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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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沈建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沈建发〔2020〕19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103号)、《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制等制度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工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治,彻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2020年3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纳入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及银行代发制等制度,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正规、农民工工作月清月结。

到2020年底,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的重要一环。

为此,住建部已将平台应用情况列入对各省的工作考核,定期排名通报。

近期,住建部数据显示,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排名靠后,主要问题是平台数据更新率过低。

为尽快扭转落后局面,确保年度考核指标圆满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是落实住建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平台应用,有效发挥平台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息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有关企业,落实省厅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实名信息、考勤数据、专户绑定、工资代发、项目建设状态等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

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诚信加分;对信息不完善、数据更新不及时的在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拒不实施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实施诚信扣分、暂停招投标等信用惩戒。

三、做好培训对接。

坚持按需培训导向,采取分批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切实做好应用培训工作,各地要明晰企业培训需求,主动做好沟通衔接,增强培训针对性,务求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问责。

我厅将采取实地督导、随机抽查、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各地应用平台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考核排名,结果抄报各地党委、政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杭建市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0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24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考勤信息和准备第三章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第四章检查和奖惩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对象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是指通过手机扫“杭州工地码”二维码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考勤信息,自动录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应用系统)。

采用二代身份证、人脸、指纹、虹膜等其他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信息采集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采集信息录入实名制应用系统。

关于实行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的通告

关于实行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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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的通告
各标段、各施工单位及各参建工人:
为了确保参建工人能够领取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又能有效避免“恶意讨薪”现象的发生,甲方(开发商)现通告如下:
一、凡参建工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甲方报
到。

否则,甲方将不能对本人在该项目的工资发放
尽到其监管的义务。

二、该考勤表只能证明参建工人的基本信息,其应发数
额和应发和比例、必须以参建工人和建筑商签订的
劳务合同为依据。

三、考勤表有甲方统一印制,每天在规定的时间点进行
统计,并有本人和建筑商代表签字。

并在备注栏内
写明日工或包工。

四、每月5号前建筑商应将所有出勤明细(出勤表要有
出勤本人签字),及本月汇总表报甲方“考勤专员”。

考勤专员将建筑商上报的考勤表与甲方现场的每
日考勤表进行核实后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五、凡未有在甲方考勤备案的参建工人,一律不在甲方
监管工资发放的范围。

特此公告。

衡水公司
可编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市政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为了持续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创新劳务用工监管方式,维护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市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自2017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包含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地铁、城建PPP项目)在建(主体封顶除外)和新开工项目按要求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实施方式及目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以“西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为平台,涵盖承包企业、作业企业、监管机构、建筑工人四个层面(见附件1),通过工程项目的门禁系统制作实名制一卡通实现全覆盖。

通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时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地考勤、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信息,同时查询工人职业履历、招聘信息、工资查看、考勤查询、班组建群等多种人性化功能,利于行业管理部门收集最新的工人实名制信息、劳动合同、工资信息以及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等“大数据”,逐步实现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打造新型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浙二建人〔2016〕45号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根据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杜绝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事件,维护集团和社会稳定,在集团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同时规范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及范围:1、试点阶段(2016年7月至9月)。

确定新材料城、宁波银行、安吉自然博物馆、北仑泰河中学为试点项目,从7月1日起要求推行实名制考勤,建筑工人工资由总包方通过银行代发。

2、推广阶段(2016年10至2017年2月)。

各分(子)公司确定两个项目进行推广(少于两个项目的全部推行),推广项目名称各单位于9月15日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全面实施:2017年3月1日起在整个公司范围全面实施。

二、具体要求:(一)实名制考勤1、试点项目要建立完善的实名制考勤系统,配备好软、硬件设施,项目部设劳务管理员,劳务公司按项目规模大小配备劳务管理员和实名制考勤员。

2、劳务公司按建筑工人管理“五清”(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要求,负责做好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进场安全教育、考勤单、工资表等台帐资料。

同时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通过制卡设备形成每个人独有的智能身份识别卡,建筑工人只有在取得智能身份识别卡后,才能进场施工作业。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劳务公司负责承担,情节严重的限制在公司内部承包劳务业务。

