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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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的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与平台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所辖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检查、抽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设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必要的。

本细则旨在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2. 定义- 建筑工人:指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维修或者相关工作的个体劳动者。

- 实名制管理:指对建筑工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和管理的制度。

3. 建筑工人信息登记3.1 登记要求- 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集建筑工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经验、技能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建筑工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3.2 信息审核- 工地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验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如发现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建筑工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核实。

4. 建筑工人信息管理4.1 信息存储- 工地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建筑工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2 信息查询- 工地负责人和监管部门应当有权查询建筑工人的信息,以确保工地的合规运营和安全施工。

5. 处罚与监督5.1 处罚措施-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建筑工人,工地负责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限制用工等。

- 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建筑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5.2 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确保其落实和执行。

- 建筑工地负责人和建筑工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6. 维护建筑工人权益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培训。

7. 其他规定- 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相关人员应当注重保护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以上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工地负责人和建筑工人应当共同遵守并落实该细则,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质量,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

第二章实名制登记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

2. 登记内容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安全培训情况等。

3. 登记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

5.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二节登记流程1. 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

2.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格。

3. 建筑施工单位应核对建筑工人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复核核实。

4. 审核通过的建筑工人信息将被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颁发相应的实名制标识。

5. 建筑工人可通过实名制标识进行施工场地准入和工资结算等操作。

第三节信息管理1.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

2.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3.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留存建筑工人的历史记录和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为后续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建筑工人资质审核1.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工人的相关资质,确保其从业资格合法有效。

2. 建筑工人资质审核应包括技能考核和安全培训等环节。

3. 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人不得参与施工作业。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1. 实行严格的工地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工地。

2. 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施工秩序,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节日常监督检查1.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管部门可随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连通、共享。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名制管理权限,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对建筑企业报送的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完整、及时、准确。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并向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负责对本单位投资工程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 1 - / 6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山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细则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
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 1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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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xx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检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

对未按约定实施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督促整改。

未整改的,涉及实名制管理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报告;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雇佣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做好建筑工人信息的登记、核实与录入;对实名制相关数据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记录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建市〔2019〕18号规定,通过门禁系统或手机APP考勤程序,采用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

总承包企业可自行选择身份采集、实名制考勤设备或手机APP考勤程序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对项目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按建市〔2019〕18号规定,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取费标准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录入工程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相关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六条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

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同一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可设立一个工资专户,在工资专户下按项目分账簿进行资金管理。

人工费总额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向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直接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省实名制平台。

第十八条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对专户资金负日常监管责任,收到工资表及相应支付凭证等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系统开发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公开实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配合主管部门、企业做好实名制系统对接服务工作,不得设置壁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并
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调查处理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总承包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

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总承包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指定、强制使用产品服务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不得在xx省销售与实名制有关的产品和服务。

对违规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

一经核实,将予以曝光,并限制其在xx省开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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