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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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守护“少年的你”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守护“少年的你”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守护“少年的你”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守护“少年的你”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崔某某抢劫案——体现双向保护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某,高中学生,案发时17周岁。

因学习压力大,遂产生通过抢劫来寻求刺激的念头。

2021年9月学校中秋节放假期间的一天凌晨,崔某某携带一把美工刀和一个刀片从家中骑电动车出来寻找作案目标。

当发现被害妇女韦某独自一人时,崔某某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将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颈处一下随即拿开,被害人剧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崔某某惊慌逃离现场。

本案,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亦未抢得财物。

案发后,崔某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使用暴力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崔某某一贯表现良好。

综合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崔某某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导致其犯下罪行而锒铛入狱,为了帮助被告人汲取教训,谨记法律规定,学会感恩回报,重返课堂,发奋图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体现了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即在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还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悔罪,真心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造成伤害等方面对崔某某进行教育,从而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法律心存敬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风险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

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

2021年1月初,“小饭桌”放假后,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

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

其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

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

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

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等人制造毒品案——制造甲基苯丙胺一基本案情2020年4月末,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商议制造毒品,寻找制毒场所并购置制毒仪器、工具、原料,从网上查询制毒方法。

后被告人顾某帮助采买制毒原料、化学试剂和制毒工具,协助制毒。

被告人张某协助查阅制毒方法,清洗制毒工具,负责生活起居和管理财务支出。

被告人任某某清洗制毒工具,后离开制毒场所。

2020年6月,刘某出资并指使顾某等人购买大量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从药物中提取制毒原料。

期间,王某某离开制毒场所。

刘某、顾某、张某持续制毒直至案发。

案后,公安机关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溶液200.67克、麻黄草83.32千克、麻黄草粉末473.75克等物品及制毒工具、化学试剂。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共同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

刘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

三典型意义面对巨额利益诱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满足贩卖、运输毒品中间环节,而把魔爪伸向了获利更大的毒品犯罪链条源头。

制造毒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是一起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和强化毒品源头治理的决心。

案例二程某贩卖毒品案——贩毒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2020年5月12日,李某(已判刑)伙同董某(已判刑)驾车从海城市出发前往湖北省天门市购买毒品。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7期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2021年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谢彭等贩卖毒品案(二)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1.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三)2020年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3.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1.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5.陈杰等9人诈骗案7.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9.邵庭雄诈骗案(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1.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3.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1.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1.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5.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三)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3. 江苏陆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四)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1.雷某、李某洗钱案(五)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1.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3.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5.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7.时某祥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9.温某龙等23人敲诈勒索案(六)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四川徐某、李某等銷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2. 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净化网络空间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八)“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1.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5.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陈西红、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西红、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西红、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西红;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当事人】陈西红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当事人-个人】陈西红【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管云鹏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云鹏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云鹏【代理律所】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西红【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但一审认定“当日,经嵩山路分局即对陈西红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事实不当,应认定为“7月24日,经嵩山路分局对陈西红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中,陈西红于2017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23日因吸毒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

陈西红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指认照片等相关证据等足以证明陈西红符合吸毒成瘾的认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赵力宝案件法律分析(3篇)

赵力宝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力宝,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河南省洛阳市人。

2016年,赵力宝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赵力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作出终审判决。

二、案件事实2015年10月,赵力宝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在纠纷过程中,赵力宝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赵力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赵力宝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赵力宝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重大犯罪情节?四、法律分析(一)赵力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赵力宝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法律规定,赵力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赵力宝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赵力宝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法律规定,赵力宝具有自首情节。

(三)赵力宝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重大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赵力宝的行为致李某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重大犯罪情节。

五、判决结果(一)一审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力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严重,故判处赵力宝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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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7起涉毒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84件,同比增长61.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87人,同比增加29.9%,重刑率为16.5%。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瑞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以16万元的价格向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路亚峰购买甲基苯丙胺3991克。

同年8月6日晚,李瑞租车到许昌高速路口,接到路亚峰指使他人送来的毒品后以2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曹建(另案处理),曹建在携带毒品返回开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

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曹建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路亚峰、李瑞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峰、李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人贩卖毒品3991克,数量大,均系主犯,且路亚峰系累犯,应予严惩。

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路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路亚峰的死刑,罪犯路亚峰已被执行死刑。