3、进入现场的建筑工人每天必须进行实名制考勤,按月分班组形成实名制考勤记录,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建筑工人工价,经作业班组长、劳务公司实名制考勤员、项目劳务管理员、项目施工员、项目经理确认后系统生成工资表。

(二))劳务费结算1、项目劳务分包必须按照集团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劳务招标,各单位根据中标的劳务公司,按照集团标准劳务合同文本分阶段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维护建筑工人权益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已成为必然趋势。

为此,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在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工资支付。

具体通知如下:一、实名制考勤的目的和意义实名制考勤是为了减少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实名制考勤,我们可以实时掌握工人的出勤情况,确保工资按劳动时间和质量合理支付,杜绝工资拖欠和隐患存在。

二、实名制考勤的具体要求1. 所有参与建筑项目的工人都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包括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

2. 工地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工人的登记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工人在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指定位置进行刷卡签到,每天只能签到一次,不能代签。

4. 工人在离开工地时,需要按指定位置进行刷卡签退,每天只能签退一次,不能代签。

5. 工地负责人需要做好登记记录,包括签到时间、签退时间等,以备查验。

三、工资支付的规范要求1. 工资支付必须按照工资发放标准和实名制考勤记录进行,严禁随意减少或拖欠工人工资。

2. 工资支付应当合法合规,且应及时支付,确保工人及时领取应得工资。

3. 工资支付信息应向工人进行公示,并妥善保管工资支付记录,以备查验。

4. 如有工资支付争议,工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公司将积极处理并保障工人权益。

四、通知的执行和监督1. 所有工地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和工资支付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2. 公司将对各工地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工地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考勤执行情况,确保工资支付和考勤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4. 工人有权利举报工资支付违规行为,公司将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通知的落实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实名制考勤的改革和相关系统的搭建,确保实名制考勤的顺利推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势在必行。

为此,特制定并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将相关通知如下: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筑工人是建筑行业的主力军,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建筑行业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建筑工人身份不清、工资拖欠、劳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实名制管理,可以准确掌握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从业经历、技能水平等情况,为企业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提高施工效率。

同时,实名制管理有助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实名制管理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实名登记建筑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技能等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培训记录、从业经历等。

2、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人进行考勤管理,记录工人的出勤情况。

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人工资支付和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3、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中,实现工资支付的实名制管理。

严禁通过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工资,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4、培训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通过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5、诚信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诚信档案,对建筑工人的违规行为、劳动纠纷等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通信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工会组织,按照各自在实名制信息凭条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建工程项目落实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进行监控。

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建建设厅规定的其他专业人员)。

建筑工人是指建筑业企业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凭条的入网注册。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数字证书,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进行入网注册和企业有关信息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各类分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签订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入网注册,应当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办理;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所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盟市住建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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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浙二建人〔2016〕45号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根据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杜绝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事件,维护集团和社会稳定,在集团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同时规范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及范围:1、试点阶段(2016年7月至9月)。

确定新材料城、宁波银行、安吉自然博物馆、北仑泰河中学为试点项目,从7月1日起要求推行实名制考勤,建筑工人工资由总包方通过银行代发。

2、推广阶段(2016年10至2017年2月)。

各分(子)公司确定两个项目进行推广(少于两个项目的全部推行),推广项目名称各单位于9月15日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全面实施:2017年3月1日起在整个公司范围全面实施。

二、具体要求:(一)实名制考勤1、试点项目要建立完善的实名制考勤系统,配备好软、硬件设施,项目部设劳务管理员,劳务公司按项目规模大小配备劳务管理员和实名制考勤员。

2、劳务公司按建筑工人管理“五清”(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要求,负责做好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进场安全教育、考勤单、工资表等台帐资料。

同时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通过制卡设备形成每个人独有的智能身份识别卡,建筑工人只有在取得智能身份识别卡后,才能进场施工作业。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劳务公司负责承担,情节严重的限制在公司内部承包劳务业务。

3、进入现场的建筑工人每天必须进行实名制考勤,按月分班组形成实名制考勤记录,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建筑工人工价,经作业班组长、劳务公司实名制考勤员、项目劳务管理员、项目施工员、项目经理确认后系统生成工资表。

