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招[200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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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09)140号文执行告知单

苏建招(2009)140号文执行告知单

苏建招(2009)140号文执行告知单苏建招(2009)140号文执行告知单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将我县主要执行办法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

2、自行招标。

招标人自行招标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必须具有三名以上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有同类工程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且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心须在县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并邀请纪检监察、招标办相关人员参加。

除了结构、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采用资格预审的,网上公布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原因。

通常情况下,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施工图纸可收取成本费。

采用资格后审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只能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的“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4、评标方法。

一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5、保证金。

招标办对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差额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通过如东县财政专户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采用银行转帐(含银行汇票)方式,从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否则不予接受。

中标后项目经理变更函

中标后项目经理变更函

附件二:
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所需附件材料要求:
一、施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按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执行,可变更情形如下: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证明;
2.属于以上第3种情形的,提供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通知。

该通
知应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签署;?
3.属于以上第4种情形的,应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4.属于以上第5种情形的,应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
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二、监理项目总监变更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文,可变
更情形如下: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如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则执行省建设厅、监察厅苏建招[2009]140号文第二十二条对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承接工程的规定。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清理意见备注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1宁房管[1998]88号关于办理房改政策性售房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宁房管[1998]22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操作办法》的通知√3宁房管[1999]1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4宁房管[1999]103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的审核、过户、发证的程序》的通知√5宁房管[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作好落政发还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及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6宁房管[1999]279号关于涉外房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的协作意见√7宁房管[2000]135号、宁房改办[2000]31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宁房管[2000]178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9宁房管[2001]43号关于企业改革涉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宁房管[2002]123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1宁房管[2002]1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12宁房管[2002]22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13宁房管[2002]230号、宁价房[2001]278号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14宁房管关于当事人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2002]233号初始登记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批复15宁房管[2002]320号关于同意《简化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议》的批复√16宁房管[2003]55号关于简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请示的批复√17宁房管[2003]61号关于清理开发企业欠房欠费等问题的通知√18宁房管[2003]85号关于对已确权商品房再销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宁房管[2003]204号关于原大厂、浦口两区房改售房审批和办理权属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宁房管[2003]299号关于推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宁房管[2003]328号、宁工商厂[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2宁房管[2004]67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23宁房管[2004]6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4宁房管[2004]111号关于代管房产和无租拨借房产拆除补偿的有关规定√25宁房管[2004]114号关于房改房办理户名变更登记的批复√26宁房管[2004]128号关于批转产权市场出《关于印发〈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27宁房管[2004]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的通知√28宁房管[2004]189号关于同意发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批复√29宁房管[2004]322号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30宁房管[200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1宁房管[2005]11号关于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意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税款的通知√32宁房管[2005]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33宁房管[2005]209号关于做好职工备用金保全及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34宁房管[2005]27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的通知√35宁房管[2006]5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反担保问题的函√36宁房管[2006]8号关于天地新城周边商品房不予涉外出售、出租事宜的通知√37宁房管[2006]115号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38宁房管[2006]119号关于明确西善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房源分配计划的通知√39宁房管[2006]163号关于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40宁房管[2006]207号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41宁房管[2006]23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的通知√42宁房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宁房管[2006]27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4宁房管[2007]6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的通知√45宁房管[2007]9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46宁房管[2007]96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47宁房管[2007]10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的通知√48宁房管[2007]12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9宁房管[2007]151号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筹集产权调换房源的实施意见√50宁房管[2007]18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营性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51宁房管[2007]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52宁房管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监[2007]233号管办法》的通知√53宁房管[2007]25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54宁房管[2007]311号关于调整劈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标准的批复√55宁房管[2007]3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6宁房管[2008]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7宁房管[2007]310号《关于调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58宁房管[2008]150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9宁房管[2008]25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60宁房管[2008]278号《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61宁房管[2008]293号《关于处理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62宁房管[2009]77号《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3宁房管[200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64宁房管[2009]232号《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5宁房管[2009]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66宁房管[2008]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7宁房管[2009]23号、宁发改投资字[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68宁房管[2006]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69宁房管[2002]1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70宁公用字[99]118号南京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71宁公用字[2000]60号关于城市自来水计量到户的实施意见√72宁公用字[2000]203号关于对在我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安全适配性管理的通知√73宁公用字[2000]112号南京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74宁公用字[2001]157号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钢瓶阀门封口管理的通知√75宁公用字[2001]164号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76宁公用字[2001]254号南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资质自营转经营管理办法√77宁公用字[2001]501号南京市有奖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暂行办法√78宁公用字[2002]22号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79宁公用字[2005]149号南京市玄武湖及市区内河引水补水实施办法√80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81宁公用字[2006]377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82宁公用字[2006]355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指导意见√83宁公用字[2006]314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指导意见√84宁公用字[2008]8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5宁公法字[2008]43号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86宁公用字[2008]415号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87宁公法字[2009]29号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88宁建法字(2006)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32号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89宁建法字(2006)67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办法(暂行)》的通知√90宁建法字(2006)77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91宁建法字(2007)29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92宁建法字(2008)197号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93宁建法字(2008)2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治理暂行办法√94宁建法字(2008)27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95 宁建法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6宁建法字(2009)45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97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98宁建规字(2009)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9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 市建工局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101 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土石方固化的通知√102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03宁建工[2008]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宁建工字〔2008〕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05宁建工字〔2008〕4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06宁建工字〔2008〕4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7宁建工字〔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的意见》的通知√108宁建工字〔2008〕10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管理的通知√109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宁建工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宁建工字〔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制申报工作的通知√112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113宁建工字〔2009〕41号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114宁建工字〔2009〕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5宁建工字〔2009〕56号市建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6宁建工字〔2009〕61号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117宁建工字〔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118宁建工字〔2009〕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宁建工字〔2009〕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120宁建工字〔2009〕119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2宁建法字[2004]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123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124宁公法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与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5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127宁建工字[2008]139号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8宁建工规字〔2010〕2号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29宁建工字[2005] 112号关于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分站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130宁建工字[2008]143号关于印发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通知√131宁建字〔2010〕315号关于在混凝土管桩端部设置安全防护筋的通知√132宁建工字〔2004〕233号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133宁建工字〔2005〕64号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134宁建工字〔2006〕66号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的通知√135宁建工字(2006)20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36宁建工字(2002)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的通知√137宁建工字(2002)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38宁建基字(2004)19号宁建工字(200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139宁建工字(2005)11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140宁建工字(2006)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宁建工字(2006)1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2宁建工字(2006)2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43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44宁建工字[1999]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145宁建工字[200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使用、改造、更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46宁建工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7宁建工字[2002]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48宁建工字[2003]182号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通知√149宁建工字[2004]48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因工重伤事故管理的通知√150宁建工字[2004]12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151宁建工字[2004]2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2宁建工字[2005]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153宁建工字[2005]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4宁建工字[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实施意见155宁建工字[2006]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156宁建工字[2006]10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157宁建工字[2006]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宁建工字[2006]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9宁建工字[2006]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60宁建工字[2006]1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161宁建工字[2006]147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162宁建工字[200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63宁建工字[2007]3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工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4宁建工字[2007]8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165宁建法字(2003)525号关于印发《区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66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解除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话意见》的通知167宁建工字[2003]19号关于加强在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在“清理意见”相应的项目中打“√”即可。

