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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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峻阻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形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25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峻阻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形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证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紧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意地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公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形。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形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五条公司系统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阻碍的自然灾难和突发性公共灾难,成立防汛、抗震救灾、防止非典、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研究领导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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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5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 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 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 2007年,电监会正式启动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条例 》制定工作,2008年1月形成送审稿,2011年6月15日在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并于2011年7月7日正 式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第三部分 《条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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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3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 2005年电监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 号令)及有关配套规章,对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493号令),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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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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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第三部分 《条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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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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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 《条例》适用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 对于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 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人员伤亡 数量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 的,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 因发电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制定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xx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xx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xx兆瓦。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颁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颁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颁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
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大坝与安全》
【年(卷),期】2005(000)001
【总页数】1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
【相关文献】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令 [J],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J], 柴松岳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J],
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颁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J],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第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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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建设工程事故,规范建设工程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大唐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唐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建设工程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建设工程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建设工程事故或者阻碍建设工程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山西分公司和新能源公司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直接构成了影响,应认定为一类障碍。

(一)l10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

(二)35、110、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造成少送电。

(三)由于本风电场原因造成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四)运输工具损坏,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五)经公司安全生产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第十条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
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一)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2 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3 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二)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l 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

3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4 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5 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超过4小时。

6 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7 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8 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9 35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变压器故障。

10 35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11 35kV线路带电作业发生瞬间接地。

12 35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13 备用励磁调节装置不能正常备用;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14 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15 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16 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自坠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17 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18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
19 组立杆塔、搭脚手架(台)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三)继电保护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 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3 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4 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
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5 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供电超过8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6 错投、错停电气设备保护。

7 母线PT二次失压。

(四)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 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2 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3 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4 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 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6 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五)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发供电主、辅设备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3 贵重仪器、仪表,造成损失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4 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5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六)经公司安全生产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第十一条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
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风电场自行制定。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各风电场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和省公司如实报告。

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二)一类障碍和二类障碍由省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调查;
(三)异常和未遂由各风电场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风电场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风电场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风电场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风电场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
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风电场、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公司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风电场、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一类障碍和二类障碍由省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调查。

由风电场于三日内填报一、二类障碍报表,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资料存档。

一、二类障碍报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范、障碍经过及处理意见、暴露问题、责任人、防止对策、执行人、完成期限。

第十六条风电场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大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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