(二))劳务费结算1、项目劳务分包必须按照集团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劳务招标,各单位根据中标的劳务公司,按照集团标准劳务合同文本分阶段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必须附有各班组详细的劳务承包内容、工程量、劳务单价、点清工的计取方式(点清工的总量根据各班组承包内容确定上线,原则不得大于总额的10%)。

其中劳务工程量应由成本管理模块中劳务预算工程量作为班组招标的依据,在成本管理模块尚未完成前,应统一编制《班组劳务工程量计算表》(详见附件一),由分公司预算部门审核,分公司分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批准。

按照每各班组投标的工程量和单价形成劳务合同的总价。

2、班组劳务工程量变化的审批。

各班组劳务工作范围、内容增加时,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并报集团审批,详见附件二《班组劳务工程程量增加变动审批表》。

1)、项目预算人员根据实际施工图与投标施施工图的变化、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中标的劳务单价等资料编制新增或减少的劳务预算。

2)、工程量变化新增(或减少)劳务预算审批流程:项目预算员发起→项目施工员审核→项目经理审核→分公司预算部门审核→分公司财务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各岗位职责详见附表二)。

3)、劳务补充合同签订流程参照劳务合同签订流程办理。

3、劳务费按月结算。

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5-·10日前对上月已发生的劳务工作量完成结算审核并上传发起审批流程。

劳务结算表详见附件三《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务公司劳务费结算表》1)、劳务费结算审批流程:项目施工员提交审批→项目预算员→项目经理→预算负责人审核→分公司分管领导→分公司经理→集团市场部、生产安全部→分管领导。

(各岗位职责详见附件)2)、各班组劳务结算总额应根据成本管理模块中当月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对比控制,在成本模块未完善之前,各班组劳务总额应控制在自行完成工作量的25%以内,对超出该比例的应控制管理。

(三)建筑工人工资支付1、劳务费支付账户建立,首先中标的劳务公司必须与集团签订劳务费支付共管账户协议,由劳务公司专门设立银行账户,用于与集团公司中标项目的劳务费支付。

其次,各分(子)公司在集团结算中心设立建筑工人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仅用于项目部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以其他方式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2、分(子)公司、项目部每月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协议进行结算。

班组的当月劳务结算额项目部按签订的协议条款拨付后不够足额支付作业人员工资发放额度的,需将垫付款项交到公司设立的建筑工人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班组的当月劳务结算额项目部按签订的协议条款拨付后支付作业人员工资发放额度有结余的,按相关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后可以归还班组垫付款项。

没有按月结算劳务工资不能支付劳务费用。

3、项目负责人要落实项目劳务管理员对根据实名制考勤情况编制的工资表进行审核,并经劳务公司、班组长、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上传项目管理系统审批。

工资表审批流程:项目劳务管理员→项目经理→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批准4、项目劳务管理员根据已办理的劳务结算单、月度劳务发放工资表办理劳务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流程。

根据已批准的资金支付计划、及已批准的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表,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发起项目劳务支付审批流程,经批准后由各分公司财务部门提交劳务工资支付金额到双方共管账户,同时由分公司财务人员与劳务公司财务人员共同按照工资表把当月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

分公司财务对每个建筑工人签字的工资表及汇入工人工资卡的银行凭据的有关复印件装订成册。

劳务费支付审批流程:项目劳务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分(子)公司经理→财务部→结算中心→出纳办理5、建筑工人工资应按月结清,如发生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班组、劳务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扣分,恶劣的记入黑名单,不得参与集团公司劳务招标。

6、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劳务公司、班组应做好劳务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形成清算单,经班组、劳务公司、项目经理确认,报分公司审批后,余款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

7、根据项目劳务结算及支付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劳务结算、支付情况汇总表》。

详见附件四三、其他要求:1、以后凡在建工程的劳务公司或班组招标过程当中,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司在实名制考勤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上的要求,参与投标的劳务公司或班组长要就此作出相应承诺,作为参与投标的前置条件。

2、劳务公司应严格按照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劳务费也不应含有主要材料费、机械费和周转材料费等其他与劳务分包无关的费用。

附件:《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附表一、劳务费结算表附表二、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汇总报表附表三、班组劳务工作量增加变动审批表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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