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法的犯罪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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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摘要]针对西方出现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争论,我国要作出自己的现实选择,走一条适度犯罪化道路,也就是要对犯罪化进行适度限制。

[关键词]犯罪化;非犯罪化;现实选择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述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犯罪化分为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犯罪化,同样,非犯罪化也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犯罪化是指通过刑法的修正、修改将以前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司法上的犯罪化是指在刑法条文不变的情形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这样司法上的犯罪化也成为了可能。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出现了非犯罪化的思潮。

英国于1967通过了《性犯罪法》将21岁以上男子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

该年还通过了《堕胎罪法》,根据该法如果妊娠是由一个已经注册的开业医生予以终止,并由这一医生提出建议,则不构成堕胎罪。

德国于1975年颁布新的刑法典,将以前作为犯罪处理的决斗、堕胎、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化。

瑞典通过了修改过的《性犯罪法》,缩小了亲属相奸等罪的范围。

美国在“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色情书画、卖淫、通奸、自杀等犯罪,并对堕胎也进行了非犯罪化,“在美国堕胎已被普遍允许,婚前性行为已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同性恋在一些州也已经合法化了”。

针对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我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实行非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理论界学者争论较大。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实行犯罪化,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将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这部分学者仅仅看到了刑法积极的一面,却忽视了刑法功能的局限性。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刑法基本原则的改革与现代化

刑法基本原则的改革与现代化
加强司法公正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审判程序等措施,确保司 法公正,防止因不公正的审判导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强化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 助,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05
刑法基本原则改革与现代 化的意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内外刑法改革趋势
国际趋势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各国在刑 法改革方面呈现出相互借鉴、共 同发展的趋势,如重视人权保障
、强调恢复性司法等。
国内实践
我国近年来在刑法改革方面取得了 显著进展,如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 保障等。
02 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较为抽象和模糊,导致在实践中
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
社会变革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
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型犯罪形态不
断涌现,对传统的刑法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
应对策略和措施
推动刑法基本原则的现代化
在保持传统刑法原则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法治理念,推动 刑法基本原则的现代化。
明确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 确界定,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
加强刑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发挥其应有的 指导作用。
未来展望
进一步完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不断完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使其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和 人民期待。
通过现代化手段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的 公正和公开。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性化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项基本原则,并探讨它们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地在法律中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行政决定来确定。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以及刑事程序的规定等。

法定性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法定性原则还能有效地限制执法机关的滥用权力,避免任意逮捕和刑罚的发生。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当既能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又能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社会背景等。

刑法应当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改造需要进行差别化处理,以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三、人性化原则人性化原则是刑法的重要补充原则,它要求在刑事制裁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关注其人格尊严和社会再生的可能性。

人性化原则强调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造和社会帮助,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人性化原则的实施需要刑法制度与刑罚执行机构的配合。

刑法应当规定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确保刑罚的人性化和有效性。

同时,刑罚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帮助犯罪分子改造自己,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和尊重。

刑法的历史和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发展刑法是控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

在石器时代,人们就开始用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

在远古时期,惩罚的形式包括流放、割离肢体等残酷的刑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逐渐进步和完善。

古代刑法在古代,刑法体系多为专制国家制定,主要是依据权威和经验规则处理犯罪案件。

在三皇五帝时期,刑罚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流放、笞刑和杖刑等。

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周礼》、《史记》和《孟子》等,其中《战国策》、《吕氏春秋》和《韩非子》等书籍中包含了详尽的刑罚条例。

在汉代,统治者开始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刑法体系,制定了藏书法、鞭挞法、杖法和刑徒法等刑罚,同时也建立了司法官制度,进行了司法改革。

唐代时期,刑罚与人权的关系开始引起重视,刑法更加规范和公正,例如《唐律疏议》。

近代刑法近代刑法的发展与欧洲的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有密切关系。

西方先进文明向东亚传播,刑法逐渐借鉴了西方的一些先进思想和经验。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刑法和司法发生了巨大变化。

清朝学习了欧洲的观念和规定,并开始制定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近代刑法的发展还有两个重要里程碑:一是1898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刑律》,这两部法律正式确立了现代刑法体系;另外一个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刑法和司法进行了大规模改革,确立了新时期的刑法制度。

现代刑法现代刑法体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单款罪名、分章条款和刑事程序。

单款罪名,即每个罪名通常只有一条规定,体现了现代刑法的简洁、明快的特点。

分章条款,即根据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罪名分为若干个章节,并规定具体的罪名和刑罚标准。

而刑事程序则是对犯罪行为及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约束的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国情制定的,重视保护人权、保障公正和平等。

刑法的修订与社会变革、社会意识进步与完善、科技进步等因素都是密不可分的。

结论刑法的历史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进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将对刑法的完善提出更为广泛和深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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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根据问题,在根本上是一个刑法观问题。

可以说,刑法观问题不但是解决犯罪化根据的根本问题,也是制约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一个根本问题。

因此,在阐述刑法的犯罪化根据之前,有必要对刑法观问题作一个基本的了解。

所谓刑法观,是指关于刑法基本问题如刑法的价值、机能、目的任务、基本原则等问题的根本观点与基本态度。

在刑法史上,刑法观大致有权力本位刑法观与权利本位刑法观、国权主义刑法观与民权主义刑法观的区分。

依一般的理解,权力本位刑法观又叫国权主义刑法观、权威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是体现国家权力并且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法律,其目的任务就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其显著特点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而极端限制公民自由、适用严酷刑罚尤其强调适用死刑。

