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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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为了维持城市的分布、保持空间秩序以及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大多数城市都有严格的建筑规定和设计准则。

在多数城市中,控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开放空间的大小,除针对住宅开放空间的设计以外,关于建筑之间的间距还需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如安全性、可达性、环境保护与城市生态、邻里关系、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等等。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这通常基于城市的规模、发展阶段、人口密度、文化和气候条件等因素。

在城市规划的早期阶段,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通常很大,以确保居住者的开放视野和充足的阳光查询。

然而,这样的规定通常会导致城市扩张缓慢,增加了对土地的需求和城市成本。

新影响因素的出现和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城市规划的方式,增加了对居住建筑之间间距的限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生态环境。

根据规划,居住建筑之间的间隔可以由若干因素决定,包括建筑高度、距离、建筑物使用范围和开放空间的需求。

除了最低间距的法定要求之外,每个建筑物的设计都应该考虑到周边建筑和道路的条件,例如交通状况、路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需要等等。

一些城市规划师认为,过大的间距可能会增加空地或草坪图案设计,在狭小的空间中进行均衡的太空分配,进而增加城市造价;而过小的间距则可能会阻碍城市治理、卫生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并且不利于社区健康的发展。

因此,规划和管理人员需要十分谨慎地决定合适的建筑物间距,以确保城市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

在居住建筑之间设立充足的间距可以带来多种优点。

首先,它可以增加建筑之间的通风和阳光,使建筑处于更健康的环境中。

其次,它可以增加交通道路、停车地点和其他公共空间作为市民的使用,以及增加更多的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

最后,这样的控制还可以使城市的安全性和自然灾害的抗风能力更强,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

除了规定的最低间距外,建筑物之间间隔的控制也要兼顾城市发展中的不断变化需求,随着人口密度的变化,城市进一步开发的需要,以及新市民对空间使用方式的需求,应该随时进行调整。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对于住宅区、公寓楼、别墅等各种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布局等方面的规定与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科学、安全、生态性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进行说明。

一、间距控制的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其主要目的是:1、室外环境条件:不同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会直接影响到室外环境的优劣程度。

例如,过于紧密的建筑群会造成本区域的环境恶劣,影响空气流通和自然景观的观赏效果,而过于稀疏的建筑群也存在过度的人为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发展和规划的要求。

2、人类生活条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也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

例如,过于紧密的住宅群,不仅会降低生活品质,还会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而一定程度的稀疏和分散,则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私密性、观赏环境和生活休闲空间等。

3、安全防护:不同类型的居住建筑之间,存在着房屋之间、墙壁之间、通道之间的间距控制。

这些控制目的,旨在确保居住建筑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消防逃生通道,避免因紧密排列的建筑而导致的火灾、地震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间距标准的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其制定需要参考各个城市或国家的不同要求。

具体的标准,可根据建筑类别、功能、所处的环境和城市布局等多个方面来制定。

以北京城市规划为例,目前针对房屋之间、墙壁之间、通道之间等不同条件制定了以下标准:1、房屋之间:北京市规定,房屋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米。

2、墙壁之间:北京市规定,墙壁之间(不包括马路边界的墙)的间距应不小于4米。

3、通道之间: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群内通道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米。

以上标准,旨在兼顾室外环境、人类生活、安全防护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对于具体的城市或区域,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细化或调整。

三、间距标准的执行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针对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制定了相关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2011-11-19阅 17371 转 1009.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间距、退让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 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规定。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建筑高度: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 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分享:(1) 25%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多层 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中高层 --- 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注:1、H 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W 15°。

3、南北向方位角> 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 高层一一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1) 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3)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 米。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 rf以下用地的仍按表执行。

集体宿舍按表应取值的倍计,且不得小于 6 米。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 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小区建筑物间距标准

小区建筑物间距标准

小区建筑物间距标准根据楼层高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是多层(4-6层及以下)的建筑楼间距应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的楼间距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的楼间距应为13米。

建筑的间距的控制是为了让住户的工作、生活的质量以及安全得到保障,从而满足每天必须的日照时间、采光、通风以及隔音的要求。

国家规定,房屋前后楼的间距:普通的小区居民楼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的来进行计算。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冬至的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的。

房屋左右的间距是多层和多层建筑房屋间距是6米,多层和高层(12层以上)的间距是9米,高层和高层的间距是13米。

楼间距的生活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采光、通风、隐私以及防噪,采光效用尤为突出。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曲靖中心城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件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间距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

其中:1.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

2.高层建筑与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超高层建筑间距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成果具体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老年人设施、残疾人设施、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视为居住建筑控制建筑间距。

第二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应不少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的面积应不少于1/2。

(七)有日照要求的项目,须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无日照要求的项目,提供多点日照和线上日照分析结果,日照分析应符合《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第三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按《建筑间距布置示意图》《不规则平面建筑间距计算面宽示意图》的计算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拼接应按《曲靖中心城市建筑拼接示意图》(见附件8)的要求执行。

拼接建筑应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不允许单点对角拼接,允许错位大面拼接和切角拼接。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有哪些控制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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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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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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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住建筑控制
9.1??建筑间距、退让
9.1.1??
9.1.2??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
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位于城市新区的?
9.1.7??
9.1.8??
9.1.9??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位于新区?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10?非居住建筑控制
10.1.1??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1.2??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防火间距。

10.1.3??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10.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
距取值。

10.1.5??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10.1.6??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10.2??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0.2.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0.2.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2.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2.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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