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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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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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典型案例: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背景王某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因为家庭条件不好,他在上大学期间遭遇了经济困难。

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他开始接触到了贩卖毒品的活动。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认识了一个毒贩,并开始从他那里购买毒品进行销售。

然而,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过程一天,王某在校园内向另外一个学生兜售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警方随后对其进行了审讯,并搜查了其住所,发现了大量的毒品和相关销售记录。

王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名逮捕,并被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

在接受审讯过程中,王某承认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是出于经济需要才参与其中。

同时,他还提供了其他涉案人员和供应链条中其他环节的信息,希望能够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脱身。

警方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

他们先后抓获了其他涉案人员,并且在他们的住所中搜查到了更多的毒品和相关证据。

通过进一步调查,警方成功锁定了整个毒品供应链条,并将涉案人员一一抓获。

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被认定为犯有贩卖毒品罪。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其他涉案人员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和犯罪程度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

同时,警方对于提供情报并协助侦破此案的王某进行了表彰,并向其家属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此案对于社会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通过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安定与公共安全。

同时,该案也成为类似犯罪行为者以及潜在违法分子的警示,起到了积极的威慑作用。

总结这个案例中的王某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者,他在经济困难的驱使下,选择了非法手段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通过该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系统对于毒品犯罪活动具有零容忍态度,并且能够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同时,该案件也反映出了社会对于大学生群体在经济上面临的压力和困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群体的经济援助和心理辅导,在源头上减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等人制造毒品案——制造甲基苯丙胺一基本案情2020年4月末,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商议制造毒品,寻找制毒场所并购置制毒仪器、工具、原料,从网上查询制毒方法。

后被告人顾某帮助采买制毒原料、化学试剂和制毒工具,协助制毒。

被告人张某协助查阅制毒方法,清洗制毒工具,负责生活起居和管理财务支出。

被告人任某某清洗制毒工具,后离开制毒场所。

2020年6月,刘某出资并指使顾某等人购买大量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从药物中提取制毒原料。

期间,王某某离开制毒场所。

刘某、顾某、张某持续制毒直至案发。

案后,公安机关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溶液200.67克、麻黄草83.32千克、麻黄草粉末473.75克等物品及制毒工具、化学试剂。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共同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

刘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

三典型意义面对巨额利益诱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满足贩卖、运输毒品中间环节,而把魔爪伸向了获利更大的毒品犯罪链条源头。

制造毒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是一起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和强化毒品源头治理的决心。

案例二程某贩卖毒品案——贩毒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2020年5月12日,李某(已判刑)伙同董某(已判刑)驾车从海城市出发前往湖北省天门市购买毒品。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近年来,我国在禁毒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缉毒力度加大,禁毒法规也日益健全。

然而,禁毒之路上仍充满艰辛和挑战。

以下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真实案例,以期引起对禁毒事业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一:某城市查获的大量毒品去年,某城市警方在一次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中查获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锁定了一个毒品窝点,并成功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在行动中,警方搜查到了大量的毒品,涉及的品种包括冰毒、海洛因等。

这次成功的缉毒行动为整个城市的禁毒工作注入了强心剂,也向毒品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案例二:禁毒教育带来的启发在某中学举办的一场禁毒宣讲活动上,一名退休的警察讲述了他多年来从事禁毒工作的亲身经历。

他生动有趣地描述了与毒品打交道的危险和可怕,用鲜活的案例让学生们深刻体会到毒品的恶劣影响。

这场宣讲活动让学生们对毒品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也提高了他们的禁毒意识,使他们更能够坚守远离毒品的底线。

案例三:法律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随着我国禁毒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通过严惩毒贩、打击毒品制造、加大追赃力度等措施,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许多重要的毒品案件被成功破获,一批危害社会的毒贩被绳之以法。

这些案例的成功打击,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行为,为禁毒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总结起来,尽管禁毒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那些真实而触动人心的案例所带来的教训。