权利本位刑法观又叫民权主义刑法观、自由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是以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因而应当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并使之成为公民个人自由的有力保障,其目的一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二是严格限制国家行为。

可见,权力本位刑法观立足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因而极端强调国家利益,它所针对的对象就是公民个人,它所限制的侧重点就是公民的自由,公民只是刑法的客体与对象;而权利本位刑法观则立足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极端强调保障公民自由,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公民),它所限制的侧重点是国家及其刑罚权(而不是公民的自由)。

一般而言,现代刑法在基本立场上都是坚持权利本位刑法观。

这种刑法观对于我们认识和分析作为刑法本体问题的犯罪化根据以及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无疑都有重大指导意义。

理论界一般认为(几乎所有法学教科书都这样下定义),刑法的基本内涵是:刑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及其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判处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是一般的、通说的观点。

但是,刑法的这个定义远远还没有解决犯罪化的根据问题,至少它还没有揭示出犯罪化根据的全部内容。

例如:从其中所谓“根据自己的意志”这个限制与修饰来分析,疑问就不少。

第一,它不完全符合法律实践,其科学性值得怀疑。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的“意志”是要受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各种复杂的主客观因素所制约的,因而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并不一定就是统治阶级“自己”的意志。

例如:中国晚清、特别是后来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刑事立法,受到了外国列强的极大的强制性干预,有些法律甚至就是由外国人直接参与、直接主笔制订的,那么,这些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就不完全是统治阶级“自己的意志”。

第二,它的含义不明确。

“根据自己的意志”是否就意味着立法者可以为所欲为、任意立法呢?一句话,立法者是否需要受到制约?对此,含义也不明确,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

第三,它的含义不具体。

立法者所根据的自己的意志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如果立法者“自己的意志”需要受到制约,那么,主要应当受到哪些因素制约?对此,其含义显然既不明确、更不具体。

笔者认为,刑法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志及其背后的因素,是最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仔细斟酌和深刻剖析的问题,弄清这些问题才是我们理解刑法精神内核、认识犯罪化根据的关键。

从这种认识出发,我认为:立法者进行刑事立法,实际上总是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特别是对当时所处特定历史条件和犯罪规律的认识),以及自己对人文关怀的态度,来决定犯罪化与刑事责任化的范围和程度。

一般而言,关于犯罪化根据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立法者进行刑事立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和制约司法者进行刑事司法)。

笔者认为,能够成为犯罪化根据并直接影响和制约立法者进行刑事立法的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立法者对刑法机能的认识所谓刑法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中可能并且应该发挥的作用或者效果。

关于刑法机能的学理分类,一般存在彼此相通的两种分类法:一是将刑法机能分为三种,即行为规制机能、秩序维持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一般认为,行为规制机能是刑法的形式机能,而秩序维持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则是刑法的价值机能。

二是将刑法机能分为两类,即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

[1] 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

这种机能的基本原理是:刑法通过
否定评价(即评价机能)和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即意思决定机能),来规范、制约人的行为。

刑法的秩序维持机能,是指刑法具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机能。

这种机能的原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益的保护,刑法依靠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等强制手段来发挥法益保护机能。

二是对犯罪的抑制和预防。

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从而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这种机能的原理是:刑法通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从而有力地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肆意发动。

在此意义上,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受刑人的大宪章”。

我国曾有学者抱怨说:资产阶级国家一直都坚持这样的立场,即“法治的本质特征在于限制官方权力”;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却似乎更多地强调了“专政、严打、规范老百姓”,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相当程度上是为所欲为,随意不执行法律甚至超越法律、违法执法。

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从基本法理上讲,刑法机能有两个显著特性:一是刑法机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二是刑法机能是相对的有限机能。

关于刑法机能的矛盾性和对立统一性问题。

一般认为,刑法机能存在内在的矛盾性和对立统一性。

如上文所讲,秩序维持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则是刑法的价值机能。

那么,问题就出在刑法的这两个价值机能上:它们虽然是密切联系、互为表里的,但是它们又难免相互矛盾、相生相克。

尽管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状况之下,刑法机能可以有所偏重(如我国在社会动荡转型时期,实行“严打”政策,其本意就在于侧重或者强调秩序维持机能,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国现实中的“严打”斗争确实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过于注重形式,往往是打了许多“小鱼”、小案犯,而漏掉了一些“大鱼”、大案犯;二是在部分情况下确实存在“在实体上破坏刑法、在程序上破坏刑事诉讼法”之弊端);然而,如何实现秩序维持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的协调和谐,却永远是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

学者普遍认为:应当以最小限度的社会秩序来保障最大限度的公民自由;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过剩秩序”,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确定犯罪化的范围、确定打击对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刑法机能的相对性和有限性问题。

一般认为,刑法能够现实发挥的机能,都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的、无限的。

因为:第一,刑法虽然是遏制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但是并不是唯一手段,更不一定是决定性手段。

因为,为了消灭犯罪,就必须消除犯罪原因,而消除犯罪原因是社会政策的任务,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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