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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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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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国强二000年八月十七日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保障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居住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

居住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独身宿舍;公共建筑物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卧室,各类学校的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托老所的居室和其他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建筑日照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日照标准的两栋建筑物外主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一)临时建筑物;(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活居住建筑物和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三)建筑物的非主采光面(辅助房间多的一侧)及设窗山墙;(四)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物;(五)位于规划道路红线25米(含25米)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

第六条建筑日照间距、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建筑日照间距以两栋建筑物相对外主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个别突出部位(如阳台、楼梯间等)不计算在内,但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二分之一的,即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其室外设计地坪与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的差值计算。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9.居住建筑控制9.1 建筑间距、退让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有哪些控制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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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 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附: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定稿)
3、建筑工程南侧、东侧或西侧的平房,可按房屋使用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
4、新建的一层建筑工程遮挡现状住房阳光的,必须按第四章的规定处理。
二、第四条各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执行。
1、塔式建筑的侧面视同长边。
2、各项规定中所称“相对”系指生活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双方都有窗户时的相对,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第二条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是对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或间距系数)的规定,由于一层建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没有做硬性的规定,可按下列情况执行:
1、新建、扩建、翻建平房时,由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间距;
2、建筑工程与居住平房的东西厢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时,可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2•【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9.03.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生活居住质量,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卧室、活动室,各级各类学校教室,医院、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居室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安全、交通、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但生活居住建筑中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活居住的建筑,被遮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间距、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建筑间距系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建筑间距一般情况下,以遮挡建筑阴面外主墙面至被遮挡建筑阳面外主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墙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遮挡墙面与相对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二)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一般情况下,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遮挡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时,以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屋脊顶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不应考虑被遮挡建筑底部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屋顶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屋顶装饰物等局部凸出部分不应计入遮挡建筑计算的高度。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靳善忠二000年一月十三日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良好的日照、通风和方便、卫生的生活条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建设。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和防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

二类地区是指一类地区以外,南、北、西三个方向均至环城路,东至御河所围合的地域。

三类地区是指大同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不含一、二类地区的规划区。

第二章居住建筑间距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间距,适用于九层和九层以下(含底层商业建筑)的居住建筑建设。

第七条条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平行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2;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3;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垂直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且间距不得小于6米。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质量。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规定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促进城市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间距标准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且建筑高度和间距应当协调一致。

二、间距标准在制定间距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把握。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域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较小,以便满足人们的生活、交通和商业等需求。

而郊区和新城区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增大,以满足较大的居住区规模和自然绿化的需求。

此外,还需要考虑建筑之间的相对高度。

建筑之间的间距过小或过大都不利于人们的居住环境。

过小的间距会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防火等性能,过大的间距会增加建筑设备、材料和人力成本。

三、实际效果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有着直接影响。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适当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的噪声和污染,增加采光和通风,提升居住空间的品质。

同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火灾、塌方、地震和其他灾害的风险,提高人们的居住安全。

总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需要,制定相应的间距标准,确保城市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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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1、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2、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章建筑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2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筑单位建设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户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当单栋塔楼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系数不得小于1.0。

多栋塔楼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条例执行:
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该按照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与间距之和计算,并按照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表1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者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的系数不得下于1.2。

关于公共建筑的间距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小于上述(1、2)的规定。

如果塔式建筑遮挡的是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时,建筑间距系数按照上述(1、2)的规定执行。

但下列情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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