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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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预防与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采取一系列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预防与治理毒品犯罪的措施:1.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基础,通过广泛开展毒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增强拒绝毒品的意识。

2. 建立完善的毒品预防教育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学校、社区、家庭等各个层面的毒品预防教育,制定并实施相关教材和课程,增强青少年的抵御毒品的能力。

3. 强化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摧毁毒品犯罪网络,减少毒品的流通。

4. 加强国际合作:毒品问题是跨国性的,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同。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组织,遏制毒品的国际流通。

5. 加强康复与戒毒工作:针对已经成为毒品成瘾者的人群,加强戒毒康复工作,为他们提供戒毒辅导、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综合服务,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

6. 加强社区重点人员管控:根据社区人员的犯罪风险及毒品危害程度等要素,将重点人员纳入管控范围,加强对其的监控和帮扶,降低其再次参与毒品犯罪的可能性。

7. 发展代替品经济:通过开发代替品经济,为社会边缘人群提供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降低他们参与毒品犯罪的动机。

8.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毒品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提高毒品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性。

9. 支持科学研究:政府应支持科学研究机构对毒品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掌握毒品市场的动态和犯罪的变化趋势,为制定有效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0. 引导社会关注: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毒品犯罪问题的宣传与报道,引导社会关注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毒品犯罪的合力。

通过综合运用以上预防与治理毒品犯罪的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构建一个无毒、和谐的社会。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人类创造了自己灿烂的文明,在追求光明的生活中,人类在用勤劳的双手谱写着生命的幸福。

但是,前进的路上,难免有路障——毒品。

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没有给人类带来过任何益处,相反地,它对人类的害处却骇人听闻。

如今,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

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如何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因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概述要学习毒品犯罪案件首先必须对毒品有所了解。

(一)毒品的概念及种类1)毒品的概念: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特征:一般来说,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1、依赖性。

是由于长期反复服用毒品使之与机体互相作用引起的心理和生理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的或定期的使用该药物的行为。

2、耐受性。

是机体对毒品反应的一种适应状态的结果,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危害性。

毒品的依赖性导致毒品滥用及由此引起的毒品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损害吸毒者个人身心健康,而且危及家庭、社会治安、国家经济、政局稳定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4、违法性。

这是毒品的法律属性,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际公约等法律法规都对毒品犯罪做出了规定及处罚。

3)毒品的种类:按毒品来源可以分为:1、天然毒品。

指自然界植物体中含有的具有明显生理活性的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等;2合成毒品。

指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制造出来的毒品,如安非他命类、度冷丁、氯胺酮、摇头丸等。

按药理学的分类原则可以分为:1、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及合成麻醉品类。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引言:毒品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诱惑侦查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在使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与目的诱惑侦查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获的侦查方式。

其目的在于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治安。

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遵守以下合法性原则:1. 最低限度法原则:即在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侵犯。

2. 权限原则:即只有经过授权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诱惑侦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正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4. 监督原则:即诱惑侦查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手段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手段:1. 假扮买家: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购买毒品的买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2. 假扮贩卖者: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贩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行为。

3. 假扮运输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的运输人员,通过运送毒品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

4. 从业者合作:执法人员可以与毒品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护诱导者的人身安全:诱导者是指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人员,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护,以免暴露身份或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危险。

2. 确保诱导者的权益:诱导者的权益包括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诱导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是严厉打击的;对于有毒品犯罪⾏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

那么,毒品犯罪的特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毒品犯罪的特点,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到毒品犯罪的特点,能够及时发现毒品犯罪,并制⽌其发⽣。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

(1)绝⼤部分毒品来⾃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部分是⼭境外跨国⼊境,并多来⾃于境外的毒源地。

(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将我国作为“⾦三⾓"毒品销往欧美等囡的中转地之⼀,短短数年问,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体化的⼀个组成部分。

(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国成为毒品消费地。

2、共同犯罪突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

司法实践表明,单个⼈实施毒品犯罪(如⼩量的零包贩卖毒品、⾮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例较⼩,⽽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

