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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甬土资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同时,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课题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甬政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38 号)精神,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森林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土地执法监管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7]9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2
【实施日期】2017.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
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准改革要求。

要坚持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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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负责市级矿业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和划出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职责。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责。

3.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对建设用地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全市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相当有限,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发造地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开发造地的规划编制科学编制造地规划。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围涂造地和建设用地复耕是我市耕地补充的主要来源,也是开发造地工作的重点。

开发造地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开发造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相关工作。

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政策,兼顾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造地区块优先纳入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甬政办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实施,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涉矿工程日渐增多,给我市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些地方依法管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不强,以各种理由规避采矿权审批。

一些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开采、使用和销售矿产资源,对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较大影响。

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建设单位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出发,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挖山体,开采、挖取宕渣、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应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甬政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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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4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9
【实施日期】2005.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
见》(甬党〔2004〕26号)精神,现就本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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