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间距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建筑物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

科学布局
在某工业园区的防火与安全间距布局中,根据各建筑 物的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 了不同功能区域,并设置了相应的防火间距。例如, 对于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小 于12米;对于甲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规定不小于25米。此外,还考虑了园区内道路、消防 车道和消防作业场地的设置,确保工业园区内的安全 。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安全 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同时应加强监督和 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对未来工作的建议
01
进一步研究和推广新型的防火技术和材料,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 防火性能。
02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物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增强人们的火灾防范意识。
案例一:某商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设计
合理设计
在某商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设计中,考虑 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地形和 城市规划等因素,合理设置了不同建筑物之 间的防火间距。例如,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与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物 的高度、使用功能、耐火等级等因素,规定
了最小9米至13米的间距范围。
异同点概述
相同点
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都是为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防止火灾 蔓延和减少火灾损失。
不同点
防火间距主要关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蔓延速度,而安 全间距则更注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人员安全。
具体异同点分析
耐火等级与结构安全
防火间距要求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 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这个距离是 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蔓延速 度来确定的。而安全间距则更注重建 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建筑物与危险 源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减少建筑物受 到的潜在威胁。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物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1. 建筑高度1.1 建筑高度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顶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通常以米为单位进行衡量。
建筑高度在建筑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影响着建筑的外观和形态,还直接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 影响建筑高度的因素1.2.1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建筑高度常常受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限制。
不同城市会制定不同的规划要求,以控制建筑的高度范围。
一般来说,市区和商业区的建筑高度较高,而住宅区的建筑高度相对较低。
1.2.2 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建筑高度还受到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的限制。
对于较高的建筑,需要考虑风荷载、地震等自然力的作用,以及建筑物自身的抗倾覆和抗震能力。
因此,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对建筑高度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
1.2.3 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不同的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也会影响建筑的高度。
例如,办公建筑需要提供充足的工作空间和设备放置空间,因而通常会较高。
而住宅建筑则注重居住舒适性和私密性,因而相对较低。
1.3 建筑高度的分类1.3.1 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在两层到三层之间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5米。
低层建筑常见于住宅区和郊区,具有较低的密度和较高的绿化率。
1.3.2 中层建筑中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在四层到十层之间的建筑,高度一般在15米到30米之间。
中层建筑常见于商业区和城市中心地带,常用于商业办公楼、酒店和购物中心等。
1.3.3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超过十层的建筑,高度一般在30米以上。
高层建筑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常见于商业中心和城市发展区,如摩天大楼和超高层建筑。
2. 建筑间距2.1 建筑间距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通常以米为单位进行衡量。
建筑间距在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之间的交流、透光性、通风性以及对景观、人行道等的影响。
2.2 影响建筑间距的因素2.2.1 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建筑间距往往受到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限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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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10.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0.2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2.1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10.2.2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10.2.3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10.2.4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10.2.5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10.2.6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0.2.6.1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10.2.6.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10.2.6.3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10.2.6.4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10.2.6.5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0.2.6.6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10.2.6.7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10.2.6.8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6.9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
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10.2.6.10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0.2.6.11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10.2.7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10.2.8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3.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10.2控制。
10.3.2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10.4控制。
10.3.3 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10.2控制。
10.4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4.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10.4.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10.4.2
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10.4.3 除10.4.1与10.4.2 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3.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10.4.3.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10.4.3.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0.4.3.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10.4.3.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0.4.3.6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