为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其次,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法律效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没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在所不问,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记者招待会等,有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外界的因素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国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政指导等。

也就是说,法律效果要件并非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因素。

最后,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来完成的),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不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上述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才能有效成立,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则没有那么严格。

2、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力;再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最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具有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效力。

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发 生 、 展 和 消 灭都 没 有严 格 的程 序 规定 , 能 是 即 生 即 灭 , 发 可 也 可 能 发生 、 展 很 长 一段 时 间 。 发 ( ) 政 事实 行 为 不 直 接产 生行 政 法 律 效 果 , 具 备行 政 法 3行 不
修 改 《 政 复 议 法 》 《 政 诉 讼 法 》 将 行 政 事 实行 为纳 入 行 和 行 , 行政 复 议 、 政 诉讼 和 国家 赔偿 的范 围 。 行 1 行政 复 议 、 行 政 复议 的 目的 是 为 了 纠 正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违 法 或 者 不 当
《 行政 法 概 要 》 书 中 , 书 认 为 “ 一 该 国家 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有 的 直接
为诉 讼价 值 的集 中体 现 , 就在 于 行 政诉 讼 确 认程 序 的设定 。
其次 , 虽然 我 国 的 《 围家 赔 偿 法 》 定 了 几类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规 的致 害赔 偿 问题 ,但 这 些 规定 很 不全 面 ,而 且程 序 也 是 不 完 善 的 。如 果 行 政 主 体 昕 作 出 的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是对 行 政 相 对 方 财产 权 、 身权 以 外 的其 他 权 利 造成 了损 害 , 于这 个规 定 , 么 行 人 基 那 政相 对 人 就 无 法 获得 法律 的救 济 ,而 行政 机 关 就 可 以 借 助这 一 法律 的空 白地带 , 肆意 侵 犯 行 政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论 。笔者 在 基层 接 触 一 些行 政 赔偿 案 件 时 , 行政 事 实行 为 的 内 对 涵 、 延 以及 法律 特征 进 行 一 定 的分析 和 思 考 。 外
价值 就 充 分 体 现 出 来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作 为一 种 行 政 方 式具 有可 致权 益 受 损性 。 认行 政 事 实 行 为是 否 违 法 , 确 是归 属 侵 权 责任 的 前提 , 司法 审 查确 认 , 最 权 威 、 有效 的手 段 。 认 行政 事 实 而 是 最 确 违 法 之 后 的赔 偿 或补 偿 , 可能 通 过 诉 讼程 序解 决 。 也 行政 事 实 行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作者:吕建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0期摘要: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现实行政管理活动之中,不以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为要件的行为。

长期以来,传统行政法的研究并未给予行政事实行为必要的重视。

事实上,行政事实行为已经介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么,行政事实行为究竟是什么?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作者简介:吕建,男,1987年6月17日,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2010级,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187-01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演变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是由德国著名学者耶律纳克在1920年提出的。

他认为类似市政有关的都市房屋、街道、公园、水库等的建筑,及其它技术方面之行为是与公权力无关的“非公权力之行政行为”。

如果称之为“非公权力行为”,易引起误认为是“国库行政”【1】行为,因此,耶律纳克特别取了一个新名词,称之为“单纯高权行政【2】”。

所谓“高权”,表示它属于公法上的行政活动,所谓“单纯”,一方面是表明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发生事实上的后果——这是对事实行为的界定;另一方面,它还以此表明,行政当局并不是靠它的命令权——像发布行政行为——行事,即不是以居高临下的当权者身份出现。

近些年,学界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众说纷纭。

以姜明安为代表的学者从行为客观呈现的既定状态分析主张“事实状态说”,即“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改变或影响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3】”以杨立宪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从行政法律关系是否缔结的角度入手,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4】”。

也有不少的学者主张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界定,如郑传坤教授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基于行政职权而作出的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标的行为。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哪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哪

⾏政⾏为与⾏政事实⾏为的区别在哪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友提问:
具体⾏政⾏为与⾏政事实⾏为的区别
律师解答: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客观⽅⾯的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能对⾏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产⽣影响。

⾏政事实⾏为是⼀种⾮法律⾏为,⽆论是否发⽣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政事实⾏为的存在。

(3)主观⽅⾯的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是⾏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

⾏政事实⾏为也是⾏政机关的⼀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1、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前者指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行政职 权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下作出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 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 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的行为。
在未来的研究中,学者们可以进一步拓展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研究范畴和应用 领域。例如,可以结合新时代背景下的治理理念和政策导向,深入探讨多元化治 理模式下行政行为的变革和创新;可以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行为理论和实践经验;此 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1、立法确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法律形式确 立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2、学理归纳。通过对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归纳总结 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
3、案例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探讨行政行为的实践应 用及其对公共管理的影响。
在界定行政行为时,学者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应 用
职务行为是组织内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职务行为界定标 准不仅关系到员工个人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还对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本 次演示将探讨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讨论和结论。
一、职务行为的定义与重要性
职务行为是指员工在组织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任务、管理资源、做出决策等。职务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和权威性,代表 着组织的意志和利益。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员工职责范围和工 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组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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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和《 的颁布施
行 , 政 事实行 为 日渐 成 为行 政法 学 界 的一个 基 本 行 问题 。如何 准确 定性 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概念 , 为行 成 政法学 急需解 决 的首要 问题 。