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承担风险太⼤。

如果没有他⼈协助,仅靠⼀⼈很难进⾏。

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种不同的形式。

(1)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

(2)专门从事⾛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些不法分⼦,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

毒品犯罪集团⼈数较多,少则三四⼈,多则⼗⼏⼈、数⼗⼈,甚⾄上百⼈;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要分⼦进⾏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明确。

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

⼀旦有⼈退出不⼲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还会累及其家⼈,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3、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指触犯刑法,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的案件,包括种植、制造、走私、贩卖、运输、窝藏、非法持有和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

5、案情分析:是对案情进行的综合研究、分析和判断。

6、公开查缉:是指执法部门在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

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7、季度特情:是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用以发现、控制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一支秘密侦查力量,是公安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8、金融调查:是禁毒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从涉毒资金的流通环节中追查其来源与去向,达到追缴毒品贩子的非法收益、发现犯罪线索的目的,以彻底地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措施手段。

9、毒品犯罪情报:是指为打击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及其分析研究结果。

10、毒品犯罪情报的搜集是指禁毒部门通过公开和秘密的途径与方法,积极主动地寻找、发现、获取、吸收有关毒品犯罪情报的过程。

11、毒品犯罪情报分析,是指搜集获取的毒品犯罪的真假、正误、轻重、缓急等方面进行鉴别、分析、判断的过程,即对毒品犯罪情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加工过程。

12、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常用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普遍采用的,并由侦查人员所必须掌握、使用的侦查措施。

包括:调查访问、侦查讯问、搜查扣押、突袭行动、金融调查、查询冻结。

13、调查访问:是侦查部门为查明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线索,获取毒品犯罪的证据,甄别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员了解、核实、查证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的一项常用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文将就此作一简要探讨。

一、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毒品的危害性是全社会应当认知的事实,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广告、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大众宣传毒品的危害性,让公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接触毒品。

家庭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之一,家长可以通过谈心、交流等方式,让孩子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并告知他们遇到毒品的情况该怎样应对,让孩子自觉远离毒品,从小培养健康的生活态度。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相关教育课程,如毒品预防教育、法制教育等,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培养他们能够正确的面对毒品的意识和态度。

4. 增强警示教育切实加强打击毒品犯罪行动的宣传力度,让嫌疑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给予公众“铁拳”执法的强烈震慑,从而让毒品犯罪者知道他们的行为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二、治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毒品预防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资金投入、信息联网等方面,多渠道获取毒品信息,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防范毒品犯罪的发生。

2. 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逐步完善毒品犯罪的立法体系,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非政府组织、非法团体等管控力度,防止其滋生毒品犯罪。

3. 提高执法水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使其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更加从容果敢、科学有效。

4. 整合社会资源政府应整合社会资源,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这不仅仅是警方一族,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总的来说,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合作来解决,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都应该努力合作,从而构建一个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的良好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

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

第二讲毒品犯罪概述一、毒品犯罪的概念毒品犯罪不仅为各国刑法所规制,同时也为国际公约所禁止,是一类兼具国内和跨国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

因而其概念的外延相当广泛,既是刑法学概念,也是犯罪学概念。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禁毒立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概念仍未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刑事法律中,毒品犯罪的内容包括非法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或非法持有意欲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的;生产、分发、提供假冒毒品的;在无药方配置情况下使用毒品的。

英国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是指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大麻植物罪、非法贩卖、提供、持有毒品罪、为制造或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罪。

认为,毒品犯罪是一项国际性的犯罪,而且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禁毒公约,也承担有关的公约义务。

因此在界定毒品犯罪概念时,不仅应当体现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法规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际禁毒公约的精神。

1.国际公约对毒品犯罪的界定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外延涵盖了所有违反1961年和1971年国际禁毒公约之规定而进行的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分销、兜售、出售、交付、发送、经纪、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全面而详细的,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缔约国制定有关毒品犯罪的国内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在此意义上也使得毒品犯罪的概念有了国际通行的认识和界定。

2.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的界定1979年《刑法》第171条仅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三种毒品犯罪;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全面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了法律依据;1997年《刑法》第347条一第355条详细规定了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对毒品犯罪的界定更为完善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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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

