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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李某佳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佳为贩卖毒品与他人共谋向张某逵(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吉林省舒兰市。

李某佳接收毒品进行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均分。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佳与他人共同出资多次从张某逵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5千克。

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佳伙同被告人张某岐多次驾车将共计7.4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吉林省舒兰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由被告人张某伟向他人贩卖。

三人约定所贩毒品由张某岐、张某伟按每克180元的价格向李某佳支付毒资,所余利润由张某岐、张某伟均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拎包内、住所和毒品藏匿地等处共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4.176千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张某伟贩卖毒品数量大,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且系累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岐、张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佳死刑的刑事判决。

二、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年4月,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侯某(已判刑)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李某光欲购买毒品,并于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 机向李某光银行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

李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李某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

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

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

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

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

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

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

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

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二)全面调查落实监护主体,实现“无人管”到“有人管”,责任主体具体化。

为解决李某面临的“无人管”难题,中原区院确立“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实地走访,划定合适人选范围。

中原区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李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李家五兄弟逐户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平时与老二和老四两家关系更为亲密。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近年来,我国在禁毒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缉毒力度加大,禁毒法规也日益健全。

然而,禁毒之路上仍充满艰辛和挑战。

以下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真实案例,以期引起对禁毒事业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一:某城市查获的大量毒品去年,某城市警方在一次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中查获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锁定了一个毒品窝点,并成功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在行动中,警方搜查到了大量的毒品,涉及的品种包括冰毒、海洛因等。

这次成功的缉毒行动为整个城市的禁毒工作注入了强心剂,也向毒品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案例二:禁毒教育带来的启发在某中学举办的一场禁毒宣讲活动上,一名退休的警察讲述了他多年来从事禁毒工作的亲身经历。

他生动有趣地描述了与毒品打交道的危险和可怕,用鲜活的案例让学生们深刻体会到毒品的恶劣影响。

这场宣讲活动让学生们对毒品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也提高了他们的禁毒意识,使他们更能够坚守远离毒品的底线。

案例三:法律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随着我国禁毒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通过严惩毒贩、打击毒品制造、加大追赃力度等措施,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许多重要的毒品案件被成功破获,一批危害社会的毒贩被绳之以法。

这些案例的成功打击,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行为,为禁毒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总结起来,尽管禁毒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那些真实而触动人心的案例所带来的教训。

禁毒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希望大家能增强禁毒意识,远离毒品,为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共同贡献力量。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禁毒宣传案例1

禁毒宣传案例1

案例1、16岁的男孩小华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

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小华也不例外。

一次,在游戏机房里,小华认识了一群“哥们”。

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飘飘欲仙”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华的好奇。

当“哥们”怂恿他尝一口时,小华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

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

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学也没心思上了,甚至骗起低年级同学的钱。

这个小小年纪的“瘾君子”让我们在叹息之余,更为他对毒品的不设防而痛心。

案例2:庆生,17名青少年聚在一起吸毒1月5日22时许,天元区栗雨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天元区一农家乐别墅内,17名青少年聚众吸食毒品,有的还是在校学生。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餐桌上摆着自制的吸食麻古的工具和包装毒品的塑料袋。

这些人精神亢奋,笑声不断。

经调查得知,当天是胡某20岁生日,他包下了这座农家乐别墅,请“兄弟们”吸食麻古。

经审查,17名男子最小的才16岁,就读于市某职业学校,在学校是班长,家境不错。

他表示,没接触过麻古,是第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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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最新版·共108)编者按:2015年6月,笔者曾对当时公布的92个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按时间顺序进行了归纳。

一年过去,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数量已由92个增加至108个。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第011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死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第012号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集第0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054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

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集第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6集第108号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3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1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4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1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集第191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1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集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1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8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如何定罪处罚。

(以《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1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9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1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50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集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1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第284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4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1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5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1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2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7号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2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3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下家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下家处取回的数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下家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2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2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对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邮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2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9集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2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2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家庭成员参与毒品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第414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2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4集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2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第431号彭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3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7集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3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集第463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3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1集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3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工、生产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3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3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网络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责。

3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3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4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2号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4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4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贩卖、制造氯胺酮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

4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4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4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

4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

4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4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0号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

4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5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集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

5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又系毒品再犯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4号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当并案处理。

5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主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7号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5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

5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5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托运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5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6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6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6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1集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6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1集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6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集第605号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6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3集第617号智李梅、蒋国峰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窝藏、转移毒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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