济 。在我 国, 行政事实行为最早 出现在《 行政法概 要》 一书 中, 书是这样表述 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 该 “ 行 为 , 的直 接发 生法 律效 果 , 为法 律 的行 为 ; 有 称 有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刍 文 娟
( 州大 学 , 福 福建 福州 300 ) 50 2
[ 摘 要]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及法治社会的发展 , 行政事实行为也被赋予 了独特 的研 究价值。 我 国对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概 念 并未 形成 统 一认识 , 这对行 政执 法及 司法 审查 的顺利 开展 极为 不利 。为 完善 我 国 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必须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做出准确定性。本文从研 究中外学者关于行政事实行为 的理
1 法律效 果说 . 该 学 说 是 以 ‘ 纯 高权 行 政 ’ 基础 而 发 展 起 单 为
从行 为 主体 来看 , 政 事实 从产 生 根据来 具
看,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管 理或服 务过程 中基于行 政职 权做 出的 。不是基 于 行 政职权 做 出 的行为 可 能是 民事 的行为 , 可能 是 也 其 它类 型 的行为 , 不是 行政 事 实行 为 。从 主观 目 但 的来看 , 行政 事 实行 为不 在 于追 求特 定行 政 法律关 系的设立、 变更或消灭。它是为满足行为主体 的客 观需 要而 实施 的 , 不具 有行 政法 律行 为 的 目的性 。
的不直 接发 生法律 效果 , 为事实 行 为 。” 国早 在 称 我 18 就提 出 了行 政事 实行 为的概 念 , 是 当时行 93年 但 政 法学 界 就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法 律 意义 、 现形 式等 表 只是作 了简 单 的分 析 , 没有 深入 下去 。 并 二 、 于行政 事实行 为概 念的不 同观 点 关
实行 为是 指不 能直接 发生 法律效 果 的行为 。日本 杉
村敏正、 兼子仁在他们的《 行政手续行政争讼法》 一
书 中提 出 :事 实行 为并 非 行政 机 关 的意 思表示 , “ 而
警 察 为避免 车祸 所发 行 宣导 交通 安 全之 指 针 、 提供
民众调解及法律咨询等有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 。 单 纯高权行政是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最早雏形 , 这一 概念 的提出, 使得 因“ 法外之行政” 即事实上 的行政

行政事 实行 为概 念的提 出
行 政 事 实行 为概 念 首 倡 于 魏 玛 共 和 国 时代 的 德 国学 者耶律 纳克 ( Jl e )。 w・enk 耶律 纳克认 为 , i 公 权力 之事 实上行 为并非 受 到行政 法支 配 , 若违 法 如
则依刑法 、 民法或 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他 将行政分为公行政与国库行政 , 公行政又可分为官 方高 权行 政与 单纯 高权 行 政 。所谓 单 纯高 权 行政 ,
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 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
目的 的行 为 。” 国 台湾学 者林 纪 东认 为 :行 政事 我 “
昨 者简介】 邹文娟(95 )女, 18一 , 江西抚州人 , 福州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法学基本理论。
邹 文娟 : 浅析行 政事 实行 为概念 实行 为乃 全不发 生 法律 效果 ,或虽 发 生法律 效 果 , 然其效 果 之发生 乃 由于 外界 之 事实 状态 , 非 由 于 并 行政权 之 心理作 用 的行 政行 为 ” 。综 上 学者 对行 政 事实行为概念的界定 ,将 行政事实行为理论 争议 的焦 点集 中于以下两点 , 法律效果说” 意思表示说” 即“ 与“ 。
第2 2卷
V0. 2 1 2
第 5期
NO. 5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f b i ia ca dEcn mi o e e o r l o e Fn n i a o o cC H g n Hu l n
21 0 0年 1 0月 2 日 5
Oc.5, 0 0 t 2 2 1
论 出发 , 谈谈 对行政 事 实行为概 念 的一 点认 识 。 [ 关键 词 ] 事实行 为 ; 法律 效果 ; 政事 实行 为 ; 行 行政 法律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F [ D 3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9 10 ( 1) — 0 30 10— 7X2 0 5 02 — 3 0 0
是指 与市政 有关 的房屋 、 道 、 园 、 库 等建 筑 技 街 公 水
术 方 面 的行 为 以及行 政 机关 用文 字 发行 的劝 导 , 如
当代德 国行政法学主流教科 书认 为 :行政事 “ 实 行为是 指 只直 接产 生 事实 效果 ,在 一 定 条件 下 , 也产 生法 效果的 行 为 。” 在法 国 , 理论 界认 为行政 事
行 为而遭 受人 身 、 财产 损 失 的公 民 可通 过提 起 民事 赔 偿 之诉 、 事赔偿 之 诉 或 国家赔 偿 之诉 而 得到 救 刑
f 收稿 日期】 0 0 0 — 0 2 1— 7 1
是直 接实 现行 政 目的之行 为 。 ” 在北 京 大学 出版 社
出版的二十一世纪教材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 书中 , 章建 生谈 到 :行 政 事 实行 为 , “ 是指 行 政 主 体
2 行 政事实 行 为是外延 极具 扩张 性 的行 为 . 由于行政 事 实行 为 内涵 理解 不一 , 类 亦没 有 种 统 一 的标 准 。常 见 的行政 事 实行 为 主要 以下 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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