禁毒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希望大家能增强禁毒意识,远离毒品,为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共同贡献力量。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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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4、石超故意杀人案
5、宁钢抢劫案
案例1
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

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

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
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

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

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

同月31日,王桂军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王桂军的房间搜出甲基苯丙胺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克。

同年8月9日,黄红中在大连市一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克、“麻古”克、海洛因克。

被告人王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被抓获,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

2010年上半年,王玉在大连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黄红中处购买共计37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后王玉通过吴小利(同案被告人)结识了王辉明、廖友全(均系同案被告人)。

同年7月,王玉、吴小利与廖友全、王辉明商议合作买卖甲基苯丙胺,由王玉出资,王辉明被留在大连市作人质,廖友全到四川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至大连市卖给王玉。

同月28日,廖友全携带甲基苯丙胺乘车到达大连市与王玉交接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廖友全处搜出甲基苯丙胺克,从王玉处搜出“麻古”克。

综上,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克、海洛因克,被告人王玉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克。

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黄红中在大连市将自己所有的手枪1支、子弹1发交给被告人王玉,王玉又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赵军善(已另案判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玉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红中、王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王桂军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王玉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吴小利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且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对黄红中、王玉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红中、王玉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另对同案被告人吴小利、王辉明、廖友全均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黄红中、王玉已于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二人共同出资去外地贩运毒品,均系毒品再犯,
孙弘还系累犯,均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彬,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无业。

1988年10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弘,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

198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1年9月因犯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99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4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7年6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俞彬、孙弘商议共同出资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浙江省杭州市贩卖。

同月21日,孙弘租车,俞彬乘飞机,分别从杭州市前往武汉市。

俞彬与他人联系购得毒品后,孙弘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杭州市。

同月23日16时许,孙弘在携带所购毒品前往俞彬住处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克、海洛因克、咖啡因克,另从俞彬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克、美沙酮克、巴比妥克、四氢大麻酚克。

此外,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孙弘在杭州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彬、孙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孙弘还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二人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俞彬、孙弘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4
石超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超,男,苗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

2011年5月7日晚,被告人石超与女友廖秋凤(被害人,时年21岁)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一酒吧喝酒,其间石超吸食氯胺酮。

次日3时许,石超到朋友游印波(被害人,男,殁年21
岁)的租住处聊天,并打电话让已回住处的廖秋凤前往。

后因游印波的女友易玉芳(被害人,殁年20岁)准备休息要求石超离开,石超与易玉芳发生争执。

石超打了易玉芳一巴掌,并拿起房间桌上的菜刀,用刀背击打易玉芳头部。

游印波见状上前责骂石超,石超又持菜刀先后砍击游印波、易玉芳,致二人大失血死亡。

其间,廖秋凤出言劝阻,亦被石超持菜刀砍击数次,受轻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石超饮酒、吸食毒品后,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超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石超已于2013年5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5
宁钢抢劫案
——毒瘾发作后因无钱购毒而结伙抢劫,致一人死亡,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钢,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

1997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

200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

201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宁钢和韦启良(已死亡)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携带三把尖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伺机抢劫。

宁钢、韦启良发现一饲料店内仅有店主王建萍(被害人,女,殁年54岁)一人,即进入店内对王建萍进行威胁、捆
绑。

因王建萍反抗并大声呼救,宁钢持水果刀割划王的颈部,韦启良将店铺大门关上,二人将王建萍转入里间卧室,用电风扇电源线捆绑后,持刀朝王建萍的颈、胸等处捅刺数刀,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人劫得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2570元)、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10元)及38盒香烟(价值311元)。

宁钢驾驶所抢电动车搭载韦启良逃跑途中,受到公安人员和群众追捕,二人弃车逃跑,宁钢被当场抓获,韦启良当场持刀自杀身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宁钢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宁钢参与预谋,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宁钢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宁钢已于2013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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