二、共同犯罪人数较多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高胜利伙同苗许真、蒋国晓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高胜利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蒋国晓、苗许真二人招聘了运输毒品人员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

高胜利指使苗许真、蒋国晓、鄂国兵等将毒资汇入贩卖毒品上线指定的账户,随后由鄂国兵、陈大伟、潘金树、刘小军、张明、林建明等采取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方式躲避警方的检查,多次将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等出资购买的毒品从云南保山、楚雄等地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蒋国晓、苗许真、蒋豪等人在驻马店市接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至漯河等地,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毒品并将毒品分多次销售给李志恩、张会昌、杜干伟等,在销售毒品过程中高胜利指使高涛、陈大伟、鄂国兵将毒品送给购买毒品的下线;卢春生、曹许生等人以销售为目的向杜干伟、张会昌、李志恩购买大量毒品。

其中,被告人高胜利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 150克,被告人苗许真、蒋国晓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卢春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450克,被告人杜干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100克,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贩卖海洛因约1 500克,被告人曹许生贩卖海洛因约660克,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陈大伟、张明运输海洛因约12 250克,被告人林建明运输海洛因约8 400克,被告人蒋豪运输海洛因约8 050克,被告人高涛运输海洛因约3500克。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卢春生、杜干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曹许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蒋豪、高涛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张会昌、李志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杜干伟、卢春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豪、高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

卢春生、林建明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蒋国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杜干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春生,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漯河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胜利等十六人死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三、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金元青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 2014年5月,金元青以生产油漆产品为由,租用虞城县杨集镇荒庄村西头兴农食用菌厂,安装设备,购买制毒原料,并雇佣工人大量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

2014年9月3日,虞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从兴农食用菌厂内查获已生产的羟亚胺、氯胺酮(俗称K粉)混合物29袋,共计725公斤,并查获生产原料、制毒设备等物品。

2014年9月14日,金元青在夏邑县车站镇朱楼村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查获的羟亚胺、氯胺酮混合物中氯胺酮含量为3.8%,羟亚胺含量为32.6%。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元青明知羟亚胺属制毒物品,仍开设作坊进行生产。

从金元青生产的羟亚胺中检验出毒品氯胺酮成分,虽然含量较少,但毒品不以纯度折算,且金元青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金元青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制造毒品,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元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以快递寄送方式贩卖毒品
2015年3月起,被告人华振兴通过QQ聊天等方式从网络上购买毒品,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其中通过QQ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冰毒22克,并以快递寄送方式贩卖给QQ网友潘振军、孙锐营等人供其吸食,从中获利1100元。

华振兴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被告人王春阳非法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5年3月起,被告人王春阳从网上购买甲苯、盐酸等化学品,从被告人王维杰处购买麻黄碱等原料在家中制作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20日,民警在王春阳租房处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冰毒成品1.13克、半成品85毫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振兴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春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制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维杰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华振兴有期徒刑六年;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春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维杰有期徒刑七个月。

五、教唆未成年人吸毒
2015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孙晓慧在上蔡县崇礼乡崇礼街石凤莲经营的客店128房间内,劝说未成年人郑某某(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吸食毒品冰毒。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晓慧以劝说、鼓动的手段,唆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孙晓慧教唆未成人吸食毒品,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晓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孙晓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孙晓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
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业德于在其家中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邵士端(已判刑)1.6斤
罂粟种子,邵士端伙同石兰珍(已判刑)等人用此罂粟种子在邵士端的养猪场内私自种植罂粟47800株。

2010年5月25日5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对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

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业德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朱业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被告人朱业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七、吸毒人员为占有毒品而抢劫杀人
被告人郝茂田与被害人葛朝伟同为吸毒人员。

2014年12月13日,郝茂田得知葛朝伟从外地购买毒品返回巩义,遂产生杀害葛朝伟占有毒品的念头。

同年12月14日下午,郝茂田以购买毒品为名,随身携带一把羊角锤来到葛朝伟家并留宿。

次日凌晨四时许,郝茂田趁葛朝伟熟睡之际持羊角锤朝葛朝伟头部猛击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并抢走葛朝伟的毒品。

案发后,郝茂田的亲属与葛朝伟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葛朝伟的亲属对郝茂田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茂田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过刑罚,其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处死刑。

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

据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郝茂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kx1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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