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

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一)毒品犯罪概念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

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

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

[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

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

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

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

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

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

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品,形成毒品交易网络。

2、毒品犯罪的全球化态势突出当今世界,毒品犯罪全球化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

由于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的毒品除了古柯类毒品和大麻类毒品具有一定地理气候因素制约外,罂粟几乎适合世界各地的种植。

而以海洛因为主的鸦片类毒品仍是世界毒品消费的主体,因此毒品种植、生产不断扩大。

此外,人工合成类新型毒品由于原料易得,工艺相对简单,规模可大可小,可以在家庭、小作坊甚至任何地方制造。

因此,生产制造此类新型毒品犯罪的地域不断扩大,涉案地越来越复杂。

3、毒品犯罪的隐蔽化和武装化兼而有之首先,犯罪分子使用的贩毒手段极为隐蔽狡猾,人体内藏毒、物体夹层藏毒等手段均已出现。

其次,武装贩毒案件增多,有的贩毒集团既贩毒又贩枪。

4、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犯罪的流程性特点使毒品犯罪构成了类似生物学上的生物链,每一环节都对上下环节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这导致了毒品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日益增强。

毒品犯罪的周期性是指毒品的非法滥用和毒品犯罪互相依存、互为发展。

由于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具有互动性,有毒品滥用必然会有毒品犯罪,有毒品犯罪必然会刺激毒品滥用,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互相促进,呈现周期性螺旋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当前,我国由于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既面临金三角、金心月、金日月等境外毒品渗透加剧与国内毒品来源增多的双重压力,又面临阿片类传统毒品继续发展与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迅速蔓延的双重压力,禁毒工作刻不容缓,其面临的形势仍非常严峻,任务依然繁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金三角”特别是缅北仍然是对我危害最大的毒源地,在我国消费的海洛因大部分来自该地区。

据联合国报告,2006年,缅甸婴粟种植面为49.2万亩,同比下降26%;鸦片产量为312吨,同比下降16%。

看似海洛因渗透有所减少,似乎情况有所改观,但事实上是毒品犯罪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着,制贩新型毒品比重明显加大。

(二)国内滥用海洛因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来势汹汹据国家办禁毒办公布的数字,截至200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78.5万名。

目前,海洛因仍是我国消费的主流毒品,全国现有海洛因吸食人员70万,占吸毒人员总数的78.3%。

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农民和无业闲散人员分别占69.3%、30%和51.7%。

新型毒品问题正呈不断扩大蔓延的趋势,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迅猛,新型毒品正超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严重威胁着我国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和流入国内非法渠道的问题依然突出受境外易制毒化学品需求和毒品暴利刺激,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情况仍屡禁不止。

我国生产的硫酸、盐酸、醋酸酐等化学品被走私至“金三角”、“金心月”等地时有发现。

(四)境内制贩毒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受毒品暴利的刺激,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家族、民族、地缘为纽带的职业贩毒团伙,并与境外贩毒势力相勾结,将境外毒品大量走私入境。

贩毒手段更加多样,武装对抗性增强,人体藏毒、武装贩毒、邮寄贩毒活动突出,零星贩毒活动有增无减。

三、毒品犯罪的认定问题(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

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

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6](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

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

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

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

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

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明确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问题:(1)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是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为被其他行为吸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的认定我认为,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①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然故意持有,但是仅仅为了其他非犯罪目的,比如吹嘘炫耀自己拥有毒品的,并不是应以贩卖为目的,不构成犯罪;②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故意持有,且故意将其当作真毒品贩卖,应以诈骗罪论处;③是不知是假毒品而非法持有,但无法查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或为他人窝藏毒品的,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具体对象错误不能阻却持有犯的故意犯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终了的未遂处罚。

(3)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吸食、注射毒品必然以持有毒品为前提,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罪,那么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我认为,对吸用毒品者为吸食、注射目的而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的,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里的数量较大,我国《刑法》和《决定》所规定的标准是相同的,即“鸦片200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但是应当注意,“数量较大”的数量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者同期持有毒品的总量,也即曾同时持有毒品的最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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