苏建价站(2009)2号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建价站(2009)2号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处):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

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

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

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苏建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9〕4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公正、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活动中的诚信程度、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

综合考评主要依据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核准情况,监理合同履约情况,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监督强规执行等行为的记录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

局成立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入辖区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中心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入中心城区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局具体负责。

三、评标定标办法PPT课件

三、评标定标办法PPT课件

• 经济标得分EXCEL演示计分过程
2020/10/13
13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16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下列7个方面进行打分:
• 1、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分);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分);
•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分);
• 建议:
• 1、适当降低技术标的总分值;
• 2、对7个方面的评标因子结合工程特点做适当调整;比如 对于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工业厂房等不进行节能 设计的项目去除“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增加结合工 程特点的“本工程特殊专项施工方案”,比如:高支模, 深井降水、装配调装等
2020/10/13
16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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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
• 解读A、
技术标打分是评标办法C、D与评标办法A、B的区别
• 优点:施工组织设计的打分有利于弱化投标报价起决定作 用的因素,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重视工程质量,同时也 便于后期的施工管理。
• 缺点:施工组织设计枪手较多,一分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写的与实际施工完全脱节,成为谋 求中标的法宝。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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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
•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分); •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2分); • 7、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2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标指 标打分时,应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90%≦ 优<100%;80%≦良<90%;60%≦中<80%; 30%≦差<60%;计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投标 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得分(分值保留二位小 数)。

关于招投标中实行投标企业专职工程交易员

关于招投标中实行投标企业专职工程交易员

关于招投标中实行投标企业专职工程交易员摘要:本文从目前招投标监管市场存在的挂靠、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通过对投标企业实行投标报名实名制、专职工程交易员制、IC卡自助投标报名管理系统和对中标企业的五大员公示等制度进行阐述,对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稳定招投标秩序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围标串标工程交易员实名制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中挂靠、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促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结合“宁建规字(2011)4”号文《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投标企业投标报名实名制、专职工程交易员制、IC卡自助投标报名管理系统和对中标企业的五大员在“e路阳光”南京市建筑工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中标公示,以防止因信息不畅和不公开而发生“暗箱操作”。

一、实行企业专职交易员制,提高工程交易的监管力度。

每个投标企业必须携相关材料凭市民卡或身份证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一至四名专职工程交易员并对交易员进行指纹和人像采集备案,专门设计制作交易员IC卡,实行一员一卡,卡的表面印有交易员的姓名、相片、证号和身份证号及其权利义务。

交易员证号(卡号)既代表其本人,也代表其单位,与管理系统数据库储存的企业信息相对应。

交易员代表本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交易员证(IC卡)到交易大厅的电子触摸屏上刷卡,输入交易员证号确认后,电脑管理系统同步将投标企业名称固定,并自动生成具体日期。

交易员制度的实行可有效防止“假员”交易和挂靠。

投标交易员受法定代表人委派只能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一个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只能由一个专职交易员办理,主要包括投标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答疑、投标书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参加开标会、进场确认、中标备案等工作。

建设工程交易员制度的建立对遏制投标活动中的借资质挂靠现象、减少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会起到一定控制作用,有力保证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对施工企业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效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事项的办事效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30
•【字号】苏建科[2009]99号
•【施行日期】2009.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苏建科〔2009〕9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按期完成编制、修订工作。

编制、修订中的有关具体事宜,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

各主编单位在四月底前完成编制大纲编写,并与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联系大纲审查事宜。

附件:1、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
2、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
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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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

第五条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

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九条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

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 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

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

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

具体办法由各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以下统称“技术标”)进行评分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五)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

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一)放弃中标项目的;(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三)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二十条建立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各市、县(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网站的统一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时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的投标人予以扣分。

具体扣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网上公告的情况在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或有关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深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和动态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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