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pdf

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 [1999]1283 号)文件执行。
2、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1)167 号、苏财综(2001) 87 号]。 3、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的费率不包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如需计算钢筋及预埋件则按 12 元/吨另行计算。 4、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5、计价表计价法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的费率为第 6 项的两项费率之和。
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 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 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 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 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省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 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 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 号) 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原江 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 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 号、苏建定[1997]49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
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
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0.5
0.4
0。3
0。2
单独编制工
程量清单
建安工程造价
1。8
1。6
1。4
1。2
0.9
0.7
7
审核标底
送审工程造价
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25%。
8
工程结算编制
建安工程造价
1.2
1。0
0。9
0。8
0。7
0。5
9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基本收费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1。2
1.0
0。9
0.8
0。7
0.6
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2、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
3、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编制预算、标底(含清单编制)
建安工程造价
3.8
3.4
3.0
2。4
1。8
1.4
4
单独编制工
程量清单
建安工程造价
2.0
1。8
1.6
1。4
1。2
1.0
5
编制投标报价
(不含清单编制)
建安工程造价
2。2
2.0
1.7
1.5
1。2
1。1
6
计价
表计
价法
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
建安工程造价
0.8
2、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苏价服(2004)483号文档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模板】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
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9
【摘要】<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总页数】7页(P22-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J],
2.《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J], 江苏省水利厅
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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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
但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有必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
(3)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已成为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方向,推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与国际市场接轨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变革时期,通过法制手段和科学引导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形成机制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4)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之一是为工程建设参与方提供科学、合理的计价依据,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下,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我省节能环保、发展绿色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中,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队伍素质不高等因素,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活动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产生了许多工程造价争议和社会问题。
如故意“高估冒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国家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社会问题;少数施工企业串通进行工程投标,以高于合理的造价中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显示公平的咨询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引起造价纠纷等,因此,必须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进行规范。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落脚点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所谓“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通过合理的投入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施工、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必要的付出获得与之对应的收益;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通过提供科学、公正、有效的服务获得回报。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依据主要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建设部行政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规章。
事实依据是本省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和市场工程计价活动的状况。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以及对建设工程和建设工程造价的定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它有两层意思:一是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系本办法调整范围。
二是调整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工程造价确定就是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和竣工决算。
工程造价控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投资决策、实施各阶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把工程造价的形成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造价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制定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制定计价依据和计价规范、批准(或核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和进行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市场计价行为等。
本条第二款第一层意思是将建设工程定义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如办公(写字)楼、住宅楼、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医用楼、商业楼、生产厂房、仓库、各种场馆院所等;“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办法规定上述两类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受本办法约束。
本条第二款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应包括各专业部门管理的专业工程。
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按建设工程不同用途实行分工管理的,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均有各自的计价依据、标准程序和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在现阶段很难做到管理体系和计价依据的统一。
因此,本《办法》建设工程仅界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条第三款是对工程造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从理论上讲,工程造价分广义造价和和狭义造价。
广义上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所需一次性费用的总和。
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总价格。
狭义造价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承发包工程价格。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第一种含义,即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这里所说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指导方针的规定。
工程造价活动的指导原则是开展工程造价活动总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意义。
本条规定的造价活动原则是: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合法”就是工程造价活动的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活动的前提,离开这个前提所做的行为或约定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和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客观公正”就是工程造价活动参与方在确定工程造价过程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偏颇、不偏袒,公平合理地对待工程建设参与各方。
所谓“诚实信用”就是工程造价的参与方要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双方约定,不弄虚作假。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即强调利益的承载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如给国有经济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带来损失,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办法中是指工程建设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它的依据是《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第二条主要职责第四款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规定,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具体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