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五>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1、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中高层住宅间距参照多层住宅间距要求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1、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筑控制。
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3、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1.25倍。
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它主要涉及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
下面是对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的详细介绍。
首先,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私人空间和居住环境。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少于5米。
这样可以保证住户之间有足够的私密性,减少邻里之间的干扰。
此外,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还能保证阳光的照射和通风的流通,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住宅建筑之间的高度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的高度的1.5倍。
这样可以避免高大建筑对周围低矮建筑的遮挡,保持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对于多层住宅建筑的高度规范,一般来说不得超过20米,以保持小区内建筑之间的和谐和美观。
另外,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规范也需要考虑。
开间指的是住宅建筑之间的空隙或道路。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宽度应不少于12米,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并为小区内居民提供舒适的行走和活动空间。
最后,住宅建筑的设计也需要考虑周边的环境和景观。
例如,在住宅区内,建筑物之间的设置应尽量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建筑物应尽量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护周边的绿化带和公共空间。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旨在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的私密性和居住空间,以及保持周边环境和景观的美观和和谐。
这些规范对于住宅区的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有助于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宜居的居住环境。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摘要:一、引言二、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标准规定1.相关规定2.影响因素三、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实践应用1.工程案例分析2.间距调整策略四、注意事项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建筑与老建筑之间的基础间距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基础间距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稳定,还涉及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至关重要。
二、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标准规定1.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新建建筑的基础底面位于既有建筑基础底面之上时,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不宜小于既有建筑基础宽度的2倍。
(2)当新建建筑的基础底面位于既有建筑基础底面之下时,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不宜小于既有建筑基础宽度的1.5倍。
2.影响因素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确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建筑物的类型和结构形式;(2)地基土的性质、承载能力及水位情况;(3)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道路、管线、绿化等。
三、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实践应用1.工程案例分析某城市一新建住宅小区,相邻地块为一老旧居民区。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整,确保了两者之间的安全稳定。
2.间距调整策略(1)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的基础间距,合理布局建筑空间;(2)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建筑基础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承载能力;(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合规性。
四、注意事项与建议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合理性;2.建设单位应充分了解周边环境,合理规划用地布局,避免因基础间距问题引发纠纷;3.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施工质量;4.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问题的监管,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建筑有着与人类息息相关的重要地位。
除了提供人类基本的居住生活需要,建筑也被用于其他社会活动,如商贸、娱乐等等。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城市中的建筑密度也逐渐增大,这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开始显现。
为了保证城市生活的舒适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各国城市规划多数都建立了建筑间距制度。
建筑间距制度是什么?建筑间距制度是城市规划中常用的一种法规,它规定了城市中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距离和相互关系。
建筑间距制度通常包括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开敞空间、落客区等。
建筑间距制度对城市规划非常重要,能够避免建筑物之间的口角、接触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城市空气流通、光照充足,提高城市环境的质量。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规划制度。
它决定了城市中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距离,包括住房、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生活性建筑之间的距离。
具体来说,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由于生活性建筑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如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等。
因此,城市规划要合理布局生活性建筑,保证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也可以保证城市空气流通、光照充足,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通过生活性建筑之间的科学布局,可以使得城市中绿化、自然景观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避免各种城市环境问题的产生。
保障城市安全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也可以保障城市的安全。
由于生活性建筑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如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等。
因此,城市规划要保证不同生活性建筑之间的距离,避免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的相应政策和法规对于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各国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下面列举几个经典案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定,居住小区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jiànzhù)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gāodù)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dì pínɡ)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qítā)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民用建筑设计(shèjì)通则》4.3 建筑高度(gāodù)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壹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壹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壹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壹)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俩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俩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俩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和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壹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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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
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环保、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规范、有关标准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
行:
1、与被遮挡住宅的日照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新区不小于1:1.74,旧城改造不小于1: 1. 63;北戴河区新区不少于1:1.73,旧城改造不小于1: 1. 63;山海关区新区不小于1:1.75,旧城改造不小于1:1. 64;南戴河、黄金海岸度假区不小于1:1.73。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照新区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4、多层条式住宅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1;增加长度超过1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再增加0.1。
5、多层住宅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计算。
6、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多层、低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7、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
(二)高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至16时。
2、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 15°)。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高层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标准。
4、高层住宅之间及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多层、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
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6、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新建的高层住宅与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5米。
(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
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视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其间距应满足视线干扰间距不小于18米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
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1)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10KV最小垂直距离3.0米
35KV最小垂直距离4.0米
66KV—110KV最小垂直距离5.0米
154KV—220KV最小垂直距离6.0米
330KV最小垂直距离7.0米
500KV最小垂直距离9.0米
800KV最小垂直距离15米
(2)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10KV最小水平距离1.5米
35KV最小水平距离3.5米
66KV—110KV最小水平距离4.0米
154KV—220KV最小水平距离5.0米
330KV最小水平距离6.0米500KV最小水平距离8.0米800KV最小水平距离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