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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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4〕9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3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第五条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区片Ⅰ: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1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2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个行政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市林场部分、水东苗圃、农垦场。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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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
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监、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区域为公路用地。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三)挖砂、采石、取土;(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的土地。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第三条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
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丽政发[2004]80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80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计划和目标,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莲都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按照职责做好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结束——。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2002〕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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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6日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职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程序正当。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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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
1、控制原则
(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
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3)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米,低层住宅应大于4.5米。
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22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5)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或其它非居住类用房),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附属设施部分的高度。
2、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4)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20米。
3、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4、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
低层住宅山墙端距应大于4.0米。
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5、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计算。
6、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并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可按《医院、学校建筑间距控制表》规定执行。
7、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
(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7.4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1、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物规划控制高度或规划限制高度。
2、沿主要道路(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含路边绿带)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2倍,即:
H≤1.2(W+S)
(2)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含路边绿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3)沿路(街)建筑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3、沿道路(包括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
4、建筑物除后退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尚需满足消防、防灾、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各居住生活小区以规划街区划定封闭管理围墙,不得按开发地块界线设置围墙。
围墙沿街退道路红线≥0.5米,采用通透式形式。
6、一般建筑物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控制执行,特殊建筑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注:有道路绿线控制的,则按道路绿线控制后退,工业建筑一律后退道路红线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